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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社会上坑蒙拐骗、弄虚作假的现象仍然高发。其中,通过伪造印章骗取不法利益,是实施欺诈行为的一种常见形式。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无论是伪造国家机关的印章,还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都是一种犯罪行为。对此,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由于伪造印章的目的往往是诈骗财物,所以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有时会触犯诈骗和偽造印章两个罪名,在此情况下,两个犯罪行为形成了牵连关系,在刑法理论上称为牵连犯。对于牵连犯,除我国刑法已有规定以外,从一重罪论处。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道”的底线,就是法律的规定。印章是单位身份的证明,受法律的保护,绝不容许他人伪造。希望人们诚信做人,切莫触犯法律底线。
案例一
扫一扫交罚单原来是骗局
违法停车告知单上附有二维码,不仅“扫一扫”就能交罚款,而且还不扣分。只不过要是交了罚款,这钱可都进了骗子的口袋。近日,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购买伪造违停告知单及交管部门印章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两被告人因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分别获刑。
2016年11月,李冬铣、张冬由兄弟俩从广东到合肥准备做点生意,但正经事不干,却商量着以伪造违法停车罚款单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如果给这些车辆“贴单”,再留下自己的微信转账二维码,车主一旦“扫一扫”罚款,钱就都进了自己的腰包。
之后,李冬铣负责在网上联系购买印有微信转账二维码的空白交警违法停车告知单以及伪造的7个交警大队印章7枚,并通过快递送至出租屋内。由张冬由接收邮寄包裹,再将物品交给李冬铣。购买上述物品所需费用由两人共同承担。收到包裹后,李冬铣在部分空白的假罚单上盖上伪造的印章。同年12月16日20时许,李冬铣、张冬由到合肥市瑶海区和县路、铜陵路附近,沿途向路边违章停放的汽车上张贴伪造的《违法停车告知单》10多份。
为了防止车主查询违停扣分时起疑,这些伪造的违停告知单上还写有“罚款200元,不扣分”。然而,发财梦还没做多久,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就在出租屋内将李冬铣、张冬由抓获,现场查获违法停车告知单未盖印的96本、盖有伪造印章的109份,以及伪造印章7枚。
庭审中,李冬铣的辩护人认为,伪造的违法停车告知单是很普遍、很简单的一种公文,并不是重要、高级的国家机关公文。李冬铣张贴行为仅一次十几张、未获利、社会危害性较小、没有造成重大的社会影响。张冬由的辩护人则认为,张冬由仅有签收及张贴行为,没有参与具体的购买行为,并且只实施过一次,社会危害性小,情节轻微。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参照相关司法解释精神,李冬铣、张冬由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120余份、印章7枚,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李冬铣提起犯意,积极主动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冬由参与犯罪,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鉴于李冬铣、张冬由伪造公安机关公文、印章,且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法院从重处罚作出判决,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分别判处李冬铣、张冬由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和二年零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万元和3万元。
案例二
萝卜章帮落户居然办成了
利用核查漏洞,竟有人买来“萝卜章”帮他人完成了所谓的正规落户手续,先后骗取18名受害人钱财共计27.9万元。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定被告人田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据介绍,被告人田某以前在中介机构打工时,熟悉外地户口迁入济南落户的手续和流程。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其在2015年8月,通过淘宝网花20元购买了一枚伪造的“济南市人才服务局”的印章,并在“58同城”网站上发布广告,称可以帮助外来人口办理济南小户型房产落户手续。
当时济南还未出台“落户新政”,受害人齐某等人因在济南购买的房屋面积不足90平方米,无法办理在济南的落户手续。他们为了能尽快把户口迁入济南,解决孩子上学问题,自己或通过房屋中介找到田某。田某告知他们可以以“人才引进调动”的方式将户口迁入济南,并要求他们提交身份证、学历证、房产证等材料。田某在济南市人才服务局官网上打印出制式的“人才流动商调函”“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自行填写好调动内容及审批机关意见后,加盖了网购的“济南市人才服务局”的印章,然后利用伪造的虚假调动手续及受害人提供的个人相关材料,到公安部门办理了户口准予迁入证明,从而使18名受害人把户口顺利迁入济南,田某以需要手续费为由共得赃款27.9万元。
案发以后,公安机关依法对18名受害人的济南户籍进行了注销,并要求他们将户口迁回原籍,受害人对此后悔莫及。田某则被检察机关公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受害人承诺可以办理户口迁入济南的手续,采用虚构事实、伪造印章的方法,骗取多人款项,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据此,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田某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赔18名受害人经济损失27.9万元。
