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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征地拆迁领域中的职务犯罪案件频频发生。然而,近年来这些“土地上的腐败”发生了微妙的变化,犯罪黑手屡次伸向了农村迁坟环节。“蚂蚁啃骨头”是此类案件的特点,尽管案值不大,但若不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可能导致“千里之堤,溃于蚁穴”的严重后果。
我国社会正处于快速转型的关键时期,社会基础结构逐步朝城镇化方向迈进,伴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壮大,不可避免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征用和拆迁。在征地拆迁领域中,因拆迁房屋而诱发的职务犯罪案件屡见不鲜。但在最近几年,土地征收征用开始不断涉及农村迁坟工作。在迁坟补偿款发放过程中,专款资金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力等因素导致这一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频繁发生。
案情介绍
从2009年至今,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共查办多起关于农村迁坟补偿款发放阶段的职务犯罪案件。其中张某、牛某等5人协同骗领公款案和李某4人侵吞补偿款案是此类案件中的典型。2009年,顺义区某村委会原工作人员张某等人,在协助镇政府为该村统计和发放迁坟补偿款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以虚报人名、多报坟头数等手段,骗领、套取公款人民币近4万元。2011年,顺义区某镇原副镇长李某及村镇建设科原科长申某二人,掌握着地方财政审批、监督、发放补偿款的权力。而该村党支部原书记商某、原会计刘某具体实施迁坟补偿的登记工作。四人相互勾结,利用各自职务之便,虚增、侵吞该村迁坟补偿款,将老百姓的钱纳入自己的腰包。
征地迁坟工作直面群众,此类职务犯罪行为将影响党和国家在基层群众心目中的威信和形象。如何及时遏制农村迁坟环节职务犯罪蔓延之势,做出有效应对及防范,已成为摆在预防人面前的新课题。
案件分析
捏造假名隐蔽作案
从犯罪手段分析,采取捏造假名等非常隐蔽的方式作案。涉案人员十分熟悉迁坟补偿款的登记、申请及发放等工作程序,对在哪些环节,利用何种方式虚假申报迁坟名单来逃避监督了如指掌。故在迁坟款的人员名单上报过程中,涉案会计采取将捏造的假人名混在真名单之中,或重复登记真人名的隐秘手段鱼目混珠,达到骗取补偿款的目的。此外,在犯罪过程中,只有具体实施骗取补偿款的人员知道内情,无第三方在场,由此造成外人很难知悉实情,更增加了犯罪的隐蔽性。
办案耗时长难度大
从案件查处情况分析,办案耗时费力,查办难度较大。随着农村土地征用频率的加大,涉及的迁坟工作量也逐渐增加,使得举报农村干部涉嫌该类职务犯罪案件的线索呈现增长的趋势。但因犯罪手段多样,隐蔽性强,同时证据固定难,客观上造成案件侦查难度增加。此外,相关法律仅对村委会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占七种财产的情况规定为犯罪,但村级财务未对资金分类管理,使得在司法实践中,难以界定对村干部侵占迁坟资金的性质,导致案件定性难。这些原因造成调查的多,办成案件的少,为惩治留下盲区。
问题症结
症结一:“失衡心理”与“补偿心态”
被查处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握有人、财、物等实权,自觉高人一等。但这些人员常年处于农村基层第一线,工作辛苦,经济待遇却相对低下,因此普遍产生付出与回报不成正比的想法。心态失衡之下,便产生为自己捞取好处的念头。另外,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国家对工作人员的利益分配方式日益明晰,并产生多样化特点。有些工作人员在社会利益差距拉大的情况下,看到他人待遇、住房比自己优越;原来的下级各方面都超过了自己;或是发现才华、学问、能力各方面比自己差的人却发了财,便形成吃亏补偿的心态,产生用手中的权力借机谋私的动机。总之,在失衡心理及补偿心态的共同驱使下,内心已经“动摇”了的工作人员,在遇到发放迁坟补偿款时,便贪婪地攫取钱财,恨不能把无法通过正常手段得到的损失全部补回来。
症结二:公示制度不到位,暗箱操作有玄机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3条、24条及第30条的规定,凡是涉及诸如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等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随时公布,并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接受村民的查询。因此,迁坟补偿款作为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在整个迁坟过程中及时、全面公开,特别是事关补偿款发放的关键数据更应如此。可是村委会工作人员在迁坟统计工作登记完成后,违规操作,不进行公示或仅仅公示真实申报的名单以掩人耳目。李某等4人涉嫌贪污案中,就将假名单混入公示后的真实名单,利用“假公开”的手段,愚弄群众,欺骗上级。
