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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但在具体工伤认定案件中,《条例》对"工作场所"的含义没有做出具体的解释,因而产生很大争议。事实上,该问题的解决必须把握正确的方向,即应该以劳动者利益优先保护原则作为出发点,并兼顾用人单位的利益。工伤是"因工而伤",凡是与劳动者的工作存在直接或间接联系的处所都可界定为"工作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