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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今社会新闻媒体的报道范围和力度日益加大,“媒体监督”一词也越来越为人们所熟知,但是媒体监督对于司法机关的活动来说,却是一把“双刃剑”。本文将透过当今媒体监督的现状,从媒体监督对法律活动的利弊得失角度具体分析媒体监督与法律公正两者的关系。
【关键词】媒体监督;法律公正;司法独立;司法审判
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互联网的日渐普及,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范围和报道力度都在不断加大。新闻媒体的监督是保证法律公正的重要手段,但是从现状看来,媒体监督对司法活动的“双刃剑”作用还是尤其显著的。一方面媒体监督有助于维护法律公正,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另一方面,媒体监督也会威胁司法独立,使得司法机关在进行司法活动时不能单纯的依靠法律规定行为。如何平衡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在两者之间找到完美的平衡点是每个法律工作者,乃至所有关心我国法制建设的普通民众最关心的问题。
一、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概述
(一)媒体监督的概念
媒体监督,是指公众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载体对某一社会事件、现象或事实发表自己的意见、看法及言论,让这些社会事件、现象或事实接受公众的督促和察看,引起社会和人们的普遍关注,以维护社会的良好秩序,维护社会和平和正义,达到帮助解决问题的作用。
(二)司法独立的概念
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权由司法机关独立行使,不受其他任何机关或者个人干涉的原则。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工人的原则之一,为各国宪法所确认。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保证,是公民自由的保证。
二、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冲突现状
(二)媒体监督存在的必要性
作为一个法治社会,法治作用的发挥,特别是对国家权力的约束,离不开监督机制的保障。媒体监督的出现就有了历史的必然性,通过广泛的公开的社会舆论监督,借此寻找一种终极控制权。在现实中,媒体有责任为民众提供对公共事务自由发表意见的机会和条件。媒体是公民行使和实现言论自由的重要途径。媒体监督体现着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这种制约能弥补权力制约权力制度的缺陷,促进国家权力的公正行使。
(二)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
在一般情况下,媒体监督对司法活动的影响是积极的,它有助于司法人员依法行政,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增加司法活动的透明度。公民可以充分利用舆论监督的社会威慑力来防治司法权力的滥用,保障和促进司法公正。
但是有时候,新闻媒体介入司法过程往往存在较大的弊端。人们对法律事件或法律行为的评价或看法很容易受社会舆论的影响和左右,即使是接受过专心训练的司法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也难免考虑社会舆论的因素。例如一些案件在未审结前因媒体的广泛报道被炒得沸沸扬扬,致使公众先入为主,形成刻板印象,法官在审判时不得不承受巨大的社会压力,受舆论环境的影响,难以保证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审理,甚至在定罪量刑时出现显著的偏颇。正是这种舆论的负面影响在某种程度上干涉了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影响司法独立,严重侵犯了公民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
(三)媒体监督影响司法独立的典型案例
比如被国内众多媒体热炒的湖南蒋某涉嫌特大经济犯罪一案,有报道说,仅2003年3月20日至24日四天开庭审理期间,采访的中央及省市新闻媒体多达51家,100多名记者。媒体声势强大的报道,让还没有被审结的这件案子已在百姓心中有了结论。蒋某的律师认为,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待法庭的判决,没有判决结论,一些媒体报道便称蒋为“犯罪人员”“三湘头号巨贪”,有的甚至以“枪毙还少了”为标题,这有违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无罪推定”原则。显然,媒体在报道此起案件时,违背了新闻报道必须真实、客观的原则,只是从满足受众情感需求的角度做煽情报道。这种做法干扰了司法人员独立公正的进行司法活动,也给审判人员增添了无形的公众压力,严重影响了司法独立。类似的个案还有很多,在此不一一赘述了。
三、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冲突的原因
(一)出发点和判断标准不同
司法机关在进行司法活动时的行为标准和判断标准就是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一切的司法行为必须依法执行。而司法机关所要维护的也是国家以及社会公共利益。而新闻媒体在进行新闻报道时没有具体的行为准则,他们的判断标准就是社会大众的道德情感,以社会正义和道德捍卫者的姿态论说和评价司法行为及司法过程。换言之,很多时候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冲突从根本上来说就是情与法的冲突。
(二)运行机理不同
司法审判工作需要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隔离各种公共权力、社会势力、社会情绪对法官的指令、干扰和影响,使法官无需掌声、不惧骂名的真正依法律、依事实审判。而由于新闻媒体以社会公众的道德立场为判断标准,较之法律立场具有更为广泛的认同基础,因而无论新闻舆论对具体问题的认识是否与现行法律相一致,都能够在道德立场基础上为自己建立正当性。
(三)立法空白,缺乏必要的规划
如何保障新闻自由,新闻自由的界限是什么等问题,对我国而言是全新的问题,目前还没有制度的规范。这一环节的空白也就造成了新闻媒体有时候对司法行为的过度干预,以新闻自由为名义干涉司法独立,甚至产生了“媒体审判”的现象。上世纪80年代中期,全国人大常委会曾经决定制定《新闻法》。到80年代末,共形成三个“新闻法”的文稿,但是由于意见不统一,至今仍然没有确定的新闻报道活动的法律准则。
(四)民众对司法活动的不信任
