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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总是在半夜被噩梦惊醒,梦见被一群人追逐着打,这都是那段不堪回首的经历,留下的巨大心理阴影”。钱学刚满脸憔悴不堪的表情说。“我现在看见任何人都把人家看作坏人,包括我老婆在内。看心理医生不下三四次,却始终不见好转”。34岁的钱学刚2002年从湖北省孝感市一家国企下岗后,携妻带子来到北京西客站,承包经营了一家烟酒超市。因被人诬陷为倒票贩子,遭到拘留,在看守所里度过了长达263天的羁押生活。
“我这一辈子恐怕都不会忘记掉啦!我特意在手机屏幕上设置保留了那倒霉的一天”。钱学刚猛抽着中南海烟说,2007年7月19日下午,原本我想找同在此处做生意的湖北老乡搓麻将,就欺骗老婆说自己去趟厕所,从位于西客站地下二层的烟超市里溜达出来,正悠闲地在拎着大包小包的熙熙攘攘人群中低头走着,突然之间,几个警察冲过来,把我围成圆圈,不由分说地把我扭送到了海淀区公安分局,警察说有人指认我倒卖火车票。自从被抓进公安局那刻起,我就开始了暗无天日的看守所羁押生活,这一呆就是263天”。
为了替自己的丈夫洗冤,钱学刚的妻子在四处托人求情无果的情况下,决定自己谋划着找出真正的票贩子。她利用超市特殊位置,加上先前对西客站倒票贩子有一些了解,很快她就把那次参与团伙倒票的真正票贩子诱惑到超市里,让他们在隐藏于墙角下的摄像头面前说出了那次参与倒票的事实经过,事后她把录像制成光盘交给了海淀区公安分局。警察根据光盘抓到了真正的罪犯,直到2008年6月初,钱学刚被无罪释放。
钱学刚走出看守所的大门,看到前来接他的妻子,夫妻俩抱头痛哭。他对自己的悲惨遭遇愤愤不平,当即决定向国家讨个说法。在奥运会结束的第三天,他就在妻子的陪同下来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递交了一份“国家赔偿申请书”。
“他们告诉我,《国家赔偿法》修改在即,要过两个月才能有结果”。钱学刚说。
钱学刚是幸运的,因为他赶上了《国家赔偿法》实施14年来的首次修改。10月23日至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会上首次审议了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随后草案被公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网站上,向全社会民众公开征求意见。
14年实践中批评多于赞誉
“《国家赔偿法》出台于1994年”。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大公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行政法研究会副会长姜明安说,改革开放以后,人们逐渐产生了对国家赔偿制度越来越强烈的需求,于是先有了被称为“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法》。这部1989年出台的法律里设了专章规定“侵权赔偿责任”。然而,对国家赔偿制度的规定的定义上概念模糊,缺乏细则,基本上不具有可操作性。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确立中国人权保障制度的重要法律——《国家赔偿法》在《行政诉讼法》实施近4年后的1994年终于破壳而出。
曾经作为国家赔偿法修改建议稿负责人之一、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告诉了记者一组数据:从1997年到2007年,我们国家的法院系统一共受理了2.5万多件国家赔偿案件,决定给予补偿的案件8500多件,支付金额为3.6亿元;各级检察院总共受理了1.7万多件案件,决定给予赔偿的5700多件,支付金额1.5亿元,各级公安局受理了6300多件案件,决定给予赔偿的有4000多件,支付金额1.7亿元。
“上述的这些数字表明,这部法律的出台为保护公民权利提供了具体的制度保障,十几年来它还是做出了不少贡献,这是值得肯定的一面。至少它告诉老百姓,国家是有这样一部法律对他们进行保障的。”马怀德说,“但是,它的缺点和不足也是明显的,比起刑事案件、民事、行政案件的数量来说,国家赔偿案件的确数量不多”。
“国家赔偿‘门槛高、标准低、范围窄’,老百姓往往很难进入国家赔偿的司法程序”。 哈尔滨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孙桂感慨道,坦率地说,自《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14年来,受到的批评比赞誉要多,有人甚至把它戏称为“国家不赔法”。1994年的颁布实施的《国家赔偿法》,因时间仓促,在立法上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受害人要获得赔偿,成本比较高,程序比较繁琐,赔偿经费不到位,赔偿金的支付体系也有一些问题。14年的实践证明,现在是到了该修改的时候了”。
孙晓华作为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在今年全国两会上,特意向全国人大提交了修改《国家赔偿法》的议案。
