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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发展公共文化服务对于保障公民共享文化发展成果具有重要意义。作为公共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是发展公共文化服务不可缺少的一环。日本作为亚洲较早进入发达国家行列的国家,在文化遗产方面出台了许多政策加以保护发展,积累了丰富的关于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经验,这对于促进我国优化非物质遗产保护政策,进一步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日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启示
引言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我国于2004年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随着我国公共文化的不断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延伸到广阔的社会范围,对它的保护也逐渐引起重视。
一、日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
日本是亚洲经济发达的国家之一,其对于传统亦十分尊重,在经历二战后更是加强了对文化遗产的多方面保护,日本在长时期的保护过程中开展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不失为一个学习的典范。
(一)政策法规体系
早在明治四年(即1871年),日本就已经开始有意识地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先后颁布了三部保护文化遗产的法律:《古器旧物保存法》、《古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法》、《国宝保存法》。这三部法律既使当时的传统文化免于灭顶之灾,也为后世法律的制定提供了典范。1950年通过了《文化财保护法》,首次提出了“无形文化财”这一概念,全面推进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法可依。
(二)公众参与方式
日本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机构除了履行其本职的资料保管及研究以外,还必须定期向社会公众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和传播工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宣传;文部省也出台过相关政策,要求在读小学生必须观看一次能剧,使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从小就扎根在心里;此外,政府规定官员在接见外宾时,必须安排表演非物质文化遗产节目以进行宣传推广。
(三)传承与教育体制
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性的特点使得其保护与传承离不开对传承者的培养。日本对无形文化财的传承者的培养主要由公立传习所负责,这些传习所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拨款、依各地文化特色而建立,这种方式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域性、传统性特征相符合。日本曾经使民族音乐进入教育体系,并证明利用新的教育体系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的可行性是肯定的。
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
我国早在2011年6月便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距今正式实施已将近6年,文化部于2016年组织开展贯彻落实情况评估,结果评估报告显示,各地落实情况喜忧参半,截至2016年8月,全国有24个省(区、市)颁布非遗的地方性法规共72部,其中云南省共制定20部地方性法规,立法数量居全国之首,但是京、津、琼、川等7省(区、市)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性法规尚未出台,从全国范围来看,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立法工作依然亟待推进。
(二)地方政府和民众的重视程度不够
不少地方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认识不到位,保护工作缺乏科学规划。除了当地政府的重视不够,民众的态度也成为一个重要原因,有些人甚至不能正确理解传统文化,特别是90年代以后的部分民众甚至认为其是落后的东西,对传统文化嗤之以鼻,民众对“非遗”的认识出现断层,这种状况非常不利
(三)财政投入不足且来源单一
《非遗法》评估报告显示,从2011年至2015年底,全国有10省(市)累计投入5000万元以上,其中四川省以23652万元位居全国第一,尽管五年来各省财政投入逐年增加,但是依旧难以满足实际工作开展的需要,普遍存在保护经费不足这一问题。此外,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来源单一,主要来自政府投入和地方财政投入。由于不同地区经济发展不同,保护经费投入也不同,尤其是一些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保护经费更是捉襟见肘。
三、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的优化
(一)法律制度完善推进保护政策制定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法律制定,将相关保护原则、内容、方法等以法律这一权威形式固定下来,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有普适性的指导原则和标准化的程序,有利于具体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相关保护政策从静态上来看是要在纵向上处理好层级关系以及在横向完善政策涵盖范围。纵向上要处理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从宏观到微观方面的整体一致性,加強中央与地方政策的联动性,完善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政策。横向上主要包括完善非遗项目开发的相关政策、人才培养政策、相关保障政策等,从政策体系的完善来提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支持力度。
(二)丰富公众参与方式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极大地调动民众积极性,需要完善公民参与机制,丰富公众参与方式。体现在政策的制定要广泛的社会参与,听取民众的意见,采取合理的建议;增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活动,让更多民众了解、并积极参与进来,共同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作与传承;此外要增加公众在监督中的参与度,使民众有合适的意见反馈渠道,注意相关工作信息的公开与透明,消除监督障碍。
(三)传承活动与教育体制相结合
我国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高龄传承人占比较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与熏陶可以在基础教育过程中设置相关文体课程,让学生从小对当地传统文化有正确的认识;高等教育中的公共艺术课也应该与地区文化特点结合起来,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高等教育中的地位,引导学生的认知、理解与传承,逐步形成一代人的保护自觉;此外,还可以效仿日本专门设置传习所的方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培养独立于学校教育,更专业地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
结语
《文化部“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计划》将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水平作为主要任务之一,我国目前已经形成“国家 + 省 + 市 + 县”共4级保护体系,对非遗项目进行更有针对性的保护和管理,但其中依然存在有疏漏之处,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政策的改进提供了建议,我们需要对现行保护体系不断完善,以满足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需求,为我国科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政策支持。
参考文献:
[1]刘永岗.公共管理视角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D].云南大学,2014.
[2]李致伟.通过日本百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历程探讨日本经验[D].中国艺术研究院,2014.
