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正】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国法[2006]12号),省政府法制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共同制定的《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方案》,已经省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