“大修”中的完美“三笔”
“此次《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应是大改,而绝不是小改”。姜明安说,修改的重要着眼点是从提高赔偿标准、扩大赔偿范围和增加赔偿程序的透明度等方面着手,简单概括如下:
首先,提高赔偿标准。根据现行《国家赔偿法》,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但是令人疑惑不解的是,对于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参照《国家赔偿法》的上述规定时,却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明确区分开来。造成了“同命不同价”的结局。例如:2004年,发生在河南的一起著名的“杀人喂狗”案中,高铁钢作为“杀人喂狗嫌疑犯”被关押677天。事后,高铁钢被宣告无罪。他后来所获得的赔偿是根据超期羁押日均55.93元的标准赔偿。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铁路工人史延生因“抢劫”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其母亲等3人被判包庇罪,后被证明是冤案。他们一家7口被羁押5101天,仅获赔偿6000余元,一天的自由折价才一元多。
“其实我们国家现在有条件提高赔偿额度。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发展,各级政府的财政状况也获得了极大改善,有能力给予更多的赔偿。但实际规定会提高多大幅度的赔偿的标准,可以肯定的是幅度距离外界的期待会有一些差距”。马怀德表示。
其次,赔偿范围的扩大。国家赔偿范围的扩大主要是指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向多元化迈进,精神损害赔偿此次也“有望”进入《国家赔偿法》。尤其是在刑事赔偿领域引入“结果责任”,这也是多年来外界大声疾呼的问题。
当前,我国国家赔偿的范围较窄,如对于财产损失,现有规定原则上只赔偿直接损失,对于可得利益损失一概不赔,这有失公正的。再如,刑事赔偿中的免责条款过多,如“因公民自己故意做虚假陈述被羁押或判刑的”不赔,这一条已成为实践中公检法机关钻漏洞最多的一个条款,但实际上公民故意作虚假陈述往往是被迫的,其中刑讯逼供是主要原因。同时,围绕这部法律争议最大的问题是国家侵权的受害者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一个极端的案例是发生在2001年的著名的“处女嫖娼案”。案件受害人麻旦旦随后将泾阳县公安局和咸阳市公安局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500万元。最后麻旦旦获得了74.66元,作为被违法限制人身自由两天的赔偿金。
“学术界一直强烈主张将精神损害赔偿作为国家赔偿的内容之一。给予受害者精神损害赔偿,更多地是为了表达对国家侵权的谴责,对受害者心灵的抚慰,以纠正不当国家行政行为”。马怀德说。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应松年认为,“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是国家赔偿法一个很大的缺陷。从某种意义上说,其实精神损害比实际损害还要严重。比如:麻旦旦在精神上遭受了的损害,家人精神上受到的损害,这是很难用钱买来的。而且这样的事情,不止一次。所以如果再不增加精神赔偿条款,就实在没法交待”。
第三,增加赔偿程序的透明度。国家赔偿程序的科学与否、公正与否直接决定着赔偿请求人的权利能否实现。但是我国现行国家赔偿的程序设计较为粗糙,成为国家赔偿法的“瓶颈”。我国现行的赔偿程序则是让赔偿委员会最后作赔偿决定,没有人对国家赔偿进行调查,而且损害的范围、损失的大小没有经过听证程序不可能搞清楚。同时,现在的赔偿委员会设在法院,但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让法院自己来审自己,显然违背了“任何人都不能做自己的法官”的原则。
“我认为国家赔偿应该属于司法范畴,应实行两审终审,采取听证、合议、上诉等形式。这样才能保障国家赔偿法的透明度”。曾是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的著名律师韩德云说,“就是要使国家赔偿法成为一柄双刃利剑,一面充分体现对公民私权利的保护,另一面就是对国家公权力机关违法行为的惩戒与遏制。让国家权力机关意识到,任何违法行为都要付出高昂的经济成本”。
“大修”后的遗憾
“面对14年等一回的重要‘大修’机会,法学领域的专家学者们觉得弥足珍贵,纷纷提出了很多建议和意见。虽然此次修订后的草案在国家赔偿的程序、范围、标准等方面有了大幅度的改进,但是诸多专家学者仍然觉得修订草案‘还不够积极、’‘步子还不够大’”。马怀德说,“当然这些建议和意见不可能全部被采纳,如抽象行政行为造成的侵权仍将被排除在国家赔偿的救济之外。此外,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错判,此次修改也被“国家赔偿”的范围之外,所以在这次《国家赔偿法》修订后,难免有一些‘遗憾’存在”。