症结三:资金管理混乱,极易产生“浑水摸鱼”的情况
从资金管理角度看,迁坟补偿款是专款,但在领取和管理过程中却存在不规范现象。首先,在领取专款时所用的印章管理松懈。如李某4人贪污案中,镇村双管账户在支取现金时,需要加盖主管副镇长李某的印章,如此重要的物品,李某并未妥善保管,而是放在镇政府办公大厅土地科。土地科工作人员沈某说:“有时领导打电话说有人要来用章,我就把章拿给他们自己盖。”其次,未设立专门账户用于存放迁坟款,违反专款专用管理规定。张某等5人贪污案中,该村并未设立专管账户对迁坟专项资金进行存放与管理,而是将迁坟款存放于村集体账户。这严重违反专款资金的管理使用规定,造成资金使用混乱。
症结四:监管缺位,干部敢于逾越权力“安全阀”
村干部之间分工不明,职责不清,导致人、财、物三权逐渐集中到村主要负责人手上,使村党支部书记或村主任一权独揽,造成村务事项决策上出现民主真空。而村委之间又无法形成有效监督制约,极易滋生腐败。另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只是根据各村上报的迁坟登记名单进行形式上的审查,缺乏实地调查的过程。审核工作的“缩水”使虚报冒领补贴款的行为逃过了制度的监督,也错失了“揪出蛀虫”的有利时机。同时,拨款单位对迁坟补偿款的流向等问题漠不关心,更未采取行之有效的手段查证,这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局面导致剩余迁坟款落入私人腰包。正如拨款单位的负责人陈述,“迁坟实施完成后,我听说这笔钱够了,但我忘了是听谁说的。至于实际上剩没剩钱我也不清楚,如果剩了钱他们是怎么处理的我也不知道。对我们来说只要工作完成,而且钱够用就行了。” 对策建议
对策一:以廉洁教育清除负能量
廉洁教育是一项长期的“心灵”工程,必须做到经常化、制度化。预防部门在开展廉洁教育时要具备“三心”。“精心选案”,通过比较,选择典型性、实效性强的案例,确保案例有更强的适用性和说服力;“用心析案”,吃透案情,摸清案件特点、规律,抓准预防对策,确保案件分析全面透彻;“全心讲案”,在开展警示教育时全身心投入,用通俗易懂,生动活泼的语言宣讲,使村干部清醒地认识到“法不可违,罪不可犯”,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只有时时警钟长鸣,才能使干部提高警惕,打消心里时常萌生的邪思歪念,及时清除容易诱惑失足的不健康心理,做到身正心清,筑牢廉洁奉公的思想底线。
对策二:以打促防形成震慑
检察机关自侦部门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的原则。对接到的举报线索认真查实,尚不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纪委进行党纪政纪处理,已经构成犯罪的要坚决查处,绝不姑息养奸,切实做到发现一起,处理一起,震慑一片,形成打击职务犯罪的高压态势,使村两委干部廉洁自律,做好人,用好权,办好事。
对策三:加强“两委班子”建设
各级组织要加强对村两委班子的领导,选拔素质高、能力强、懂经济、会管理的党员干部担任村干部。也可以冲破传统身份、城乡、地域等人才壁垒,向社会公开招录优秀人才。同时适当提高村干部待遇水平,解决后顾之忧,让村干部扎根农村,安心工作,踏踏实实为群众办实事办成事。
对策四:保障村民知情权
当前农村基层“一言堂”、“家长制”的现象仍然存在,部分村组干部业务修养不高,政策观念不强,法律意识淡薄,导致处理国家、集体、群众利益关系时本末倒置。因此,要在农村基层组织中建立起以民主集中制为主要内容的约束机制。对诸如拆迁补偿费的管理和发放等重大问题、重大事项要通过村民大会征询村民意见,集体决定,充分保证村民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民主权,防止干部在执行政策时走形式、做样子、花拳绣腿,钻政策空子,滥用权力的现象发生。
对策五:加强公示促进监督
抓好村务公开制度,从源头上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乡镇应加大对村级组织公示工作的检查、抽查和监督力度,确保拆迁补偿申报环节的真实、全面、公开。针对村级迁坟补偿申报登记等公示不到位的情况,乡镇主管部门应从三个方面加强监督。首先,应该强化检查。上级主管部门应到现场对该村申报迁坟补偿的公示情况进行核查,确保公示全面、到位。其次,上级主管部门需深入村组入户抽查,或召开村民代表座谈会,对于是否公示到位,掌握一手资料。最后,除了在村级公示外,还要在上级机关的专门网站继续公示,接受更大范围的监督。
对策六:规范强化资金管理
镇政府要强化对村级拆迁专项资金的管理和审计工作。加强迁坟款双管账户的领取管理规范,强化负责印章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对印章的使用情况进行认真登记,并对印章的用途进行记录和说明。迁坟结束后,对领取款项名单上的签字情况进行核对。审查签名是否和登记时一致,对不一致或多次领取补偿的人员应进行调查,防止冒领的情况发生。同时,安排专人根据原始单据对迁坟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照资金的申报和领取情况进行核查,确保资金领取和发放相一致。
