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关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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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任何权利要想摆脱缺乏保障并且难以实现的窘境,都必须具备保障和救济的双重条件,否则权利只是停留在书面上的华丽辞藻。本文论述的消费者权利突出的规定在《消费者保护法》中,同时重点讨论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立,有力的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但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规定尚有不尽完善之处,理论上的争议,影响了实践对于惩罚性赔偿的判断和运用,本文对此进行分析,并提出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权利;惩罚性赔偿
  1消费的定义及范围问题
  关于消费的定义,通常认为消费客体包含商品和服务,但在其他方面的范围宽窄却不尽一致,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调整范围的大小正是通过消费定义中的这些不一致直接表明。曾经反复研究、讨论,甚至在有些问题上还有过激烈争论,正因为如此,使得我国在确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时有了很大的进步,最后是体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法律的这种规定,一方面凸显了我国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中国自有特色,另一方面又适应了加入WTO,融入全球经济的要求,保持了与世界多数国家一致的做法。
  2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的权利
  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以公正合理的条件进行交易的权利。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等价有偿的原则也具体的规定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其他法律法规中。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作为一种交易行为,当然必须遵守这些原则,同时也需要专门法律的特别保护。强制交易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同时还直接破坏了交易条件,原因就在于消费者在强制交易过程中失去了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自主性。
  知悉真情权,具体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有权进行全面和充分的了解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性和具体情况。作为一项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所拥有的不可或缺的基本权利或者是前提权利。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在第8条对知悉真情权作出规定,此规定是在消费者安全保障权之后做出的。法律的这项规定明确了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或者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和知悉商品或者服务具体情况的权利,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依法求偿权,消费者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其他权利如安全权能得到有效保障,同时也是消费者在遭受损害时至关重要的救济性权利。世界多数国家和国际组织都对依法求偿权给与了高复重视和深入研究,各有特色的做出了明确规定,虽然各国对依法求偿权的定义或者提法不尽一致,突出的体现了依法求偿权对于消费者索赔,获得救济来说非常重要。根据前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需要说明的是享有求偿权的主体都有权依法向该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要求赔偿,前提是由于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该项服务引起了损害。消费者可对人身权的损失和财产权的损害行使求偿权。
  此外,消费者除了享有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依法求偿权这些基本权利,还可以依法行使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其他权利,如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结社权、知识获得权、受尊重权、监督批评权等。
  3惩罚性赔偿制度
  通常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需要具备以下要件:首先,消费者的行为须是生活消费。其次,经营者的行为是欺诈行为,是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如采取虚假或者其它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三是消费者受到损失。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对于不法经营者来说是较为严厉的,或者对于消费者来说是很容易提出或者要求适用的。因为商品或者经营者的行为从性质上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同时给消费者带来某种损失或不良利益,就可以推定或者认定损害已经发生或者存在,也就是说满足这一条件,可以没有实际的损失或者损害发生。四是惩罚性赔偿要求被消费者明确的提出。这种要求可以由消费者向经营者提出,也可以由消費者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相反,支付惩罚性损害赔偿金对于经营者来说是没有义务或者强制性的,法院也不会做出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判决,前提是消费者没有提出相关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请求。
  如何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成为了人们更为广泛关注的问题。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来看,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使其更加完善:首先,使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扩大化。其次,赔偿数额的确定要合理,具体来说,如下因素在确定赔偿数额时通常被法院所参考或者采纳:一是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所持有的恶意,也就是说主观恶性越大,赔偿数额就要越多。二是,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侵权行为的性质是否恶劣,情节是否严重,情节的认定范围通常包括手段、方式和持续时间,也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后的态度、行为等等。三是,消费者在侵权行为发生后,所面临的各种后果,包括人格尊严、感情受损伤的程度,这表明消费者的损失不仅表现在物质上的,精神上的损害同样要受到重视,一样重要,甚至某些精神痛苦要远比物质损害严重、持久。四是,经营者的财务状况的好坏。根据经营者的实际财物状况来确定赔偿数额也是一项较为现实的考虑,不可能让一家濒临倒闭的企业承担无限制的赔偿数额。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体现了国家保护处于交易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权益的良苦用心,实质正义得以在法律中体现。在消费领域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已是大势所趋,虽然目前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诸多弊端和不足,有待完善,但不可否认的是它充分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了市场经济的不良竞争,严厉打击了不法经营者,维护了公平交易、安全交易的市场秩序。只有完善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更加完善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使之更加合理,更加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应有的制度性优势,才能更加有力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推动我国的市场经济朝着更加健康、平稳、有序的方向发展
  (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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