“很多案件按照现行的国家赔偿法无法进入赔偿程序,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内部行为不得赔偿——公务员因为内部行为被解职即使后来被证明是错误的,那么这个公务员也无法获得补偿。同时抽象行政行为也需要纳入诉讼,但是这次也都没有纳入修改的范围。其实这是一种策略性的考量:它一方面拓宽了公民提起国家赔偿的范围,另一方面也考虑到抽象行政行为造成损害在现实中的实际情况,因为抽象行政行为一般情况下不会直接涉及到当事人的权益,即使涉及到当事人的权益,造成的损害可能性较小,发生的案件也较少。同时这也是考虑到与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内容相协调”。杨小军表示。
“我和很多专家都提议在国家赔偿的程序中引入‘听证制度’,这样就能最大限度地保证程序上的‘公开’和‘透明’,从而使判决结果也更有说服力”。姜明安说,尤其是政府‘不作为’是否要写进《国家赔偿法》里去?就拿眼下三鹿“有毒奶粉”赔偿问题来说,如果三鹿这样的企业破产或者被兼并了,面对众多受害者,没有全额赔偿能力,政府是否要承担一部分责任,相应地进行一些国家赔偿呢?坦率地说,现在有一些地方政府已着手这么做了,但是因为没有统一的标准规定,所以各地往往是单打独干,赔偿金额参差不齐,比较混乱,但是遗憾地是在这次‘大修’中依旧没有写入国家赔偿的范围之内。”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正式确立。时至今日,经过近14年的实践,大大改变了普通民众在面对政府机关和司法机关时,作为冤假错案的受害者往往只满足于“平反昭雪”,甚至在讨回清白后还要回过头去向错案制造者感恩戴德的落后思维和行为定式,可以是普通民众为无辜付出的人身和财产代价理直气壮地向代表国家的公共权力部门追讨,切实履行了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权利。总之,它发挥的贡献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也应看到,国家赔偿工作的开展并非一帆风顺,在一些地方,公民、法人该申请赔偿的不敢或不愿申请,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该赔偿的不愿赔偿,人民法院该判赔偿的就是不判,致使《国家赔偿法》的实际作用大打折扣,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可能就是《国家赔偿法》本身的不完善所造成的。然而,不管怎样,这次《国家赔偿法》有机会得到“大修”,这是一种维护司法公正的进步,也使《国家赔偿法》从理念到制度向着更加现代、更加科学的法律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我这一辈子恐怕都不会忘记掉啦!我特意在手机屏幕上设置保留了那倒霉的一天”。钱学刚猛抽着中南海烟说,2007年7月19日下午,原本我想找同在此处做生意的湖北老乡搓麻将,就欺骗老婆说自己去趟厕所,从位于西客站地下二层的烟超市里溜达出来,正悠闲地在拎着大包小包的熙熙攘攘人群中低头走着,突然之间,几个警察冲过来,把我围成圆圈,不由分说地把我扭送到了海淀区公安分局,警察说有人指认我倒卖火车票。自从被抓进公安局那刻起,我就开始了暗无天日的看守所羁押生活,这一呆就是263天”。
为了替自己的丈夫洗冤,钱学刚的妻子在四处托人求情无果的情况下,决定自己谋划着找出真正的票贩子。她利用超市特殊位置,加上先前对西客站倒票贩子有一些了解,很快她就把那次参与团伙倒票的真正票贩子诱惑到超市里,让他们在隐藏于墙角下的摄像头面前说出了那次参与倒票的事实经过,事后她把录像制成光盘交给了海淀区公安分局。警察根据光盘抓到了真正的罪犯,直到2008年6月初,钱学刚被无罪释放。
钱学刚走出看守所的大门,看到前来接他的妻子,夫妻俩抱头痛哭。他对自己的悲惨遭遇愤愤不平,当即决定向国家讨个说法。在奥运会结束的第三天,他就在妻子的陪同下来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递交了一份“国家赔偿申请书”。
“他们告诉我,《国家赔偿法》修改在即,要过两个月才能有结果”。钱学刚说。
钱学刚是幸运的,因为他赶上了《国家赔偿法》实施14年来的首次修改。10月23日至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会上首次审议了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随后草案被公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网站上,向全社会民众公开征求意见。
14年实践中批评多于赞誉