编辑:施杨 shiyang0915@126.com
我国社会正处于快速转型的关键时期,社会基础结构逐步朝城镇化方向迈进,伴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壮大,不可避免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征用和拆迁。在征地拆迁领域中,因拆迁房屋而诱发的职务犯罪案件屡见不鲜。但在最近几年,土地征收征用开始不断涉及农村迁坟工作。在迁坟补偿款发放过程中,专款资金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力等因素导致这一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频繁发生。
案情介绍
从2009年至今,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共查办多起关于农村迁坟补偿款发放阶段的职务犯罪案件。其中张某、牛某等5人协同骗领公款案和李某4人侵吞补偿款案是此类案件中的典型。2009年,顺义区某村委会原工作人员张某等人,在协助镇政府为该村统计和发放迁坟补偿款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以虚报人名、多报坟头数等手段,骗领、套取公款人民币近4万元。2011年,顺义区某镇原副镇长李某及村镇建设科原科长申某二人,掌握着地方财政审批、监督、发放补偿款的权力。而该村党支部原书记商某、原会计刘某具体实施迁坟补偿的登记工作。四人相互勾结,利用各自职务之便,虚增、侵吞该村迁坟补偿款,将老百姓的钱纳入自己的腰包。
征地迁坟工作直面群众,此类职务犯罪行为将影响党和国家在基层群众心目中的威信和形象。如何及时遏制农村迁坟环节职务犯罪蔓延之势,做出有效应对及防范,已成为摆在预防人面前的新课题。
案件分析
捏造假名隐蔽作案
从犯罪手段分析,采取捏造假名等非常隐蔽的方式作案。涉案人员十分熟悉迁坟补偿款的登记、申请及发放等工作程序,对在哪些环节,利用何种方式虚假申报迁坟名单来逃避监督了如指掌。故在迁坟款的人员名单上报过程中,涉案会计采取将捏造的假人名混在真名单之中,或重复登记真人名的隐秘手段鱼目混珠,达到骗取补偿款的目的。此外,在犯罪过程中,只有具体实施骗取补偿款的人员知道内情,无第三方在场,由此造成外人很难知悉实情,更增加了犯罪的隐蔽性。
办案耗时长难度大
从案件查处情况分析,办案耗时费力,查办难度较大。随着农村土地征用频率的加大,涉及的迁坟工作量也逐渐增加,使得举报农村干部涉嫌该类职务犯罪案件的线索呈现增长的趋势。但因犯罪手段多样,隐蔽性强,同时证据固定难,客观上造成案件侦查难度增加。此外,相关法律仅对村委会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占七种财产的情况规定为犯罪,但村级财务未对资金分类管理,使得在司法实践中,难以界定对村干部侵占迁坟资金的性质,导致案件定性难。这些原因造成调查的多,办成案件的少,为惩治留下盲区。
问题症结
症结一:“失衡心理”与“补偿心态”
被查处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握有人、财、物等实权,自觉高人一等。但这些人员常年处于农村基层第一线,工作辛苦,经济待遇却相对低下,因此普遍产生付出与回报不成正比的想法。心态失衡之下,便产生为自己捞取好处的念头。另外,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国家对工作人员的利益分配方式日益明晰,并产生多样化特点。有些工作人员在社会利益差距拉大的情况下,看到他人待遇、住房比自己优越;原来的下级各方面都超过了自己;或是发现才华、学问、能力各方面比自己差的人却发了财,便形成吃亏补偿的心态,产生用手中的权力借机谋私的动机。总之,在失衡心理及补偿心态的共同驱使下,内心已经“动摇”了的工作人员,在遇到发放迁坟补偿款时,便贪婪地攫取钱财,恨不能把无法通过正常手段得到的损失全部补回来。
症结二:公示制度不到位,暗箱操作有玄机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3条、24条及第30条的规定,凡是涉及诸如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等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随时公布,并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接受村民的查询。因此,迁坟补偿款作为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在整个迁坟过程中及时、全面公开,特别是事关补偿款发放的关键数据更应如此。可是村委会工作人员在迁坟统计工作登记完成后,违规操作,不进行公示或仅仅公示真实申报的名单以掩人耳目。李某等4人涉嫌贪污案中,就将假名单混入公示后的真实名单,利用“假公开”的手段,愚弄群众,欺骗上级。
症结三:资金管理混乱,极易产生“浑水摸鱼”的情况
