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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雾霾:共识比真相更加重要
今天,对于雾霾的讨论开始变得有意思起来,有意思的原因在于对雾霾成因的解释出现“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的局面,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以及不同学科都振振有词地讲起自己的故事,各有各的解释,各有各的答案。但对于公众而言,答案却只有一个:重度雾霾仍在不断重复。
真相是有的,而且应该只有一个,但寻找真相的道路却有很多条。在知识、信息和数据出现爆炸式井喷的时代,为何发现真相仍然如此困难呢?
最主要的缘由在于,除了真相,我们更需要的是“共识”,应对雾霾的“共识”。或许共识不能带领我们找到真相,但没有共识,真相肯定将遥遥无期。
况且,在雾霾的挑战面前,其实我们不一定非得要百分百地找到那个绝对的真相,要克服挑战,“共识”本身有时候反而比“真相”来得更加重要。这是因为,唯有共识才能凝聚全社会的力量;唯有共识,才足以帮助我们解决难题。
如何形成共识呢?交流是必须的,政府与公众之间,科学与科学之间,科学与公众之间,应该通过建立有机的治理机制来推动相互之间的交流。这种交流既可以是面对面的交流,更可以是信息公开透明的交流。大家掌握的信息一致了,那才有讨论的基础,也就有了形成共识的可能。
(摘自李志青环境经济工作室搜狐博客)
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十年,重不重?
据媒体报道,大学生闫某因掏隼鸟窝,被以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10年有期徒刑。读之,心情沉重。闫某一共掏了两次隼鸟窝,一次是12只,一次是4只,在两次中间,还买了1只凤头鹰,结果被两罪并罚。其中非法猎捕被判10年,非法收购被判1年,合并执行10年半。
从法律依据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认定隼类“情节严重”的标准是6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是10只。故本案判决从形式来看,是成立的。但是从实质来看,一个大学生因为16只小鸟,而被判如此重刑,还是让人颇感意外。
本案有两大问题,值得重视。
第一,要加大对珍贵鸟类的识别,以及触犯刑法严重后果的宣传,以发挥刑法的预防功能。
掏鸟窝犯罪,是行政犯,不同于盗窃、诈骗等人尽皆知的刑事犯。对行政犯不能“不教而诛”,而是“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如果大家都知道所保护鸟类的形状,以及猎捕面临的重刑,一般是不敢、不会去非法猎捕的。生活中,正是因为不知道猎捕珍贵鸟类的严重法律后果,或者知道的不够,加上有利可图的念头,导致猎捕保护鸟类事件频频发生。
第二,就个案而言,要审清楚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故意情况。
非法猎捕,主观必须是故意的,即明知而为,如果是错捕,则不构成犯罪。本案被告人猎捕了两次隼,中间还收购了凤头鹰一只,故第二次是明知而为,容易认定,但第一次掏鸟窝,对这样小的鸟,是否明知是隼?或者可以推定为明知是隼呢?尚须从各方面情况来综合认定。一般而言,要有明显的识别特征,让普通人足以辨认为保护的鸟类,方构成犯罪,否则误掏,只能作为普通鸟类处理。此情节,关系到罪重罪轻,务必要审查清楚。
(摘自丁金坤新浪博客)
别国拔河申遗成功的提醒