[3]钱永平.日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综述[J]. 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05):89-94.
[4]高丙中.作为公共文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J]. 文艺研究,2008,(02):77-83.
【关键词】:日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启示
引言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我国于2004年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随着我国公共文化的不断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延伸到广阔的社会范围,对它的保护也逐渐引起重视。
一、日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
日本是亚洲经济发达的国家之一,其对于传统亦十分尊重,在经历二战后更是加强了对文化遗产的多方面保护,日本在长时期的保护过程中开展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不失为一个学习的典范。
(一)政策法规体系
早在明治四年(即1871年),日本就已经开始有意识地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先后颁布了三部保护文化遗产的法律:《古器旧物保存法》、《古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法》、《国宝保存法》。这三部法律既使当时的传统文化免于灭顶之灾,也为后世法律的制定提供了典范。1950年通过了《文化财保护法》,首次提出了“无形文化财”这一概念,全面推进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法可依。
(二)公众参与方式
日本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机构除了履行其本职的资料保管及研究以外,还必须定期向社会公众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和传播工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宣传;文部省也出台过相关政策,要求在读小学生必须观看一次能剧,使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从小就扎根在心里;此外,政府规定官员在接见外宾时,必须安排表演非物质文化遗产节目以进行宣传推广。
(三)传承与教育体制
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性的特点使得其保护与传承离不开对传承者的培养。日本对无形文化财的传承者的培养主要由公立传习所负责,这些传习所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拨款、依各地文化特色而建立,这种方式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域性、传统性特征相符合。日本曾经使民族音乐进入教育体系,并证明利用新的教育体系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的可行性是肯定的。
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
我国早在2011年6月便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距今正式实施已将近6年,文化部于2016年组织开展贯彻落实情况评估,结果评估报告显示,各地落实情况喜忧参半,截至2016年8月,全国有24个省(区、市)颁布非遗的地方性法规共72部,其中云南省共制定20部地方性法规,立法数量居全国之首,但是京、津、琼、川等7省(区、市)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性法规尚未出台,从全国范围来看,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立法工作依然亟待推进。
(二)地方政府和民众的重视程度不够
不少地方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认识不到位,保护工作缺乏科学规划。除了当地政府的重视不够,民众的态度也成为一个重要原因,有些人甚至不能正确理解传统文化,特别是90年代以后的部分民众甚至认为其是落后的东西,对传统文化嗤之以鼻,民众对“非遗”的认识出现断层,这种状况非常不利
(三)财政投入不足且来源单一
《非遗法》评估报告显示,从2011年至2015年底,全国有10省(市)累计投入5000万元以上,其中四川省以23652万元位居全国第一,尽管五年来各省财政投入逐年增加,但是依旧难以满足实际工作开展的需要,普遍存在保护经费不足这一问题。此外,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来源单一,主要来自政府投入和地方财政投入。由于不同地区经济发展不同,保护经费投入也不同,尤其是一些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保护经费更是捉襟见肘。
三、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的优化
(一)法律制度完善推进保护政策制定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法律制定,将相关保护原则、内容、方法等以法律这一权威形式固定下来,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有普适性的指导原则和标准化的程序,有利于具体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相关保护政策从静态上来看是要在纵向上处理好层级关系以及在横向完善政策涵盖范围。纵向上要处理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从宏观到微观方面的整体一致性,加強中央与地方政策的联动性,完善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政策。横向上主要包括完善非遗项目开发的相关政策、人才培养政策、相关保障政策等,从政策体系的完善来提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支持力度。
(二)丰富公众参与方式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极大地调动民众积极性,需要完善公民参与机制,丰富公众参与方式。体现在政策的制定要广泛的社会参与,听取民众的意见,采取合理的建议;增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活动,让更多民众了解、并积极参与进来,共同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作与传承;此外要增加公众在监督中的参与度,使民众有合适的意见反馈渠道,注意相关工作信息的公开与透明,消除监督障碍。
(三)传承活动与教育体制相结合
我国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高龄传承人占比较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与熏陶可以在基础教育过程中设置相关文体课程,让学生从小对当地传统文化有正确的认识;高等教育中的公共艺术课也应该与地区文化特点结合起来,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高等教育中的地位,引导学生的认知、理解与传承,逐步形成一代人的保护自觉;此外,还可以效仿日本专门设置传习所的方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培养独立于学校教育,更专业地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
结语
《文化部“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计划》将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水平作为主要任务之一,我国目前已经形成“国家 + 省 + 市 + 县”共4级保护体系,对非遗项目进行更有针对性的保护和管理,但其中依然存在有疏漏之处,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政策的改进提供了建议,我们需要对现行保护体系不断完善,以满足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需求,为我国科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政策支持。
参考文献:
[1]刘永岗.公共管理视角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D].云南大学,2014.
[2]李致伟.通过日本百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历程探讨日本经验[D].中国艺术研究院,2014.
[3]钱永平.日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综述[J]. 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05):89-94.
[4]高丙中.作为公共文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J]. 文艺研究,2008,(02):77-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