从资金管理角度看,迁坟补偿款是专款,但在领取和管理过程中却存在不规范现象。首先,在领取专款时所用的印章管理松懈。如李某4人贪污案中,镇村双管账户在支取现金时,需要加盖主管副镇长李某的印章,如此重要的物品,李某并未妥善保管,而是放在镇政府办公大厅土地科。土地科工作人员沈某说:“有时领导打电话说有人要来用章,我就把章拿给他们自己盖。”其次,未设立专门账户用于存放迁坟款,违反专款专用管理规定。张某等5人贪污案中,该村并未设立专管账户对迁坟专项资金进行存放与管理,而是将迁坟款存放于村集体账户。这严重违反专款资金的管理使用规定,造成资金使用混乱。
症结四:监管缺位,干部敢于逾越权力“安全阀”
村干部之间分工不明,职责不清,导致人、财、物三权逐渐集中到村主要负责人手上,使村党支部书记或村主任一权独揽,造成村务事项决策上出现民主真空。而村委之间又无法形成有效监督制约,极易滋生腐败。另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只是根据各村上报的迁坟登记名单进行形式上的审查,缺乏实地调查的过程。审核工作的“缩水”使虚报冒领补贴款的行为逃过了制度的监督,也错失了“揪出蛀虫”的有利时机。同时,拨款单位对迁坟补偿款的流向等问题漠不关心,更未采取行之有效的手段查证,这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局面导致剩余迁坟款落入私人腰包。正如拨款单位的负责人陈述,“迁坟实施完成后,我听说这笔钱够了,但我忘了是听谁说的。至于实际上剩没剩钱我也不清楚,如果剩了钱他们是怎么处理的我也不知道。对我们来说只要工作完成,而且钱够用就行了。” 对策建议
对策一:以廉洁教育清除负能量
廉洁教育是一项长期的“心灵”工程,必须做到经常化、制度化。预防部门在开展廉洁教育时要具备“三心”。“精心选案”,通过比较,选择典型性、实效性强的案例,确保案例有更强的适用性和说服力;“用心析案”,吃透案情,摸清案件特点、规律,抓准预防对策,确保案件分析全面透彻;“全心讲案”,在开展警示教育时全身心投入,用通俗易懂,生动活泼的语言宣讲,使村干部清醒地认识到“法不可违,罪不可犯”,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只有时时警钟长鸣,才能使干部提高警惕,打消心里时常萌生的邪思歪念,及时清除容易诱惑失足的不健康心理,做到身正心清,筑牢廉洁奉公的思想底线。
对策二:以打促防形成震慑
检察机关自侦部门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的原则。对接到的举报线索认真查实,尚不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纪委进行党纪政纪处理,已经构成犯罪的要坚决查处,绝不姑息养奸,切实做到发现一起,处理一起,震慑一片,形成打击职务犯罪的高压态势,使村两委干部廉洁自律,做好人,用好权,办好事。
对策三:加强“两委班子”建设
各级组织要加强对村两委班子的领导,选拔素质高、能力强、懂经济、会管理的党员干部担任村干部。也可以冲破传统身份、城乡、地域等人才壁垒,向社会公开招录优秀人才。同时适当提高村干部待遇水平,解决后顾之忧,让村干部扎根农村,安心工作,踏踏实实为群众办实事办成事。
对策四:保障村民知情权
当前农村基层“一言堂”、“家长制”的现象仍然存在,部分村组干部业务修养不高,政策观念不强,法律意识淡薄,导致处理国家、集体、群众利益关系时本末倒置。因此,要在农村基层组织中建立起以民主集中制为主要内容的约束机制。对诸如拆迁补偿费的管理和发放等重大问题、重大事项要通过村民大会征询村民意见,集体决定,充分保证村民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民主权,防止干部在执行政策时走形式、做样子、花拳绣腿,钻政策空子,滥用权力的现象发生。
对策五:加强公示促进监督
抓好村务公开制度,从源头上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乡镇应加大对村级组织公示工作的检查、抽查和监督力度,确保拆迁补偿申报环节的真实、全面、公开。针对村级迁坟补偿申报登记等公示不到位的情况,乡镇主管部门应从三个方面加强监督。首先,应该强化检查。上级主管部门应到现场对该村申报迁坟补偿的公示情况进行核查,确保公示全面、到位。其次,上级主管部门需深入村组入户抽查,或召开村民代表座谈会,对于是否公示到位,掌握一手资料。最后,除了在村级公示外,还要在上级机关的专门网站继续公示,接受更大范围的监督。
对策六:规范强化资金管理
镇政府要强化对村级拆迁专项资金的管理和审计工作。加强迁坟款双管账户的领取管理规范,强化负责印章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对印章的使用情况进行认真登记,并对印章的用途进行记录和说明。迁坟结束后,对领取款项名单上的签字情况进行核对。审查签名是否和登记时一致,对不一致或多次领取补偿的人员应进行调查,防止冒领的情况发生。同时,安排专人根据原始单据对迁坟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照资金的申报和领取情况进行核查,确保资金领取和发放相一致。
编辑:施杨 shiyang0915@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