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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法解释论的视角对现行有关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规范进行解读可知,我国法律制度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界定已趋于统一,即集体土地所有权之主体为农民集体,具体有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村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即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种形式,其中集体成员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运行中的利益越来越受到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