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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杭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6年12月26日经杭州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立法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现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并就本条例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制订条例的经过
市政公用行业具有自然垄断或行业相对垄断的特点,投资量大、服务面广,资金回收周期长、风险多,政府既要引入各类市场主体,推进市政公用行业改革和城市化进程,也要对市场主体的经营环境进行有效管制,以保证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以政府管制为前提,在市政公用行业引入市场机制的特许经营形式能有效促进市政公用行业竞争与监管。2003年6月,我市成立了市城建资产经营公司,基本上理顺了市政公用事业建设与管理、管理与经营的关系,并积极运用市场机制拓宽城市建设投融资渠道,加快市政公用企业改革、改制的步伐。通过七格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项目的实践,有关部门也积累了一定的操作经验。由于国家未出台有关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法律法规,因此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来规范我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工作,有利于我市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的平稳有序发展。
条例是2006年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项目。2006年10月,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的条例草案。会后,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市人大城建环保委的审议意见,召开了有市城建资产经营公司、市公交公司、燃气公司、自来水公司等企业参加的座谈会,并赴安徽淮南等地学习考察。在分别征求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的基础上,法制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和修改,形成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对条例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条例共分七章四十五条,分别为总则、特许经营权的授予、特许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价格、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一)关于特许经营的内容、范围、原则。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是市场化条件下市政公用行业的一种新型的管理方式,条例在第三条规定了特许经营的内容。条例还结合我市实际,在第四条确定了我市实行特许经营的项目为城市供水、管道燃气、集中供热、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城市污水处理、城市地下共同管沟、生活垃圾处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政公用项目。因市政公用事业直接关系公共利益、涉及公共资源配置,条例在第五条明确了实行特许经营时应当遵循公共利益优先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保证公共利益在资源分配时不受损害。
(二)关于特许经营权的授予方式、程序。特许经营作为一项行政许可,来自政府的授予,因此条例规定,经营者的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主体是市政府,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特许经营的主管部门,市政府确定的市政公用行业监管机构具体负责对特许经营活动实施日常监管,各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监管。
为保证特许经营权授予的公开性、公正性,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了特许经营权的授予程序,主要分四个步骤:一是确立项目,二是制定实施方案,三是选择经营主体,四是签订协议。对选择经营主体,条例规定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择特许经营者,并将选择结果向社会公示二十日,接受社会监督。由于市政公用事业的特殊性,条例同时规定采用招标方式无法确定特许经营者的,市政府可以采用招募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
(三)关于特许经营者的权利、义务。特许经营者的地位一旦确立,意味着政府拥有的公共资源配置权将部分让渡给特许经营者,因此既要规定特许经营者的权利,保证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收益,也要规定特许经营者的义务,以保证特许经营项目正常运作,降低政府管制的风险,确保公共利益不受损害。为此,条例专设“特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一章,规定了特许经营者依法享有独立经营管理、取得合理收益、请求制止和排除侵害等六项权利,应当履行提供产品和服务、缴纳特许经营权使用费、信息公开等十项义务,并规定了特许经营者的八类禁止性行为,以最大限度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
(四)关于特许经营产品或服务价格。特许经营者主要通过对所经营的市政公用项目收费来获取经营利润,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价格直接关系到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因此,价格监管是特许经营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条例专设价格一章,规定特许经营产品、服务的价格和收费标准应当与特许经营者所提供的服务质量相对等;特许经营产品或服务价格、收费标准应当依据社会平均成本、社会承受能力、经营者合理利润以及其他相关因素予以确定,并明确了价格监管的主要内容和程序。
(五)关于特许经营的监督与管理。对特许经营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可以保证公共利益优先,维护市政公用市场经营秩序的公开、公平、公正。条例一方面规定了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另一方面规定市政府应当设立特许经营社会监督委员会,代表公众对特许经营项目进行监督,从制度设计上保证监督的多层次和有效性。
为确保特许经营项目的正常实施,条例还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了撤销特许经营权、收回特许经营权等措施,在保障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同时,保证政府监管的有效实施。