韩国文化财厅(文物局)2015年12月2日发布消息,当天在纳米比亚首都温得和克举行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政府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决议,正式将韩国、越南、柬埔寨、菲律宾4国联合申遗的“拔河”列入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由此,拔河成为韩国第18项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拔河成了别国的文化遗产,相信我们一些人会感到诧异,还有些人会惊诧无比。在国人的意识中,拔河应当是我们的,要申遗也该由我们来。
从源头上来看,拔河可能的确是我们的。据文献记载,春秋战国时期就有拔河了,只是那时不叫这个名字,叫“牵钩”。像许多后来演变为体育或游戏活动的品种一样,牵钩或拔河也是因为实用而起源。《隋书·地理志》讲到南郡、襄阳风俗,在说完二郡极为盛行龙舟竞渡之后,又说那里“有牵钩之戏,云从讲武所出,楚将伐吴,以为教战,流迁不改,习以相传”。就是说,拔河是从春秋战国时楚国和吴国的作战中演变而来的。韩国是如何考证拔河起源的,本人不得而知,但他们的早期历史文献把箕氏朝鲜作为韩国第一个王朝,箕氏即箕子,名胥余,殷纣王的叔父,最早从中国移居到朝鲜半岛。这意味着,我们都殷末了,真正意义上的文化才刚刚抵达他们那里。当然,按照文化人类学的观点,文化的产生既有传播的结果,也有原创。韩国的拔河属于哪种,不便贸然给出结论,但按照他们的说法,拔河作为祈愿丰收的一种农耕游戏在包括韩国在内的稻米文化圈广泛流行,而《隋书》中正有“俗云以此厌胜,用致丰穰”,同源性还是显而易见的。
拔河是怎样的一种角力型的体育或游戏活动,大家都相当熟悉:在地上划两条线为河界,由人数相等的两队,各执绳的一端,哨响之后用力拉绳,以把对方拉过河界为胜。这种活动从唐朝开始已经非常普及,而且正式有了“拔河”之名。用具呢,唐人笔记《封氏闻见记》记载:“古用篾缆,今民则以大麻桓,长四五十丈,两头分系小索数百条,分两朋,两向起挽。当大桓之中,立大旗为界,震鼓叫噪,使相牵引,以却者为胜,就者为输,名日拔河。”我们看到,除了大麻绳“两头分系小索数百条”,唐朝的拔河与今天的已经并无二致。
即便像韩国的“端午祭”与我们的“端午节”内涵并不完全等同,他们申遗成功,“端午”二字毕竟便被夺去了锋芒。拔河作为竞技游戏,双方真的是一模一样也说不定。因此,别国拔河申遗成功提醒我们,对司空见惯的各种文化遗留也要高度重视起来。那些我们不以为然的东西,或许也可以成为人类文化遗产。
(摘自潮白新浪博客)
今天,对于雾霾的讨论开始变得有意思起来,有意思的原因在于对雾霾成因的解释出现“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的局面,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以及不同学科都振振有词地讲起自己的故事,各有各的解释,各有各的答案。但对于公众而言,答案却只有一个:重度雾霾仍在不断重复。
真相是有的,而且应该只有一个,但寻找真相的道路却有很多条。在知识、信息和数据出现爆炸式井喷的时代,为何发现真相仍然如此困难呢?
最主要的缘由在于,除了真相,我们更需要的是“共识”,应对雾霾的“共识”。或许共识不能带领我们找到真相,但没有共识,真相肯定将遥遥无期。
况且,在雾霾的挑战面前,其实我们不一定非得要百分百地找到那个绝对的真相,要克服挑战,“共识”本身有时候反而比“真相”来得更加重要。这是因为,唯有共识才能凝聚全社会的力量;唯有共识,才足以帮助我们解决难题。
如何形成共识呢?交流是必须的,政府与公众之间,科学与科学之间,科学与公众之间,应该通过建立有机的治理机制来推动相互之间的交流。这种交流既可以是面对面的交流,更可以是信息公开透明的交流。大家掌握的信息一致了,那才有讨论的基础,也就有了形成共识的可能。
(摘自李志青环境经济工作室搜狐博客)
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十年,重不重?