“《国家赔偿法》出台于1994年”。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大公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行政法研究会副会长姜明安说,改革开放以后,人们逐渐产生了对国家赔偿制度越来越强烈的需求,于是先有了被称为“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法》。这部1989年出台的法律里设了专章规定“侵权赔偿责任”。然而,对国家赔偿制度的规定的定义上概念模糊,缺乏细则,基本上不具有可操作性。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确立中国人权保障制度的重要法律——《国家赔偿法》在《行政诉讼法》实施近4年后的1994年终于破壳而出。
曾经作为国家赔偿法修改建议稿负责人之一、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告诉了记者一组数据:从1997年到2007年,我们国家的法院系统一共受理了2.5万多件国家赔偿案件,决定给予补偿的案件8500多件,支付金额为3.6亿元;各级检察院总共受理了1.7万多件案件,决定给予赔偿的5700多件,支付金额1.5亿元,各级公安局受理了6300多件案件,决定给予赔偿的有4000多件,支付金额1.7亿元。
“上述的这些数字表明,这部法律的出台为保护公民权利提供了具体的制度保障,十几年来它还是做出了不少贡献,这是值得肯定的一面。至少它告诉老百姓,国家是有这样一部法律对他们进行保障的。”马怀德说,“但是,它的缺点和不足也是明显的,比起刑事案件、民事、行政案件的数量来说,国家赔偿案件的确数量不多”。
“国家赔偿‘门槛高、标准低、范围窄’,老百姓往往很难进入国家赔偿的司法程序”。 哈尔滨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孙桂感慨道,坦率地说,自《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14年来,受到的批评比赞誉要多,有人甚至把它戏称为“国家不赔法”。1994年的颁布实施的《国家赔偿法》,因时间仓促,在立法上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受害人要获得赔偿,成本比较高,程序比较繁琐,赔偿经费不到位,赔偿金的支付体系也有一些问题。14年的实践证明,现在是到了该修改的时候了”。
孙晓华作为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在今年全国两会上,特意向全国人大提交了修改《国家赔偿法》的议案。
“大修”中的完美“三笔”
“此次《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应是大改,而绝不是小改”。姜明安说,修改的重要着眼点是从提高赔偿标准、扩大赔偿范围和增加赔偿程序的透明度等方面着手,简单概括如下:
首先,提高赔偿标准。根据现行《国家赔偿法》,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但是令人疑惑不解的是,对于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参照《国家赔偿法》的上述规定时,却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明确区分开来。造成了“同命不同价”的结局。例如:2004年,发生在河南的一起著名的“杀人喂狗”案中,高铁钢作为“杀人喂狗嫌疑犯”被关押677天。事后,高铁钢被宣告无罪。他后来所获得的赔偿是根据超期羁押日均55.93元的标准赔偿。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铁路工人史延生因“抢劫”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其母亲等3人被判包庇罪,后被证明是冤案。他们一家7口被羁押5101天,仅获赔偿6000余元,一天的自由折价才一元多。
“其实我们国家现在有条件提高赔偿额度。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发展,各级政府的财政状况也获得了极大改善,有能力给予更多的赔偿。但实际规定会提高多大幅度的赔偿的标准,可以肯定的是幅度距离外界的期待会有一些差距”。马怀德表示。
其次,赔偿范围的扩大。国家赔偿范围的扩大主要是指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向多元化迈进,精神损害赔偿此次也“有望”进入《国家赔偿法》。尤其是在刑事赔偿领域引入“结果责任”,这也是多年来外界大声疾呼的问题。
当前,我国国家赔偿的范围较窄,如对于财产损失,现有规定原则上只赔偿直接损失,对于可得利益损失一概不赔,这有失公正的。再如,刑事赔偿中的免责条款过多,如“因公民自己故意做虚假陈述被羁押或判刑的”不赔,这一条已成为实践中公检法机关钻漏洞最多的一个条款,但实际上公民故意作虚假陈述往往是被迫的,其中刑讯逼供是主要原因。同时,围绕这部法律争议最大的问题是国家侵权的受害者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一个极端的案例是发生在2001年的著名的“处女嫖娼案”。案件受害人麻旦旦随后将泾阳县公安局和咸阳市公安局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500万元。最后麻旦旦获得了74.66元,作为被违法限制人身自由两天的赔偿金。
