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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各地在招商中,纷纷以低价出让土地,有的甚至以零地价方式将土地出让给外商,以此作为重要手段来吸引投资。不仅经济欠发达地区如此,在沿海一些经济发达地区亦是如此。但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对外资项目却都以低于这个标准出让土地。这些差额的土地成本,有的要通过其他土地收益来消化,更多的是由开发单位通过大量融资、高额负债,来为投资商垫付。
一、低价出让土地引发的主要问题与危害
只有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制度出让经营性用地,规范市场,增加政府收入和基础设施投入,才是地方全面提升投资环境,进行招商引资的正确之路。绕过招标拍卖挂牌,以低价土地进行招商引资带来的危害极大。低价土地的招商引资带来的只是对本地长期投资环境的恶化和区域间的恶性竞争,引来的企业也大多是为了短期内获取本应属于政府的土地租金作为超额利润。低价出让土地引发的主要问题和危害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概括:
1.引发投资领域不公平竞争
一些地方为了加大吸引外资力度,在工业用地出让上外资企业和外资项目优于内资企业和内资项目。内资一般以评估地价取得土地,而外资却以大大低于评估地价的标准取得土地,从而导致投资领域内资与外资竞争不公平。
2.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不利于社会稳定
尽管各地对被征用耕地农民补偿都有标准和规定,但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人均耕地少,生活费用高,一些地方现行的补偿标准显然偏低。土地被征用后,农民即失去了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而仅仅靠这一些补助费是难以解决其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的。目前这一问题也逐渐成为影响当前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3.容易滋生腐败现象
由于工业用地目前大多采用协议出让形式,而土地的出让权和地价确定权都集中在个别领导手中,决策不透明、地价不公平,为个别领导以权谋私进行权钱交易创造了条件。而一些投资者为了尽量压低地价,千方百计拉拢决策者,投其所好,甚至进行贿赂。近年来在土地出让问题上的腐败案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由此可见,这种形式的出让是滋生腐败的温床。
4.造成土地资源浪费和国有资产的流失
由于工业领域内投资者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成本比较低,而土地随着时间的推延有潜在升值的机会,所以投资者往往在投资时多圈地,产生项目占地不经济现象,造成土地资源浪费。低地价出让也给投机者提供了可乘之机,有的借项目投资名义大规模圈地,一旦协议出让成功,并不急于开工,有的制造种种借口,有的本身在协议实施过程中情况复杂,不可能马上开发,从而拖延时间,待价而沽。
二、解决低价出让土地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新一轮圈占土地的动因主要是各地竞相攀比搞招商引资的土地政策优惠,基层政府往往成为土地违法主体。随着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推进,进一步理顺土地审批管理与执法监督的关系,加强中央对省级国土资源管理的监管,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建立规范的土地出让程序,完善土地价格决策机制
杜绝低价出让土地现象,关键之一是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以市场需求决定土地资源配置,以市场需求确定土地出让价格。
一是建立规范的土地出让程序。将工业用地出让纳入规范的土地有形市场,实行“阳光操作”,并作为规范工业用地出让程序的一条法规来遵循。目前房地产等经营性用地实行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后,效果很好,同样办法也应适用于工业用地出让。
二是规范土地出让价格决策机制。土地出让价格总的来说要由市场来确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交易形式确定土地出让价格。对确实需要协议出让的土地,也必须建立一套内部会审、集体决策程序,避免个人说了算现象发生,同时严格按土地出让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三是各地对土地出让方式与程序要统一。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其出让地价水平也不同,只要规范土地出让方式与程序,尤其是协议出让方式与程序,使土地资源按市场机制进行配置,投资者自然会权衡区位优势与资源优势,择其利而投之,这既符合经济发展规律,也有利于东西部地区发挥各自的优势。
(二)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督力度,防止土地出让中的腐败现象
从近年来发生的干部腐败案件分析,利用土地出让进行受贿的经济犯罪案件已占突出的位置。要防止这种现象蔓延,必须从制度上建立起防范措施。
首先,按照公开原则,建立土地出让公示制。对每宗土地出让的方式、地块、价格、用途等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防止在地价问题上由个别决策者说了算和“暗箱操作”现象发生。
其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出让过程的监督,尤其是要加强对出让程序、地价确定以及实施优惠措施的监督。有的开发项目涉及大批土地出让或对区域经济结构、区位功能、环境保护有重大影响的,各级人大也应介入审议,并加强法律监督。
第三,对已低价出让的土地要进行全面清理。对取得低价土地使用权,圈而不用,投机取巧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该收回的收回,该督促开工的,促其早日开工。对低价取得土地使用权转手高价转让或利用土地抵押骗取国有资产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对土地出让中行贿受贿者要绳之以法。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杜绝土地出让中的不正之风。
(三)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制定和修改相关法规,规范政府行为,约束政府权力。
修改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政府只能对公益性用地行使征地权,具体规定公益性用地的范围以及必经的征地审批程序,同时建立由人民代表大会和法院主导的征地监督机制和争议处理机制;对于法定范围之外的其它非公益性用地,明确规定由农民和土地需求者直接协商交易,政府不得参与买卖、经营;政府的责任主要在于对土地总供需进行宏观调控,对土地用途、土地市场进行必要监管,对土地市场流转的缺陷予以弥补,依法征税和办理相关手续等。
(四)按照不减少农民利益的原则,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失地农民安置制度,维护失地农民在生存、就业、发展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权益。建立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将所有失地农民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确保失地农民的基本生存。对于中老年失地人员,无论是因为政府征用还是因为市场交易而失地,都应强制性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确保中老年失地农民“老有所养”。