笔者认为,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之所以日益受到重视是因为社会公众对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对司法人员的廉洁性存在怀疑。司法内部的权力制约机制已经不能获得民众的信任,民众认为只有借由新闻媒体的监督才能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
四、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冲突的解决方案 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存在着矛盾和冲突,但两者之间并没有本质的、不可避免的、不可调和的对立和矛盾,也不存在所谓必然层面上的冲突。故笔者认为,只要对两者进行适当的调节和配置,就可以有效解决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一)适当限制新闻媒体的监督
对新闻媒体的限制要以维护基本的新闻自由为前提,新闻自由是公民的基本自由之一。1946年联合国大会即宣布:“新闻自由当为基本人权之一,且属于联合国致力维护的一切自由之关键。”之所以要对新闻媒体的监督进行适当限制是要达到保障司法独立,维护司法公正的目的。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保障司法独立起到了基础作用。只有保障司法的独立性,才能维护司法公正。使司法审判人员免受公众舆论的压力,保证其只需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公正、公平的判决将是未来中国法制建设所必须完成的目标之一。
(二)加强司法队伍的建设
在保障司法独立的同时,也必须保证司法队伍的廉洁性,防止出现权力腐败的现象。司法机关应该严格每个司法活动的程序,必须依法行政;加强司法人员自身素质的培养,杜绝司法人员知法违法的现象的发生;保持司法队伍的廉洁性,真正成为维护正义,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人民群众所信赖的法律执行者。
(三)加大司法活动的透明度
从根本上消除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怀疑的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切实做到执法公平、公正、公开。其中,执法公开成为了目前我国司法活动的关键。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情况外,将司法过程完全向公众展示,受公众监督,加大司法活动的透明度。
笔者相信,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日益完善,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矛盾冲突都将找到一个完美的平衡点,共同促进法制建设,维护司法公正。
参考文献:
[1][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156
[2]罗坤瑾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浅析我国法制新闻报道中的问题[J]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01)
[3]章武生,吴泽勇司法独立与法院组织机构的调整[J]中国法学,2000(02)
[4]陈斯喜,刘松山冲突与平衡: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A]中国司法评论——2002春之卷[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109
[5]于秀艳编译英国新闻自由与藐视法庭之间的界限[J]人民司法,1999,(02)
【关键词】媒体监督;法律公正;司法独立;司法审判
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互联网的日渐普及,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范围和报道力度都在不断加大。新闻媒体的监督是保证法律公正的重要手段,但是从现状看来,媒体监督对司法活动的“双刃剑”作用还是尤其显著的。一方面媒体监督有助于维护法律公正,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另一方面,媒体监督也会威胁司法独立,使得司法机关在进行司法活动时不能单纯的依靠法律规定行为。如何平衡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在两者之间找到完美的平衡点是每个法律工作者,乃至所有关心我国法制建设的普通民众最关心的问题。
一、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概述
(一)媒体监督的概念
媒体监督,是指公众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载体对某一社会事件、现象或事实发表自己的意见、看法及言论,让这些社会事件、现象或事实接受公众的督促和察看,引起社会和人们的普遍关注,以维护社会的良好秩序,维护社会和平和正义,达到帮助解决问题的作用。
(二)司法独立的概念
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权由司法机关独立行使,不受其他任何机关或者个人干涉的原则。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工人的原则之一,为各国宪法所确认。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保证,是公民自由的保证。
二、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冲突现状
(二)媒体监督存在的必要性
作为一个法治社会,法治作用的发挥,特别是对国家权力的约束,离不开监督机制的保障。媒体监督的出现就有了历史的必然性,通过广泛的公开的社会舆论监督,借此寻找一种终极控制权。在现实中,媒体有责任为民众提供对公共事务自由发表意见的机会和条件。媒体是公民行使和实现言论自由的重要途径。媒体监督体现着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这种制约能弥补权力制约权力制度的缺陷,促进国家权力的公正行使。
(二)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
在一般情况下,媒体监督对司法活动的影响是积极的,它有助于司法人员依法行政,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增加司法活动的透明度。公民可以充分利用舆论监督的社会威慑力来防治司法权力的滥用,保障和促进司法公正。