以上说明和《杭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请予审议。
《杭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6年12月26日经杭州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立法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现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并就本条例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制订条例的经过
市政公用行业具有自然垄断或行业相对垄断的特点,投资量大、服务面广,资金回收周期长、风险多,政府既要引入各类市场主体,推进市政公用行业改革和城市化进程,也要对市场主体的经营环境进行有效管制,以保证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以政府管制为前提,在市政公用行业引入市场机制的特许经营形式能有效促进市政公用行业竞争与监管。2003年6月,我市成立了市城建资产经营公司,基本上理顺了市政公用事业建设与管理、管理与经营的关系,并积极运用市场机制拓宽城市建设投融资渠道,加快市政公用企业改革、改制的步伐。通过七格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项目的实践,有关部门也积累了一定的操作经验。由于国家未出台有关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法律法规,因此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来规范我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工作,有利于我市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的平稳有序发展。
条例是2006年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项目。2006年10月,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的条例草案。会后,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市人大城建环保委的审议意见,召开了有市城建资产经营公司、市公交公司、燃气公司、自来水公司等企业参加的座谈会,并赴安徽淮南等地学习考察。在分别征求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的基础上,法制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和修改,形成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对条例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条例共分七章四十五条,分别为总则、特许经营权的授予、特许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价格、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一)关于特许经营的内容、范围、原则。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是市场化条件下市政公用行业的一种新型的管理方式,条例在第三条规定了特许经营的内容。条例还结合我市实际,在第四条确定了我市实行特许经营的项目为城市供水、管道燃气、集中供热、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城市污水处理、城市地下共同管沟、生活垃圾处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政公用项目。因市政公用事业直接关系公共利益、涉及公共资源配置,条例在第五条明确了实行特许经营时应当遵循公共利益优先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保证公共利益在资源分配时不受损害。
(二)关于特许经营权的授予方式、程序。特许经营作为一项行政许可,来自政府的授予,因此条例规定,经营者的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主体是市政府,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特许经营的主管部门,市政府确定的市政公用行业监管机构具体负责对特许经营活动实施日常监管,各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监管。
为保证特许经营权授予的公开性、公正性,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了特许经营权的授予程序,主要分四个步骤:一是确立项目,二是制定实施方案,三是选择经营主体,四是签订协议。对选择经营主体,条例规定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择特许经营者,并将选择结果向社会公示二十日,接受社会监督。由于市政公用事业的特殊性,条例同时规定采用招标方式无法确定特许经营者的,市政府可以采用招募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
(三)关于特许经营者的权利、义务。特许经营者的地位一旦确立,意味着政府拥有的公共资源配置权将部分让渡给特许经营者,因此既要规定特许经营者的权利,保证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收益,也要规定特许经营者的义务,以保证特许经营项目正常运作,降低政府管制的风险,确保公共利益不受损害。为此,条例专设“特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一章,规定了特许经营者依法享有独立经营管理、取得合理收益、请求制止和排除侵害等六项权利,应当履行提供产品和服务、缴纳特许经营权使用费、信息公开等十项义务,并规定了特许经营者的八类禁止性行为,以最大限度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
(四)关于特许经营产品或服务价格。特许经营者主要通过对所经营的市政公用项目收费来获取经营利润,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价格直接关系到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因此,价格监管是特许经营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条例专设价格一章,规定特许经营产品、服务的价格和收费标准应当与特许经营者所提供的服务质量相对等;特许经营产品或服务价格、收费标准应当依据社会平均成本、社会承受能力、经营者合理利润以及其他相关因素予以确定,并明确了价格监管的主要内容和程序。
(五)关于特许经营的监督与管理。对特许经营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可以保证公共利益优先,维护市政公用市场经营秩序的公开、公平、公正。条例一方面规定了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另一方面规定市政府应当设立特许经营社会监督委员会,代表公众对特许经营项目进行监督,从制度设计上保证监督的多层次和有效性。
为确保特许经营项目的正常实施,条例还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了撤销特许经营权、收回特许经营权等措施,在保障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同时,保证政府监管的有效实施。
以上说明和《杭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