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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最近,中国证券市场的几起涉及高级领导干部的股票丑闻都和湖北康赛公司有关,一家上市公司竟使得湖北省副省长、国家经贸委副主任和前纺织总会会长3名部级干部“中箭落马”,不保晚节。令人震惊、惋惜的同时,更令人深思。人们认为康赛事件是由偶发原因被揭露的,而一些人利用审批特权在企业上市过程中谋私利搞腐败绝不是个别事件。更有极端看法认为,我国现有股票上市指标额度审批制是层层产生腐败的温床,事实上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着“康赛现象”。
“康赛现象”从表面上看是当事人双方“权股交换”,即代表申请上市企业一方的企业家靠“企业卖身”来换取代表国家行使企业上市行政审批权的官员手中握有的指标和额度,似乎这是当事人双方的个人品质问题。但从实质上看,却蕴含着深层体制原因。它是新旧两种体制转轨时期既特有又普遍存在的“寻租”现象,即以审批经济为特点的旧的计划体制和以追求竞争为目标的新的市场体制的既相互碰撞又相互勾结的典型负面现象。
“康赛现象”令我们感到不安的绝不仅是一些干部被腐蚀,重要的是在当今中国深沪市挂牌的这1000多家上市公司出于其出生的年代、背景和条件与康赛相近,因此,在中国股市上由与审批制相伴生的腐败现象所导致的风险和隐患,到底还有多少?这是我们今天判断中国股市投资风险必须要考虑的,现行的企业上市额度指标审批制必然带来腐败和低效两种结果,消除这种隐患的治本方略是在我国资本市场上结束行政审批制,这是保障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前提。
二
迄今中国证券业已走过了10年历程,10年来,中国证券市场已发展了1000多家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总股本3100多亿股,股票市值高达30000多亿。与发达国家相比,世界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达到1000家所用时间,伦敦交易所用了190年,纽约交易所用了165年,东京交易所用了98年,而我国深沪交易所只用了不到10年,其发展速度超过了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堪称资本市场的奇迹。分析中国资本市场的形成与发展过程,可以看到,这10年中无论是早期由国家体改委根据《定向募集股份公司公司规范意见》审批的3000多家定向募集公司,还是以后发展到由证监会以《公司法》和《证券法》为依据的对1000多家上市公司的审批,都是靠计划体制下的行政审批。
如果说,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第一个10年以追求规模和总量为特征,以行政审批为手段,必然遗留若干问题和来自上市公司质量的风险隐患。如由于行政审批制,一些企业通过不正常手段伪装上市:康赛公司是把定向募集的内部职工股作为拉关系的手段以获得审批制的通过;东方锅炉公司则是借向握有行政审批权的领导行贿,当事人乘机捞一把;更有蓝阳公司,居然连政府批文都敢伪造;红光公司和大庆联谊公司,则属于大股东肆无忌惮侵吞股民资产。
显然,中国股市从新世纪开始的第二个10年必然要从消除这些隐患出发,从完善资本市场监管体制、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两方面入手,实现从追求规模到强调规范的转换,这一转换的重要标志就是结束我国资本市场行政审批制,用符合市场化发展方向的新审批制度取而代之。
“康赛现象”暴露的是我国资本市场的制度性缺陷,绝不能用当事人个人品质不佳等表象来掩盖。既然审批者在企业申请上市过程中起至关重要的作用,那么每一个通过证券监管部门审批上市的公司一旦出现问题,审批者就应该承担相应责任;然而审批经济的一个典型特征就是行政审批者从不承担审批失败的责任,这当然会使腐败与低效成为必然。
中国资本市场所发生的种种由于上市公司质量所带来的侵害公众股东利益的案例已日益引起人们关注和中央和国务院领导的重视,如最近倍受媒体和股民关注的郑百文公司,国务院有关部门已派驻调查组严肃查处这一从上市之初就搞伪装和诈欺的企业,问题不仅仅在于郑百文公司的当事者,重要的是我们要反思为什么这样的企业总是能够顺利地通过证券管理部门的审批?审批者是谁?又应承担何种责任?
