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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金融危机时代,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已成为证券法上的基础性制度,日益为学界所关注,但有关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民事责任问题却鲜有涉及。这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在金融消费者保护中的重要地位不相匹配。在投资者适当性民事责任方面,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本质上应为"法定义务"而非"约定义务";违反适当性义务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侵权责任";在违反适当性义务的侵权行为归责上应采过错推定责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