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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回避制度作为现代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法律尊严、保证公正审判的有效手段。根据我国诉讼法的规定,可能成为自行回避或被申请回避的人员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以及鉴定人员。鉴于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某些不正常现象,有些同志提出律师也应当成为适用回避的人员,认为应当建立律师回避制度(见《现代法学》1990年第2期)。笔者不赞同这种观点,在此不揣浅陋,提出几点不成熟的商榷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