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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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妇女权益是妇女享有并为国家所保护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的总和。本文即是从政府行为、法律完善、两性文化观念的转变和社会协助等方面入手,探讨如何更好地对妇女权益进行有效保护。
  关键词妇女权益妇女地位法制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389-01
  
  关于妇女权益保护的问题,一直是世界范围内反复探讨研究和争论关注的焦点。进入近代社会以后,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使各国妇女的自我意识开始觉醒。渐渐地,无论是广大妇女还是一直在社会上扮演统治者角色的男性也意识到了妇女本身人权及社会地位的不合理性。于是,一种进步、公正、科学地探讨妇女发展的观念——社会性别观念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
  
  一、我国妇女权益保护的不足之处
  
  (一)教育权
  作为基本人权之一的文化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对每个人的发展和自我实现至关重要。对于妇女来说教育还是决定妇女社会地位和家庭地位的重要因素。我国政府历来重视妇女的文化教育,从适龄女童到成年妇女,法律法规分别赋予其不同的接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了相应的保护措施。但是,现实生活中对妇女文化教育权益的侵犯现象始终存在,它严重影响了妇女法律地位的提高和参与社会竞争能力的增加。
  
  (二)人身安全权
  对妇女的各种暴力侵犯行为,侵犯的是妇女的人身安全权利。所谓妇女人身安全权利,是指自然人对妇女人身的生命权、自由权、性自主权及对妇女工作权的侵害。妇女的人身安全权利是妇女人权的重要内容之一。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对家庭中,没有保护能力或保护能力相对较弱的成员,采取殴打、捆绑、禁闭等强暴方法,对其人身实施打击或伤害的行为。具体表现为:殴打妻子、婚后强奸、溺杀女婴等对妇女有害的传统习俗及同剥削有关的暴力。
  婚姻暴力是家庭暴力中的重要组成形式,它不同于家庭暴力,它仅仅发生于配偶之间,但实际生活中主要指丈夫对妻子施暴的行为。广义而言,婚姻暴力包含了生理伤害、心理伤害、性伤害等等。狭义而言,通常仅指“身体虐待”,即殴妻行为。妇女在家庭内遭受的暴力行为主要是婚姻暴力。
  
  (三)财产权
  公民的财产权是指,公民所享有的具有经济权益内容的权利。公民财产权是公民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民的最基本权利,是公民行使政治权利、教育文化权利、劳动权、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等权利的基础。虽然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了男女公民以平等的各项财产权益,并为此采取了一些相应的保护措施,但是,由于男尊女卑的封建传统观念和习惯势力的影响,在现实生活中,男女的社会地位、家庭地位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妇女的财产权仍未能真正充分的享有,男女不平等,侵犯妇女财产权益的现象屡屡发生,一些妨碍妇女平等享有并行使财产权的消极因素仍然存在。
  
  (四)配偶权
  夫妻忠实问题是个古老而永恒的话题,它与一个家庭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息息相关。由于婚姻本身即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因此对配偶的忠实也就成为伴随婚姻行为同时产生的重要义务。这也因此顺带产生了配偶权的概念。在新《婚姻法》出台以前,我国一直未将配偶权、夫妻忠实义务的问题提到法律高度,而仅是留给道德范畴。
  配偶权是一种身份权,但它具体是怎样一种身份权,学术、理论界也还没有一个统一准确的解释,在这里笔者主要想讨论的问题是在婚姻中涉及到配偶双方的、与夫妻忠实义务有莫大关系的第三者问题。
  
  二、对妇女权益完善的思考
  
  除了上面分析列举的这几点外,妇女的民主政治权利和知识产权也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特别是民主政治权利的享有比较空泛。而妇女人身权中的名誉权、性的权利以及生命权也是容易遭受不法侵害的主要对象,广大农村妇女在婚姻家庭权的享有上处于被动状态……这种种普遍现象时刻向我们昭示着中国妇女的现状仍不容乐观,这是与我国社会主义人民主权国家的性质不相一致的。
  究竟需要怎样做才能更好的确认和强调妇女合法权益,切实有效地加以保护呢?我们可以从分析导致中国妇女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来寻求解决办法。我们应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来加强和確保妇女权益受到有效保护:
  
  (一)通过国家的政府行为
  政府行政行为是不同于法律的另一种具有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行为。基于政府行为不可替代的社会影响力和强制力,对于打破愚昧封建思想的影响,确立新时代妇女地位和权益的正确观点,对妇女实施特殊政策的保护都必须通过它得以实现。
  
  (二)相关法律体系的完善
  确保妇女合法权益最重要的一环就是相关法律的体系化和完善。正如前面提到的,在我国有关妇女权益保护的众多立法中,从根本法的原则性规定,到具体部门法的规定和保障的细则,从《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对妇女权益的一般性保护,到《妇女权益保障法》这一专门性法律对妇女权益的全面保护和具体落实。但这众多相关法律仍不能掩盖我国妇女权益立法中不尽人意之处:虽然目标高、范围大、规定全,但是内容不免失之空洞;虽然抓住了许多确实存在、急需改进的弊端,却又没有针对这些情况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特别是由于过分宣言化、纲领化、欠缺实际可操作性,导致了法律在实施过程中运用困难,造成法律的软弱无力。
  
  (三)文化法制观念的转变
  自从新中国建立开始,我国就从政治、法律、思想领域展开了大规模的改造运动,致力于破除旧观念和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以势不可挡之强有力的手段,在短短几十年时间,在破旧立新的工作中取得了另人瞩目的成果。中国妇女的地位,也随着这滚滚大潮,在经过千年的压迫和奴役后,有了突飞猛进的改善。
  
  (四)社会团体、法人团体及广大社会人士的支持和援助
  作为维护妇女权益的代言人,妇联的工作做的还是很出色的。根据一份权威调查显示,当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对保障妇女权益的首选部门比例投票中,妇联受到较高期待,排名仅次于公安机关,居于第二。从妇联受到重视的程度我们可以看出,各社会团体、法人团体对于妇女受到的侵害还是能够发挥自身的作用加以援助和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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