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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劳动合同不由本人签订而由代理人签订的情况很普遍,但基于劳动关系特殊的人身属性,对劳动契约代理的规制显得尤为重要。劳动契约代理既有工会、劳动者的监护人及其他关系人代理签订劳动契约的情形,也有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以用人单位名义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对各种情形的效力给予评价,对明确各方权利及责任有启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