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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礼尚往来”是我国的民间习俗和传统美德,而我国诸多贪官常借人情往来之名而行腐败交易之实。为此有必要引入“礼上往来”的概念予以辨析与矫正,在解析官员礼上往来行为走向性质的基础上,梳理和借鉴美国规制官员收送礼品行为的法律经验,完善我国对官员礼上往来行为的法律规制,竖立人情与腐败之间的法律界碑以厘清人情与腐败的界线,从而达致更为有效治理腐败的目的。
关键词:官员;人情往来;腐败交易;法律规制
作者简介:蔡宝刚,男,法学博士,扬州大学法学院教授,从事法理学研究。
基金项目:江苏省高校“211工程”三期项目“反腐败法治文化的传承与发展”
中图分类号:D924.3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7504(2011)04-0104-06收稿日期:2011-01-22
在讲究礼尚往来的中国,由于一直没能竖立人情交往与腐败交易之间的鲜明法律界碑,致使一些官员对礼品收受问题产生模糊甚至错误认识而走向腐败,弥久而泛滥的人情因素一直成为中国滋生和蔓延腐败的重要土壤。为此有必要对究竟是人情还是腐败的界限进行严格而明确的学理界定和法律规制,竖立人情与腐败之间的法律界碑,使之成为官员辨明权力行使方向和国家预防惩治腐败的标尺和灯塔。
一、官员“礼上往来”释义及走向性质解说
许多贪官假人情之名而行腐败之实的一个重要借口就是对于我国传统文化中“礼尚往来”内涵的有意或无意的错误认知,即辩解说收受礼品属于正常甚至是正当的礼尚往来行为而非腐败,所以要厘清人情与腐败的界限首先必须排除腐败行为与“礼尚往来”应有含义性质间的殊异。中国人情交往的主要方式和途径是收送礼品,过年过节、婚丧嫁娶、升迁、乔迁等时常为之且习以为常,中国自古有“礼尚往来”之说,指的是在礼节上注重有来有往,借指用对方对待自己的态度和方式去对待对方,所谓礼尚往来,“往而不来,非礼也;来而不往,亦非礼也”。讲究礼尚往来是我国的民间习俗和传统美德,正常适度的礼尚往来非但无可非议,而且是亲朋好友融洽关系、交流感情、和睦共处的有效渠道。因此,在中国人的固有思想意识中“礼尚往来”是一个约定俗成的褒义词,甚或可以提升为文明礼貌的重要表征,其本质在于平等基础上的崇尚人情交往。在“礼多人不怪”的中国,这种对于“礼尚往来”惯常认知和践行对于一般民众来说确实没有歧义和问题,礼上如何往来也只是一种纯粹的私人活动,他人尤其是国家法律无权也无需干涉。但人们也常将官员收送礼品的行为说成是“礼尚往来”,而对于手中握有国家权力和公共资源的国家工作人员来说,他们说的所谓“礼尚往来”就可能逾越本意而出现偏差,而差之毫厘就可能谬以千里。因为尽管官员与百姓所收之礼在形式上没有区别,都是一定的以礼物形态表现的有价物,但两者“往来”的情形和性质可能大相径庭。对于官员们礼物上的交往来说,其行为走向有两种可能,即可能“来”的是他人的私人利益“往”的是自己的私人利益,也可能“来”的是他人的私人利益而“往”的却是国家的公共利益。前者确属一般的“礼尚往来”,后者则早已偏离“礼尚往来”的应有含义而属于一种带有腐败性质的往来,笔者称之为“腐败往来”,因为其行为符合腐败的实质要件,即“腐败的实质是不顾公共利益而追逐自我利益”[1](P301)。因此,对于官员礼物交往的行为应该引入一个更为准确的中性词,即“礼上往来”进行表述,就是指官员通过礼物或礼品为媒介的交往活动。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官员们礼品往来行为的走向和性质进行甄别与界分,官员“礼上往来”的性质有可能是“礼尚往来”,也有可能是“腐败往来”。为此本文提出“礼上往来”的概念并作出与以上两个概念的界分绝不是出于饶舌的语言游戏,而是要厘清官员收送礼物行为的走向和性质,根本上是出于防止因对“礼尚往来”歧义解读而产生的将官员正常的人情交往与腐败的违法受贿混为一谈的认识与做法,结论是对于官员礼上往来中的“礼尚往来”国家无须管制,而对于“腐败往来”则须通过法律予以严格规制,而二者之间的界碑是需要通过法律加以界定的。