法官庭后提醒,想迁入济南户口的外地人员,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办理,切不可轻信网络上的广告和所谓“中介”的承诺,以免上当受骗,造成财产损失。今年8月10日,为拓展人才落户范围,全面降低落户标准,济南市出台了户籍制度改革户口迁移新政策,从而解决了外地人以往由于房屋面积小、工作年限短、学历低等原因而无法落户济南的问题,同时也有效遏制了一些不法分子谎称能帮助他人落户而骗取钱财的犯罪行为。 案例三
照相馆开卖校园出入证
李某在某学校附近开办了一家照相馆,2016年2月的一天,有几个学生因想逃避学校门卫检查,不被老师发现其私自外出,便以“学校伙食不好”为幌子,希望其能为他们办理出入证。李某认为,复制学校出入证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又有利可图,便比照该校发放的出入证,使用网络印章软件伪造该校保卫科的印章,在电脑上设计模板,并利用打印机、封塑机等设备为他们伪造了出入证。
不久,一些学生也打探到这一信息,便纷纷找到李某“帮忙”,他们手持伪造的出入证成功躲避了学校和老师的追查。后来,校门卫在核查出入证时,慢慢发现了一些异常。保卫科在对学生出入证核实后证明是假证,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民警经多方排查,并根据学生提供的信息在李某开办的照相馆内查获电脑、打印机、封塑机等作案工具,以及李某伪造的成品和空白出入证数份。
【法官说法】
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李某非法获利800元,导致学生持伪造的出入证随意出入学校,严重扰乱了该校的正常管理秩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妨碍社会管理秩序,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认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法院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李某管制六个月,违法所得800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案例四
假公章冒充资质揽工程
2014年1月,李某为承揽山西省闻喜县某住宅楼桩基工程项目,伪造了一枚“某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桩基工程处”印章。之后,李某与山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桩基工程施工合同。在实施工程期间,李某又与某混凝土公司闻喜分公司签订了一份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
2015年12月,因李某拖欠混凝土公司货款60余万元不能支付,混凝土公司申请法院将某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账户冻结。建筑工程集团公司知悉此事后,選择报警,此事给该公司的经营造成了一定影响。检察机关随后将李某公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明知自己没有承揽工程的资质和条件,为获取利益,伪造他人公司印章并使用,李某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在法院审理期间,李某已与混凝土公司达成还款协议,并取得谅解。
鉴于李某的表现,法院以伪造公司印章罪,从轻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摘自《法制日报》)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无论是伪造国家机关的印章,还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都是一种犯罪行为。对此,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由于伪造印章的目的往往是诈骗财物,所以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有时会触犯诈骗和偽造印章两个罪名,在此情况下,两个犯罪行为形成了牵连关系,在刑法理论上称为牵连犯。对于牵连犯,除我国刑法已有规定以外,从一重罪论处。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道”的底线,就是法律的规定。印章是单位身份的证明,受法律的保护,绝不容许他人伪造。希望人们诚信做人,切莫触犯法律底线。
案例一
扫一扫交罚单原来是骗局
违法停车告知单上附有二维码,不仅“扫一扫”就能交罚款,而且还不扣分。只不过要是交了罚款,这钱可都进了骗子的口袋。近日,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购买伪造违停告知单及交管部门印章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两被告人因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分别获刑。
2016年11月,李冬铣、张冬由兄弟俩从广东到合肥准备做点生意,但正经事不干,却商量着以伪造违法停车罚款单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如果给这些车辆“贴单”,再留下自己的微信转账二维码,车主一旦“扫一扫”罚款,钱就都进了自己的腰包。
之后,李冬铣负责在网上联系购买印有微信转账二维码的空白交警违法停车告知单以及伪造的7个交警大队印章7枚,并通过快递送至出租屋内。由张冬由接收邮寄包裹,再将物品交给李冬铣。购买上述物品所需费用由两人共同承担。收到包裹后,李冬铣在部分空白的假罚单上盖上伪造的印章。同年12月16日20时许,李冬铣、张冬由到合肥市瑶海区和县路、铜陵路附近,沿途向路边违章停放的汽车上张贴伪造的《违法停车告知单》10多份。
为了防止车主查询违停扣分时起疑,这些伪造的违停告知单上还写有“罚款200元,不扣分”。然而,发财梦还没做多久,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就在出租屋内将李冬铣、张冬由抓获,现场查获违法停车告知单未盖印的96本、盖有伪造印章的109份,以及伪造印章7枚。
