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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体负有生态保护义务,亦享有生态民事权利,违背生态义务或侵害他人生态权利须首先承担生态修复责任,从生态义务与生态权利可推演出生态修复责任之合理性;依据公平原则、生态保护原则,非法造成生态损害亦须首先承担生态修复责任,民事基本原则蕴含着生态修复责任之必要性;恢复生态学、恢复性司法和恢复原状为生态修复责任的确立和实施提供了充分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