据媒体报道,大学生闫某因掏隼鸟窝,被以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10年有期徒刑。读之,心情沉重。闫某一共掏了两次隼鸟窝,一次是12只,一次是4只,在两次中间,还买了1只凤头鹰,结果被两罪并罚。其中非法猎捕被判10年,非法收购被判1年,合并执行10年半。
从法律依据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认定隼类“情节严重”的标准是6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是10只。故本案判决从形式来看,是成立的。但是从实质来看,一个大学生因为16只小鸟,而被判如此重刑,还是让人颇感意外。
本案有两大问题,值得重视。
第一,要加大对珍贵鸟类的识别,以及触犯刑法严重后果的宣传,以发挥刑法的预防功能。
掏鸟窝犯罪,是行政犯,不同于盗窃、诈骗等人尽皆知的刑事犯。对行政犯不能“不教而诛”,而是“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如果大家都知道所保护鸟类的形状,以及猎捕面临的重刑,一般是不敢、不会去非法猎捕的。生活中,正是因为不知道猎捕珍贵鸟类的严重法律后果,或者知道的不够,加上有利可图的念头,导致猎捕保护鸟类事件频频发生。
第二,就个案而言,要审清楚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故意情况。
非法猎捕,主观必须是故意的,即明知而为,如果是错捕,则不构成犯罪。本案被告人猎捕了两次隼,中间还收购了凤头鹰一只,故第二次是明知而为,容易认定,但第一次掏鸟窝,对这样小的鸟,是否明知是隼?或者可以推定为明知是隼呢?尚须从各方面情况来综合认定。一般而言,要有明显的识别特征,让普通人足以辨认为保护的鸟类,方构成犯罪,否则误掏,只能作为普通鸟类处理。此情节,关系到罪重罪轻,务必要审查清楚。
(摘自丁金坤新浪博客)
别国拔河申遗成功的提醒
韩国文化财厅(文物局)2015年12月2日发布消息,当天在纳米比亚首都温得和克举行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政府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决议,正式将韩国、越南、柬埔寨、菲律宾4国联合申遗的“拔河”列入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由此,拔河成为韩国第18项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拔河成了别国的文化遗产,相信我们一些人会感到诧异,还有些人会惊诧无比。在国人的意识中,拔河应当是我们的,要申遗也该由我们来。
从源头上来看,拔河可能的确是我们的。据文献记载,春秋战国时期就有拔河了,只是那时不叫这个名字,叫“牵钩”。像许多后来演变为体育或游戏活动的品种一样,牵钩或拔河也是因为实用而起源。《隋书·地理志》讲到南郡、襄阳风俗,在说完二郡极为盛行龙舟竞渡之后,又说那里“有牵钩之戏,云从讲武所出,楚将伐吴,以为教战,流迁不改,习以相传”。就是说,拔河是从春秋战国时楚国和吴国的作战中演变而来的。韩国是如何考证拔河起源的,本人不得而知,但他们的早期历史文献把箕氏朝鲜作为韩国第一个王朝,箕氏即箕子,名胥余,殷纣王的叔父,最早从中国移居到朝鲜半岛。这意味着,我们都殷末了,真正意义上的文化才刚刚抵达他们那里。当然,按照文化人类学的观点,文化的产生既有传播的结果,也有原创。韩国的拔河属于哪种,不便贸然给出结论,但按照他们的说法,拔河作为祈愿丰收的一种农耕游戏在包括韩国在内的稻米文化圈广泛流行,而《隋书》中正有“俗云以此厌胜,用致丰穰”,同源性还是显而易见的。
拔河是怎样的一种角力型的体育或游戏活动,大家都相当熟悉:在地上划两条线为河界,由人数相等的两队,各执绳的一端,哨响之后用力拉绳,以把对方拉过河界为胜。这种活动从唐朝开始已经非常普及,而且正式有了“拔河”之名。用具呢,唐人笔记《封氏闻见记》记载:“古用篾缆,今民则以大麻桓,长四五十丈,两头分系小索数百条,分两朋,两向起挽。当大桓之中,立大旗为界,震鼓叫噪,使相牵引,以却者为胜,就者为输,名日拔河。”我们看到,除了大麻绳“两头分系小索数百条”,唐朝的拔河与今天的已经并无二致。
即便像韩国的“端午祭”与我们的“端午节”内涵并不完全等同,他们申遗成功,“端午”二字毕竟便被夺去了锋芒。拔河作为竞技游戏,双方真的是一模一样也说不定。因此,别国拔河申遗成功提醒我们,对司空见惯的各种文化遗留也要高度重视起来。那些我们不以为然的东西,或许也可以成为人类文化遗产。
(摘自潮白新浪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