庭审中,李冬铣的辩护人认为,伪造的违法停车告知单是很普遍、很简单的一种公文,并不是重要、高级的国家机关公文。李冬铣张贴行为仅一次十几张、未获利、社会危害性较小、没有造成重大的社会影响。张冬由的辩护人则认为,张冬由仅有签收及张贴行为,没有参与具体的购买行为,并且只实施过一次,社会危害性小,情节轻微。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参照相关司法解释精神,李冬铣、张冬由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120余份、印章7枚,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李冬铣提起犯意,积极主动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冬由参与犯罪,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鉴于李冬铣、张冬由伪造公安机关公文、印章,且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法院从重处罚作出判决,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分别判处李冬铣、张冬由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和二年零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万元和3万元。
案例二
萝卜章帮落户居然办成了
利用核查漏洞,竟有人买来“萝卜章”帮他人完成了所谓的正规落户手续,先后骗取18名受害人钱财共计27.9万元。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定被告人田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据介绍,被告人田某以前在中介机构打工时,熟悉外地户口迁入济南落户的手续和流程。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其在2015年8月,通过淘宝网花20元购买了一枚伪造的“济南市人才服务局”的印章,并在“58同城”网站上发布广告,称可以帮助外来人口办理济南小户型房产落户手续。
当时济南还未出台“落户新政”,受害人齐某等人因在济南购买的房屋面积不足90平方米,无法办理在济南的落户手续。他们为了能尽快把户口迁入济南,解决孩子上学问题,自己或通过房屋中介找到田某。田某告知他们可以以“人才引进调动”的方式将户口迁入济南,并要求他们提交身份证、学历证、房产证等材料。田某在济南市人才服务局官网上打印出制式的“人才流动商调函”“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自行填写好调动内容及审批机关意见后,加盖了网购的“济南市人才服务局”的印章,然后利用伪造的虚假调动手续及受害人提供的个人相关材料,到公安部门办理了户口准予迁入证明,从而使18名受害人把户口顺利迁入济南,田某以需要手续费为由共得赃款27.9万元。
案发以后,公安机关依法对18名受害人的济南户籍进行了注销,并要求他们将户口迁回原籍,受害人对此后悔莫及。田某则被检察机关公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受害人承诺可以办理户口迁入济南的手续,采用虚构事实、伪造印章的方法,骗取多人款项,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据此,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田某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赔18名受害人经济损失27.9万元。
法官庭后提醒,想迁入济南户口的外地人员,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办理,切不可轻信网络上的广告和所谓“中介”的承诺,以免上当受骗,造成财产损失。今年8月10日,为拓展人才落户范围,全面降低落户标准,济南市出台了户籍制度改革户口迁移新政策,从而解决了外地人以往由于房屋面积小、工作年限短、学历低等原因而无法落户济南的问题,同时也有效遏制了一些不法分子谎称能帮助他人落户而骗取钱财的犯罪行为。 案例三
照相馆开卖校园出入证
李某在某学校附近开办了一家照相馆,2016年2月的一天,有几个学生因想逃避学校门卫检查,不被老师发现其私自外出,便以“学校伙食不好”为幌子,希望其能为他们办理出入证。李某认为,复制学校出入证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又有利可图,便比照该校发放的出入证,使用网络印章软件伪造该校保卫科的印章,在电脑上设计模板,并利用打印机、封塑机等设备为他们伪造了出入证。
不久,一些学生也打探到这一信息,便纷纷找到李某“帮忙”,他们手持伪造的出入证成功躲避了学校和老师的追查。后来,校门卫在核查出入证时,慢慢发现了一些异常。保卫科在对学生出入证核实后证明是假证,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民警经多方排查,并根据学生提供的信息在李某开办的照相馆内查获电脑、打印机、封塑机等作案工具,以及李某伪造的成品和空白出入证数份。
【法官说法】
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李某非法获利800元,导致学生持伪造的出入证随意出入学校,严重扰乱了该校的正常管理秩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妨碍社会管理秩序,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认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法院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李某管制六个月,违法所得800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案例四
假公章冒充资质揽工程
2014年1月,李某为承揽山西省闻喜县某住宅楼桩基工程项目,伪造了一枚“某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桩基工程处”印章。之后,李某与山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桩基工程施工合同。在实施工程期间,李某又与某混凝土公司闻喜分公司签订了一份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
2015年12月,因李某拖欠混凝土公司货款60余万元不能支付,混凝土公司申请法院将某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账户冻结。建筑工程集团公司知悉此事后,選择报警,此事给该公司的经营造成了一定影响。检察机关随后将李某公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明知自己没有承揽工程的资质和条件,为获取利益,伪造他人公司印章并使用,李某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在法院审理期间,李某已与混凝土公司达成还款协议,并取得谅解。
鉴于李某的表现,法院以伪造公司印章罪,从轻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摘自《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