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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则消息在网上热传,广西柳州德润路华润凯旋门小区,一名业主一次性买了700多个地下车位,并且只售不租。一时间大家议论纷纷,还有业主质疑此举违法。那么,这样的操作是否合法呢?小區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了侵害?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段厚省认为,该小区的开发商已履行了“业主优先”原则——出售前公示了3个月。在这期间,业主享有优先购买权。但业主在公示期间没有去购买车位,则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所以房地产开发商将剩余车位出售的行为并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即使都出售给同一个人,也是合法的。问题的关键在于该业主只售不租”的规定,是否合理合法?
段厚省表示,业主将车位买到手后,再与其他业主进行交易,只要不违反民法典和价格管理法规的相关规定,同样也是合法交易。
至于“只售不租”的规定,段厚省认为,“目前很难说这种行为有什么法律上的问题”。现在并没有法律明令禁止这种行为。
对于部分业主提出的“小区全部剩余车位被一人垄断,会埋下诸多隐患”的担忧,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俊伟律师表示,700多个车位出售给一个人,确实很有可能出现炒高售价、抬高租金的后遗症,最终还是会侵害业主利益。
他指出,就上海来说,《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61条、62条规定:对于提车位数量少于房屋套数的,一户业主只能购买或者附赠一个停车位。但是,在实务中,他仍碰到过通过购买一套住宅+一个大产证(故意不分割成小产证)这种看似合法方式,来变相囤积稀缺资源地段的车位,直接导致小区停车难、停车贵等不良影响的案例。
对此,他建议,停车位收费标准、管理使用,直接关系到整个小区生活秩序和稳定,属于共有和共同管理的重大事项,应当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由业委会、物业公司具体来行使和管理。
(《上海法治报》 刘家杭/文)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段厚省认为,该小区的开发商已履行了“业主优先”原则——出售前公示了3个月。在这期间,业主享有优先购买权。但业主在公示期间没有去购买车位,则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所以房地产开发商将剩余车位出售的行为并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即使都出售给同一个人,也是合法的。问题的关键在于该业主只售不租”的规定,是否合理合法?
段厚省表示,业主将车位买到手后,再与其他业主进行交易,只要不违反民法典和价格管理法规的相关规定,同样也是合法交易。
至于“只售不租”的规定,段厚省认为,“目前很难说这种行为有什么法律上的问题”。现在并没有法律明令禁止这种行为。
对于部分业主提出的“小区全部剩余车位被一人垄断,会埋下诸多隐患”的担忧,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俊伟律师表示,700多个车位出售给一个人,确实很有可能出现炒高售价、抬高租金的后遗症,最终还是会侵害业主利益。
他指出,就上海来说,《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61条、62条规定:对于提车位数量少于房屋套数的,一户业主只能购买或者附赠一个停车位。但是,在实务中,他仍碰到过通过购买一套住宅+一个大产证(故意不分割成小产证)这种看似合法方式,来变相囤积稀缺资源地段的车位,直接导致小区停车难、停车贵等不良影响的案例。
对此,他建议,停车位收费标准、管理使用,直接关系到整个小区生活秩序和稳定,属于共有和共同管理的重大事项,应当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由业委会、物业公司具体来行使和管理。
(《上海法治报》 刘家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