“学术界一直强烈主张将精神损害赔偿作为国家赔偿的内容之一。给予受害者精神损害赔偿,更多地是为了表达对国家侵权的谴责,对受害者心灵的抚慰,以纠正不当国家行政行为”。马怀德说。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应松年认为,“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是国家赔偿法一个很大的缺陷。从某种意义上说,其实精神损害比实际损害还要严重。比如:麻旦旦在精神上遭受了的损害,家人精神上受到的损害,这是很难用钱买来的。而且这样的事情,不止一次。所以如果再不增加精神赔偿条款,就实在没法交待”。
第三,增加赔偿程序的透明度。国家赔偿程序的科学与否、公正与否直接决定着赔偿请求人的权利能否实现。但是我国现行国家赔偿的程序设计较为粗糙,成为国家赔偿法的“瓶颈”。我国现行的赔偿程序则是让赔偿委员会最后作赔偿决定,没有人对国家赔偿进行调查,而且损害的范围、损失的大小没有经过听证程序不可能搞清楚。同时,现在的赔偿委员会设在法院,但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让法院自己来审自己,显然违背了“任何人都不能做自己的法官”的原则。
“我认为国家赔偿应该属于司法范畴,应实行两审终审,采取听证、合议、上诉等形式。这样才能保障国家赔偿法的透明度”。曾是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的著名律师韩德云说,“就是要使国家赔偿法成为一柄双刃利剑,一面充分体现对公民私权利的保护,另一面就是对国家公权力机关违法行为的惩戒与遏制。让国家权力机关意识到,任何违法行为都要付出高昂的经济成本”。
“大修”后的遗憾
“面对14年等一回的重要‘大修’机会,法学领域的专家学者们觉得弥足珍贵,纷纷提出了很多建议和意见。虽然此次修订后的草案在国家赔偿的程序、范围、标准等方面有了大幅度的改进,但是诸多专家学者仍然觉得修订草案‘还不够积极、’‘步子还不够大’”。马怀德说,“当然这些建议和意见不可能全部被采纳,如抽象行政行为造成的侵权仍将被排除在国家赔偿的救济之外。此外,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错判,此次修改也被“国家赔偿”的范围之外,所以在这次《国家赔偿法》修订后,难免有一些‘遗憾’存在”。
“很多案件按照现行的国家赔偿法无法进入赔偿程序,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内部行为不得赔偿——公务员因为内部行为被解职即使后来被证明是错误的,那么这个公务员也无法获得补偿。同时抽象行政行为也需要纳入诉讼,但是这次也都没有纳入修改的范围。其实这是一种策略性的考量:它一方面拓宽了公民提起国家赔偿的范围,另一方面也考虑到抽象行政行为造成损害在现实中的实际情况,因为抽象行政行为一般情况下不会直接涉及到当事人的权益,即使涉及到当事人的权益,造成的损害可能性较小,发生的案件也较少。同时这也是考虑到与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内容相协调”。杨小军表示。
“我和很多专家都提议在国家赔偿的程序中引入‘听证制度’,这样就能最大限度地保证程序上的‘公开’和‘透明’,从而使判决结果也更有说服力”。姜明安说,尤其是政府‘不作为’是否要写进《国家赔偿法》里去?就拿眼下三鹿“有毒奶粉”赔偿问题来说,如果三鹿这样的企业破产或者被兼并了,面对众多受害者,没有全额赔偿能力,政府是否要承担一部分责任,相应地进行一些国家赔偿呢?坦率地说,现在有一些地方政府已着手这么做了,但是因为没有统一的标准规定,所以各地往往是单打独干,赔偿金额参差不齐,比较混乱,但是遗憾地是在这次‘大修’中依旧没有写入国家赔偿的范围之内。”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正式确立。时至今日,经过近14年的实践,大大改变了普通民众在面对政府机关和司法机关时,作为冤假错案的受害者往往只满足于“平反昭雪”,甚至在讨回清白后还要回过头去向错案制造者感恩戴德的落后思维和行为定式,可以是普通民众为无辜付出的人身和财产代价理直气壮地向代表国家的公共权力部门追讨,切实履行了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权利。总之,它发挥的贡献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也应看到,国家赔偿工作的开展并非一帆风顺,在一些地方,公民、法人该申请赔偿的不敢或不愿申请,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该赔偿的不愿赔偿,人民法院该判赔偿的就是不判,致使《国家赔偿法》的实际作用大打折扣,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可能就是《国家赔偿法》本身的不完善所造成的。然而,不管怎样,这次《国家赔偿法》有机会得到“大修”,这是一种维护司法公正的进步,也使《国家赔偿法》从理念到制度向着更加现代、更加科学的法律迈出了坚实的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