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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是当今世界公认的新兴产业,文化产品作为兼有经济和社会双重属性的精神产品,在创业孵化、生产运营和流通消费等方面具有不同于一般物质产品的特点。目前,我国文化体制正处于转型期,多数国有文化单位仍属于“事业体制、企业化运作”的体制模式,文化市场体系还不健全,相应的法规制度尚不完善。特别是在我国已加入WTO的新形势下,又必须面对国际强势文化企业的竞争。这就要求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传统文化资源的保护和开发,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同时加强国际文化交流,积极鼓励我国的文化企业发展壮大,推动文化产品走出去。文化产业的特点和稚嫩现状要求政府制定扶持文化产业的财税政策,大力培育文化市场主体,健全各类文化市场。
目前文化产业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文化企业的相对税负较重。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至2005年三年的整体纳税额约占其主营业务收入的19%。其中,企业所得税占主营业务收入的10%,增值税占其主营业务收入的6%。《京华时报》和高教社的图书报刊出版享受13%增值税税率,而其它行业基本是17%的增值税税率。虽然国家对文化企业已经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的政策,但主要是针对文化体制改革中的文化企业,且优惠力度小。 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33%,但对特殊地区和企业,分别实行27%、18%、15%的优惠税率。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税负与社会整体发展水平基本一致,但相对于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的文化产业来说,税负水平略显偏高。
二是现行的增值税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对文化创意产品的重复征税问题。文化产业属于知识经济和创意经济,其资产大多体现为知识产权、品牌价值、人力资源等无形资产。在这些无形资产的开发和交换过程中,智力投入往往占文化创意产品成本的绝大部分,但是企业在纳税时对这些投入并不能抵扣(详见表)。
文化产业的自身特性决定了创意制作成本是其产品价值的重要构成。创意制作的竞争优势将决定该文化产品的市场占有份额,所以一般文化企业宁愿花费高额的创意成本费。影视行业和艺术品拍卖行业同时也存在着重复纳税问题。
三是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适用于文化企业成立初期,效度不够。在2004年中央下发的《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两个文件,明确指出对于试点新办文化企业、转制企业实行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但影视、动漫、数字内容及传媒等行业从创意研发到生产制作,以及开拓市场至少要5年,而税法规定“三减两免”的政策在高新技术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是从获利年度开始计算,由于二者免征期不同,对企业的扶持和优惠力度的差距也就显而易见。以电影产业为例,一般几方共同投资初期属于生产投入期,基本不可能产生效益,进入发展期能够产生效益了,税收优惠期已过,实际能够享受政策优惠十分有限。如果文化企业也能从获利年度开始计算免税期,则税收优惠政策效度会更明显。
四是相关文化行业税收政策存在着真空。在数字内容和动漫行业、会展业以及新媒体等行业,缺乏体现行业特点的税收政策。以航美传媒为代表的广告业为例,依据相关税法缴纳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并且在实际的经营过程中使用广告业专用发票。但是随着广告业的发展,企业经营的范围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单一的广告媒体内容,需要从相关媒体购买大量节目内容,而媒体发票得不到抵扣,无形中加重了税负。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法律、政策必须与WTO的规则相衔接。目前,各国政府都在致力于通过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保护本国的文化资源,提升文化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为此,我们建议:
一、调整生产型增值税为主的税制结构
在增值税抵扣时,应该考虑到文化产业的特点及其巨额的研发、创意成本,在增值税调整中,对文化创意成本实行增值税抵扣政策。这有利于引导文化企业加大科研和创意开发的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二、增强文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针对性
在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对不同经营状况的文化企业实行相应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如可考虑对不超过亏损3年的文化企业同样实行优惠政策。
三、制定行业差别税率政策
