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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期刊“稿约”是期刊社与投稿方(作者)之间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特定对象稿约具有要约的性质,而非特定对象稿约则是要约邀请,二者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稿约”中涉及的权利义务条款体现了“稿约”制定方的利益,而投稿方或者接受或者走开的被动地位,使得重新审视这些权利义务条款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