但是有时候,新闻媒体介入司法过程往往存在较大的弊端。人们对法律事件或法律行为的评价或看法很容易受社会舆论的影响和左右,即使是接受过专心训练的司法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也难免考虑社会舆论的因素。例如一些案件在未审结前因媒体的广泛报道被炒得沸沸扬扬,致使公众先入为主,形成刻板印象,法官在审判时不得不承受巨大的社会压力,受舆论环境的影响,难以保证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审理,甚至在定罪量刑时出现显著的偏颇。正是这种舆论的负面影响在某种程度上干涉了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影响司法独立,严重侵犯了公民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
(三)媒体监督影响司法独立的典型案例
比如被国内众多媒体热炒的湖南蒋某涉嫌特大经济犯罪一案,有报道说,仅2003年3月20日至24日四天开庭审理期间,采访的中央及省市新闻媒体多达51家,100多名记者。媒体声势强大的报道,让还没有被审结的这件案子已在百姓心中有了结论。蒋某的律师认为,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待法庭的判决,没有判决结论,一些媒体报道便称蒋为“犯罪人员”“三湘头号巨贪”,有的甚至以“枪毙还少了”为标题,这有违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无罪推定”原则。显然,媒体在报道此起案件时,违背了新闻报道必须真实、客观的原则,只是从满足受众情感需求的角度做煽情报道。这种做法干扰了司法人员独立公正的进行司法活动,也给审判人员增添了无形的公众压力,严重影响了司法独立。类似的个案还有很多,在此不一一赘述了。
三、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冲突的原因
(一)出发点和判断标准不同
司法机关在进行司法活动时的行为标准和判断标准就是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一切的司法行为必须依法执行。而司法机关所要维护的也是国家以及社会公共利益。而新闻媒体在进行新闻报道时没有具体的行为准则,他们的判断标准就是社会大众的道德情感,以社会正义和道德捍卫者的姿态论说和评价司法行为及司法过程。换言之,很多时候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冲突从根本上来说就是情与法的冲突。
(二)运行机理不同
司法审判工作需要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隔离各种公共权力、社会势力、社会情绪对法官的指令、干扰和影响,使法官无需掌声、不惧骂名的真正依法律、依事实审判。而由于新闻媒体以社会公众的道德立场为判断标准,较之法律立场具有更为广泛的认同基础,因而无论新闻舆论对具体问题的认识是否与现行法律相一致,都能够在道德立场基础上为自己建立正当性。
(三)立法空白,缺乏必要的规划
如何保障新闻自由,新闻自由的界限是什么等问题,对我国而言是全新的问题,目前还没有制度的规范。这一环节的空白也就造成了新闻媒体有时候对司法行为的过度干预,以新闻自由为名义干涉司法独立,甚至产生了“媒体审判”的现象。上世纪80年代中期,全国人大常委会曾经决定制定《新闻法》。到80年代末,共形成三个“新闻法”的文稿,但是由于意见不统一,至今仍然没有确定的新闻报道活动的法律准则。
(四)民众对司法活动的不信任
笔者认为,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之所以日益受到重视是因为社会公众对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对司法人员的廉洁性存在怀疑。司法内部的权力制约机制已经不能获得民众的信任,民众认为只有借由新闻媒体的监督才能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
四、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冲突的解决方案 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存在着矛盾和冲突,但两者之间并没有本质的、不可避免的、不可调和的对立和矛盾,也不存在所谓必然层面上的冲突。故笔者认为,只要对两者进行适当的调节和配置,就可以有效解决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一)适当限制新闻媒体的监督
对新闻媒体的限制要以维护基本的新闻自由为前提,新闻自由是公民的基本自由之一。1946年联合国大会即宣布:“新闻自由当为基本人权之一,且属于联合国致力维护的一切自由之关键。”之所以要对新闻媒体的监督进行适当限制是要达到保障司法独立,维护司法公正的目的。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保障司法独立起到了基础作用。只有保障司法的独立性,才能维护司法公正。使司法审判人员免受公众舆论的压力,保证其只需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公正、公平的判决将是未来中国法制建设所必须完成的目标之一。
(二)加强司法队伍的建设
在保障司法独立的同时,也必须保证司法队伍的廉洁性,防止出现权力腐败的现象。司法机关应该严格每个司法活动的程序,必须依法行政;加强司法人员自身素质的培养,杜绝司法人员知法违法的现象的发生;保持司法队伍的廉洁性,真正成为维护正义,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人民群众所信赖的法律执行者。
(三)加大司法活动的透明度
从根本上消除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怀疑的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切实做到执法公平、公正、公开。其中,执法公开成为了目前我国司法活动的关键。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情况外,将司法过程完全向公众展示,受公众监督,加大司法活动的透明度。
笔者相信,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日益完善,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矛盾冲突都将找到一个完美的平衡点,共同促进法制建设,维护司法公正。
参考文献:
[1][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156
[2]罗坤瑾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浅析我国法制新闻报道中的问题[J]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01)
[3]章武生,吴泽勇司法独立与法院组织机构的调整[J]中国法学,2000(02)
[4]陈斯喜,刘松山冲突与平衡: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A]中国司法评论——2002春之卷[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109
[5]于秀艳编译英国新闻自由与藐视法庭之间的界限[J]人民司法,199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