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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9部委《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建房[2017]15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6部委《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要求,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