一、低价出让土地引发的主要问题与危害
只有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制度出让经营性用地,规范市场,增加政府收入和基础设施投入,才是地方全面提升投资环境,进行招商引资的正确之路。绕过招标拍卖挂牌,以低价土地进行招商引资带来的危害极大。低价土地的招商引资带来的只是对本地长期投资环境的恶化和区域间的恶性竞争,引来的企业也大多是为了短期内获取本应属于政府的土地租金作为超额利润。低价出让土地引发的主要问题和危害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概括:
1.引发投资领域不公平竞争
一些地方为了加大吸引外资力度,在工业用地出让上外资企业和外资项目优于内资企业和内资项目。内资一般以评估地价取得土地,而外资却以大大低于评估地价的标准取得土地,从而导致投资领域内资与外资竞争不公平。
2.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不利于社会稳定
尽管各地对被征用耕地农民补偿都有标准和规定,但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人均耕地少,生活费用高,一些地方现行的补偿标准显然偏低。土地被征用后,农民即失去了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而仅仅靠这一些补助费是难以解决其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的。目前这一问题也逐渐成为影响当前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3.容易滋生腐败现象
由于工业用地目前大多采用协议出让形式,而土地的出让权和地价确定权都集中在个别领导手中,决策不透明、地价不公平,为个别领导以权谋私进行权钱交易创造了条件。而一些投资者为了尽量压低地价,千方百计拉拢决策者,投其所好,甚至进行贿赂。近年来在土地出让问题上的腐败案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由此可见,这种形式的出让是滋生腐败的温床。
4.造成土地资源浪费和国有资产的流失
由于工业领域内投资者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成本比较低,而土地随着时间的推延有潜在升值的机会,所以投资者往往在投资时多圈地,产生项目占地不经济现象,造成土地资源浪费。低地价出让也给投机者提供了可乘之机,有的借项目投资名义大规模圈地,一旦协议出让成功,并不急于开工,有的制造种种借口,有的本身在协议实施过程中情况复杂,不可能马上开发,从而拖延时间,待价而沽。
二、解决低价出让土地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新一轮圈占土地的动因主要是各地竞相攀比搞招商引资的土地政策优惠,基层政府往往成为土地违法主体。随着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推进,进一步理顺土地审批管理与执法监督的关系,加强中央对省级国土资源管理的监管,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建立规范的土地出让程序,完善土地价格决策机制
杜绝低价出让土地现象,关键之一是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以市场需求决定土地资源配置,以市场需求确定土地出让价格。
一是建立规范的土地出让程序。将工业用地出让纳入规范的土地有形市场,实行“阳光操作”,并作为规范工业用地出让程序的一条法规来遵循。目前房地产等经营性用地实行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后,效果很好,同样办法也应适用于工业用地出让。
二是规范土地出让价格决策机制。土地出让价格总的来说要由市场来确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交易形式确定土地出让价格。对确实需要协议出让的土地,也必须建立一套内部会审、集体决策程序,避免个人说了算现象发生,同时严格按土地出让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三是各地对土地出让方式与程序要统一。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其出让地价水平也不同,只要规范土地出让方式与程序,尤其是协议出让方式与程序,使土地资源按市场机制进行配置,投资者自然会权衡区位优势与资源优势,择其利而投之,这既符合经济发展规律,也有利于东西部地区发挥各自的优势。
(二)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督力度,防止土地出让中的腐败现象
从近年来发生的干部腐败案件分析,利用土地出让进行受贿的经济犯罪案件已占突出的位置。要防止这种现象蔓延,必须从制度上建立起防范措施。
首先,按照公开原则,建立土地出让公示制。对每宗土地出让的方式、地块、价格、用途等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防止在地价问题上由个别决策者说了算和“暗箱操作”现象发生。
其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出让过程的监督,尤其是要加强对出让程序、地价确定以及实施优惠措施的监督。有的开发项目涉及大批土地出让或对区域经济结构、区位功能、环境保护有重大影响的,各级人大也应介入审议,并加强法律监督。
第三,对已低价出让的土地要进行全面清理。对取得低价土地使用权,圈而不用,投机取巧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该收回的收回,该督促开工的,促其早日开工。对低价取得土地使用权转手高价转让或利用土地抵押骗取国有资产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对土地出让中行贿受贿者要绳之以法。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杜绝土地出让中的不正之风。
(三)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制定和修改相关法规,规范政府行为,约束政府权力。
修改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政府只能对公益性用地行使征地权,具体规定公益性用地的范围以及必经的征地审批程序,同时建立由人民代表大会和法院主导的征地监督机制和争议处理机制;对于法定范围之外的其它非公益性用地,明确规定由农民和土地需求者直接协商交易,政府不得参与买卖、经营;政府的责任主要在于对土地总供需进行宏观调控,对土地用途、土地市场进行必要监管,对土地市场流转的缺陷予以弥补,依法征税和办理相关手续等。
(四)按照不减少农民利益的原则,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失地农民安置制度,维护失地农民在生存、就业、发展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权益。建立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将所有失地农民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确保失地农民的基本生存。对于中老年失地人员,无论是因为政府征用还是因为市场交易而失地,都应强制性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确保中老年失地农民“老有所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