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间及设备的拆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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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间及设备的拆除
  我公司2008年果汁生产车间建成并投产,2011年3月由于需要盖研发大楼,将果汁车间及其里面的设备予以拆除,并对拆除的设备进行了变卖,取得了收入。对方未要求开票,我方只打了收据进行确认。我方进行了固定资产清理。请问这项业务涉及的税收有哪些?我公司的处理有税收风险吗?(北京市常胜)
  ★在线专家:
  处置使用过的旧设备,由于是2008年购置的未抵扣过进项税,应按4%简易办法减半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见:《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结合您单位的情况,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应按上述分析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按上述政策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也就是说你单位产生了纳税义务,应按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发票,并不是开具收据。
  如果你单位没有按前面的分析进行税务处理就存在风险。
  
  市场原因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
  专家您好:目前我们公司采购了一部分原材料由于市场的变化客户突然取消了订单,这部分的材料因为是为客户特别制作的,现在没有其他的用途,所以只能报废处理。像这样的情况:
  1.是否属于增值税里面的非正常损失?
  2.应该计入管理费用较好还是营业外支出较好?
  3.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河南省陈斌)
  ★在线专家: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而您上面的情况并不属于管理的原因,应该不符合增值税中的非正常损失的情况。
  2.发生的经营业务以外的损失,应作为营业外支出核算。
  3.由于不符合增值税中的非正常损失的情况,进项税不需要转出。
  
  租赁问题
  请问:1、我公司包租A公司房产,然后又转租给第三方,我公司如果收全部租金的话,是否需要就全部租金缴税?如果我公司能和第三方说通,第三方只是把差额部分交给我公司,其他的交给A公司,我公司能否仅收租金中的差额部分,然后就差额部分缴税?这部分如果被税局查处,有什么后果?
  2、如果我公司和A公司签订的是代租合同,超出租金部分为我公司的招租费用,那么我公司是不是可以仅就差额部分缴税?(四川省赵庆)
  ★在线专家:
  1、从营业税的角度来看,是全额计税,没有差额计税的规定,因为,营业税法对于差额计税是单独例举说明的,没有例举的适用全额计税的情况,上述情况不在现行营业税差额列举的范围之内。所以,是全额计算营业税。并将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所得税。如出租方已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对转租行为不再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根据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一缴纳。
  如果按上述企业的操作进行差额处理,你单位取得的差额可以作为营业税的计算依据,这相当于提供了中介服务,由于另外的款项由A来收,A出具的发票,所以,差额部分由你单位交税是符合税法规定的。
  2、代租合同,租金发票应由A公司出具,你单位以中介费计算营业税。这样就实现了差额计税的目的。
  
  会计及税务处理
  你好,我想问:公司去年销售的产品,现由于产品发生问题,需退回返修,那么请问后期发生的后续费用,(如:材料、工资、电费等)应怎样做会计处理,上回回答的是:让预先计入借:销售费用,贷:预计负债,实际发生时:借:预计负债,贷:原材料,问题是:这是现在发生了才知道。以前从来没发生过,总不能每卖一项产品,我都预计负债吧,再说我预计多少。按什么标准预计呢?到年底如当年没发生损失,又怎样办,需冲回吗?可也不能保证第二年不发生呀?怎么办?还有实际发生产品质量损失,是在年底算所得税时需要调整的项目吗?请尽快帮我解决。(吉林省王军)
  ★在线专家:
  对于很少发生返修业务的企业,如果没有计提预计负债,可以在实际发生时,将与返修有关的支出计入“销售费用”科目。而按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的产品质量保证条款,应在保修期内计提预计负债,计提时,
  (1)确认与产品质量保证有关的预计负债:
  借:销售费用—产品质量保证
  贷: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
  (2)发生产品质量保证费用(维修费):
  借: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
  贷:银行存款或原材料等
  如果企业针对特定批次产品确认预计负债,则在保修期结束时,应将“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余额冲销,不留余额;
  借: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
  贷:销售费用—产品质量保证
  按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应根据以前年度的维修记录,来预测质量保证支出,如果发生较小的质量问题,发生的维修费用为销售收入的1%;如果发生较大的质量问题,发生的维修费用为销售收人的2%。假如,根据公司技术部门的预测,本季度销售的产品中,80%不会发生质量问题;15%可能发生较小质量问题;5%可能发生较大质量问题,而企业当季销售收入为360000000元,则季度末计提360000000×(0×80%+1%×15%+2%×5%)=900000(元)
  借:销售费用900000
  贷:预计负债900000
  对于会计上计提的质量损失,如果没有实际发生或实际发生数额小于计提数,税法规定实际支出时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所以,没有发生时应全额作纳税调增,发生数小于计提数,应按差额作纳税调增。这是会计与税法规定口径不同产生的,是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整的。
  
  捐赠和赞助
  我企业向当地的武警支队捐助了20000元,年底汇算时用调整吗?如果发生的是赞助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吗?捐赠支出和赞助支出有什么区别?(内蒙古自治区马德)
  ★在线专家:
  直接捐赠是不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应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赞助支出不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按会计利润的12%扣除的只是公益性捐赠,超过此限额的部分以及直接捐赠不可以税前扣除。
  具体内容见以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而赞助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六)赞助支出;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关于外购增值税应税商品用于本企业生产产品的纳税问题
  本公司研发及生产医疗器械,同时兼营试剂耗材的贸易。如果我们将外购的试剂耗材用于研发或者本企业自主产品的生产,外购试剂耗材是否需要按照“视同销售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
  个人认为,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也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外购试剂耗材领用应该不用缴纳增值税;但是如果将外购的试剂耗材用于研发或者科研项目服务,是不是领用的试剂耗材对应的进项税金要做进项转出?(浙江省钱莉)
  ★在线专家:
  您的理解正确。用于研发,属于外购的货物用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所以,进项税不可以抵扣,如已抵扣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如果是用于本企业自主产品的生产,属于外购的货物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所以,外购的货物不能做相同销售处理。
  
  增值税与营业税
  你好,在会计实务中应怎样区分增值税与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同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又应该怎样区分?
  我单位向一供应商购买相关设备同时由对方给我们提供对该设备的检测服务,对方在给我们提供发票时分别提供了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检测的服务类普通发票,请问我是可以具此认定对方属于兼营增值税应税行为?如不能,请问在实务中我们应该如何来区分?(江西省韩波)
  ★在线专家:
  混合销售行为是针对同一购买者,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行为。而兼营行为中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针对不同的购买者发生的。
  销售相关设备同时提供检测服务,如果检测服务是销售设备时的一次性行为,应作为增值税的价外费用,由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检测是针对销售以后期间进行的,与此次销售不是配套的,可以将检测作为服务业交营业税,这时,可以开具服务类发票。
  
  企业所得税
  我公司2010年“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年底账面余额有40多万元(年初是0),今年税务部门到我公司进行所得税汇算说40万元的职工福利要做纳税调增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问此项业务合法吗?有相关的规定吗?(山东省楚淼)
  ★在线专家:
  税务机关的处理符合税法规定。按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福利费支出在税法规定限额内的可以税前扣除,而从您前面的描述来看,企业计提多了40万,也就是说40万计入了成本费用,确并没有实际发生,所以,不可以税前扣除,应调增。
  具体规定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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