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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法治国家和宪政建设进程中,如何保证行政应急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同时又能公正合理的最少限制私权之行使,最大程度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突发公共事件中难以回避、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现实和理论命题。突发公共事件中公共利益的优先性并不是当然逻辑,其并不能成为限制、克减私权的必然理由,而是有其适用的边界和条件。必须对公共利益限制私权进行再限制,以实现公共利益保障私权的终极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