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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医政检查中发现,在我省县级以下医疗机构的治疗室中,因为注射业务量小且不稳定,护士或乡村医生们在工作中为节约成本提高效益,均在溶解或稀释不同种类的各种药物时采用同一瓶大规格的溶媒,在教科书和<医院感染管理规范>[1]中虽有"配制皮试液必须要用专用溶媒","启封抽吸的各种溶媒超过24 h不得使用"的规定,但无论是教科书还是国家法律法规均无用同一瓶大规格溶媒可以用于溶解或稀释多种药物的具体操作办法的说明或详细规定.笔者在管理实践中发现,这种操作方法存在着一定的不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