透过现象看本质,股票市场上市公司的根本问题是审批制的制度性缺陷所造成的。中国上市公司的质量问题要想得到改观,就必须在上市公司的出生(发行上市)、成长(如配股)等环节总废除行政审批制。
三
令人欣慰的是,中国证监会新一届领导班子上任之初,即坚定选择市场化改革取向,其关键环节正是企业申请公开发行和上市的审批制改革。
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需要根据我国证券监管体制市场化的改革发展方向,积极借鉴海外发达国家和地区资本市场的先进作法和经验,高效的企业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准入与监管办法。
就国外发达国家股票发行上市的准入与监管体制来说,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种,审批制,即由交易所接受由承销商制作的,并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测量行等中介机构出具的承担无限责任的审计、评估法律意见书的申报资料,并报证券监管部门就该企业的消息披露的真实性与是否符合本国、本地区制定的上市标准作出实质性判断,并签署意见,方能公开发行并上市。这种作法虽然被归纳为审批制,但其仅就申请上市公司信息的真实性与该企业是否符合上市标准的资格而言,其绝不同于中国用计划手段配置上市指标额度的行政审批模式。如日本等国采用这种方式。第二种,核准制,这种模式的特点是要求申请上市的公司只要能够真实披露本企业情况,如经营范围、盈利水平等,即使其经营的是博彩等不光彩领域,或是被投资人普遍不看好的企业,只要其能够真实披露,就核准其上市资格,交易所和监管部门只对其真实性严格核实,而不对其它作出任何实质性判断。把这一切都交给投资人,在掌握真实信息的基础上,去自主判断,只要有人买,股票发得出去,申请上市企业就能够挂牌,如美国。第三种,注册制,这是目前在较发达国家和地区采用的最市场化的股票发行与上市管理模式,其作法完全采用市场准入的要求,如果说审核制是低门槛,那么注册制就是无门槛,企业只需向交易所提出申请,并向监管部门报备申请上市材料,监管部门并无专人审核或审批该有关资料,而是自报备材料之日起20天,申请上市企业就可以在投资银行和其它中介机构的帮助下完成上市进程。这实际上采用的是先公开发行上市,然后接受有关部门和市场的监管制度,因此又被称为事后监管制度,如澳大利亚。
上述三种股票发行制度,其实是依次从发行上市标准的高门槛向低门槛,再从低门槛向无门槛方向推进的。
这是按市场化发展方向,一切建立在有中介机构对申请上市企业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承担责任,由投资者自己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完成的。
就我国证券发行体制改革的方向来说,笔者认为:
第一, 改变企业申请上市前的指标配给制和企业上市中的额度审批制为符合市场化发展方向的审核制或市场准入制。就这一制度来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取消指标额度审批制,采用审核制,交易所和证券监管部门对申报材料作实质性判断;第二阶段,随着我国投资者素质的提高以及中介机构的发展和完善,逐步过渡到市场准入制,这一时期监管部门主要监督申请上市企业和中介机构所报材料信息披露的真实性,而不再对申请上市企业的资格作实质性判断,把这一工作交由各中介咨询机构作出客观评估,投资人自己主观决定。
第二, 把审核制的权力逐步从中央证券监管部门下放到股票交易所。如,将主板的审批权下放到上海交易所,将二板的审批权下放到深圳交易所。
值得提出的是,如果将企业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审批权或审核权下放到交易所,加上投资者专业素质尚未提高到能对申请上市企业作出独立判断,事实上还存在着交易所之间的竞争,即在一定时期内,门槛高度与交易所的竞争力成反比。如果时机不成熟,盲目降低门槛和下放申请上市公司的发行和监管权力给交易所,也会产生一些问题。因此,在市场化选择过程中,在一定时期内,中国证监会的作用还十分重要,其也必须对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特别是对保护中小股民的权利发挥作用,政府部门的引导也十分重要。这一点必须结合中国的国情和中国证券市场的基本环境,给予特殊的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