文化产业的核心行业和外延行业在国民经济中跨度较大,行业之间差异性较大。建议依据文化行业的不同特征,分类制定相应的差别税收优惠政策。同时,逐步推行税式支出管理,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效率。
四、实行税利返还政策
对于需要扶持的文化行业,可考虑将企业上缴的税款由财政部门返还给同级文化主管单位,成立专项扶持基金,用于行业结构调整或对文化企业的再投入。
(课题组长:齐勇锋,成员:季淼、王建梅、张志强、马明、周环飞,执笔:马明、周环飞)
目前文化产业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文化企业的相对税负较重。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至2005年三年的整体纳税额约占其主营业务收入的19%。其中,企业所得税占主营业务收入的10%,增值税占其主营业务收入的6%。《京华时报》和高教社的图书报刊出版享受13%增值税税率,而其它行业基本是17%的增值税税率。虽然国家对文化企业已经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的政策,但主要是针对文化体制改革中的文化企业,且优惠力度小。 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33%,但对特殊地区和企业,分别实行27%、18%、15%的优惠税率。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税负与社会整体发展水平基本一致,但相对于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的文化产业来说,税负水平略显偏高。
二是现行的增值税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对文化创意产品的重复征税问题。文化产业属于知识经济和创意经济,其资产大多体现为知识产权、品牌价值、人力资源等无形资产。在这些无形资产的开发和交换过程中,智力投入往往占文化创意产品成本的绝大部分,但是企业在纳税时对这些投入并不能抵扣(详见表)。
文化产业的自身特性决定了创意制作成本是其产品价值的重要构成。创意制作的竞争优势将决定该文化产品的市场占有份额,所以一般文化企业宁愿花费高额的创意成本费。影视行业和艺术品拍卖行业同时也存在着重复纳税问题。
三是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适用于文化企业成立初期,效度不够。在2004年中央下发的《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两个文件,明确指出对于试点新办文化企业、转制企业实行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但影视、动漫、数字内容及传媒等行业从创意研发到生产制作,以及开拓市场至少要5年,而税法规定“三减两免”的政策在高新技术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是从获利年度开始计算,由于二者免征期不同,对企业的扶持和优惠力度的差距也就显而易见。以电影产业为例,一般几方共同投资初期属于生产投入期,基本不可能产生效益,进入发展期能够产生效益了,税收优惠期已过,实际能够享受政策优惠十分有限。如果文化企业也能从获利年度开始计算免税期,则税收优惠政策效度会更明显。
四是相关文化行业税收政策存在着真空。在数字内容和动漫行业、会展业以及新媒体等行业,缺乏体现行业特点的税收政策。以航美传媒为代表的广告业为例,依据相关税法缴纳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并且在实际的经营过程中使用广告业专用发票。但是随着广告业的发展,企业经营的范围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单一的广告媒体内容,需要从相关媒体购买大量节目内容,而媒体发票得不到抵扣,无形中加重了税负。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法律、政策必须与WTO的规则相衔接。目前,各国政府都在致力于通过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保护本国的文化资源,提升文化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为此,我们建议:
一、调整生产型增值税为主的税制结构
在增值税抵扣时,应该考虑到文化产业的特点及其巨额的研发、创意成本,在增值税调整中,对文化创意成本实行增值税抵扣政策。这有利于引导文化企业加大科研和创意开发的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二、增强文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针对性
在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对不同经营状况的文化企业实行相应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如可考虑对不超过亏损3年的文化企业同样实行优惠政策。
三、制定行业差别税率政策
文化产业的核心行业和外延行业在国民经济中跨度较大,行业之间差异性较大。建议依据文化行业的不同特征,分类制定相应的差别税收优惠政策。同时,逐步推行税式支出管理,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效率。
四、实行税利返还政策
对于需要扶持的文化行业,可考虑将企业上缴的税款由财政部门返还给同级文化主管单位,成立专项扶持基金,用于行业结构调整或对文化企业的再投入。
(课题组长:齐勇锋,成员:季淼、王建梅、张志强、马明、周环飞,执笔:马明、周环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