礼尚往来是我国的民间习俗和传统美德,而在我国诸多腐败案中的落网贪官总喜欢拿礼尚往来说事,以期混淆视听并博取人们同情。而其实他们的诸多收礼行为与礼尚往来的人情本意相去甚远,为此有必要引入“礼上往来”的概念予以矫正,厘清人情与腐败的界线,从而助益于我国对一些官员在礼品收送问题上名为“礼尚往来”实为“腐败往来”行为的防范与惩治。在对待这一问题上,正确的态度和做法是在确定官员礼品收送行为是否构成违法犯罪的腐败行为之前,应该以没有褒贬含义的“礼上往来”这个中性词来称谓,待到相关机关认定以后才能得出某官员的礼上往来是“礼尚往来”还是“腐败往来”。既不能把官员“礼上往来”统统看成“礼尚往来”或“腐败往来”,更不能如现在诸多人所说的对官员“礼尚往来”一概进行法律规制,因为既然是“礼尚往来”就无需予以限制,因为中国文化中的“礼尚往来”是约定俗成了的褒义内涵,无端限制有违人情和常理,故而只能是对其“礼上往来”中构成“腐败往来”的行为进行规制或制裁。因此,我们必须首先从概念与内涵上予以澄清,才能正本清源而厘清正常的“礼尚往来”还是违法的“腐败往来”,最终不为那些声称“礼尚往来”而大搞腐败的官员留下任何可乘借口。“虽然‘关系’与‘腐败’、‘贪污’在观念上是不同的,但在实践中它们却可能发生重合:‘关系’可能成为腐败的前奏,腐败可能被伪装成纯粹的‘关系’”[2],而官员“礼上往来”是否导致腐败要看其行为走向和性质,为此必须树立规范官员礼上往来行为的法律界碑,对于正常的“礼尚往来”法律应予保护,对于“腐败往来”法律应予惩治。因此,为了预防和惩治官员因收送礼品而导致的腐败,“只有对官员收受礼品的行为作出更明确、更严格的具体界定,不姑息迁就,才能制止这种官场不良习气的蔓延”[3]。
二、美国规制官员“礼上往来”的法律经验
收送礼物是人类共有的表达感情的一种重要方式,可谓是人之常情,美国也不例外。美国送礼文明风气的形成很大程度上归功于美国的清明吏治,美国通过法律约束官场收送礼品的行为,官员的一举一动时刻受到司法、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由于美国法律对政府官员送礼和收礼行为进行了严格限制,净化了官场风气,从而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培育了良好健康的送礼文化,杜绝了变相送礼行为,使毒化社会文明的奢靡送礼风气和由此导致的畸形不良商业行为没有了市场”[4]。事实也确实如此,美国官员收送礼品的行为能够基本做到公开透明和有法可依,如美国国务院每年都会公布上一年官员、议员等收到外国政府礼物的清单,清单上列出收礼人的姓名和头衔、礼品内容、收礼日期、礼品估价、礼品处理方式或礼品存放地点、馈赠者名字以及收礼原因等,在每项礼品登记的“收礼原因”一栏中都写着同样的文字:“不收可能会使馈赠者和美国政府尴尬”[5]。美国法律对于官员收送礼品的行为有明确而具体的法律规定,可以作为他山之石予以吸收和借鉴。
美国对于数额较大而构成受贿的行为同样是通过刑事法规制的,而作为“礼上往来”的一般收送礼品行为则主要是通过政府道德法来调控的。该法是美国从微观领域治理腐败的最重要的法律措施,能够起到防微杜渐的良好效果,“二战以后至今,美国联邦政府逐步建立起了一套反腐败机制,它是由关于政府道德的规章和法律以及执行这些规制和法律的机构所构成的”[6]。该法调整的理论基础是利益冲突理论,利益冲突是美国反腐败及廉政研究中的一个专有名词,特指公职人员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其自身所具有的私人利益之间的抵触、冲突与侵害,官员如果在某项政策或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方面与己有利害关系,那么他们就可能自觉或不自觉地从自己的利益,而不是从公共利益出发来作出决策。[6](P314)为了防治腐败首先要避免利益冲突,大凡政府工作人员的个人利益特别是个人的经济利益,同他们的公共职责所代表的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美国联邦政府的法规便称这种情况为利益冲突。美国政府道德法第一条就规定了利益冲突的基本原则,即执行公务是受公众的委托,所以政府工作人员都对美国政府和公民负有责任,要忠于宪法、法律和道德原则并将其置于个人利益之上。而官员收受他人的礼品在自身获得一定利益的同时还可能为他人谋取私利,从而损害公共利益,不仅可能产生利益冲突,还会损害政府的形象,“接受礼物的官员可能不是基于公正而是基于对利益的回报来作出有利于送礼者的决定,即使收礼者没有受到礼物的影响,公众也会认为送礼者享受了不公正的利益,会降低公众对政府及其官员的信任度,最终损害民主政治的形象”①。为此,美国的做法是,一方面对官员的“礼上往来”行为进行明确而严格的法律规制,基本禁止官员收受他人的礼品,另一方面又给予官员适度的收受礼品的空间以应对人情往来。因考虑到亲情关系、社交礼仪以及某些特殊场合的惯例或需要,法律规定了允许接受价值不大的象征性的物品及招待作为禁止例外,从而竖立起人情与腐败之间鲜明的法律界碑。美国自1978年颁布政府道德法以来不断对该法进行修改补充,每次修改都对官员收送礼品的行为进行更为详细的法律规制,其中主要的有《政府的道德法》、《众议院议员和雇员的伦理细则》、《参议院公务行为伦理规范》。②特别是1993年生效的《美国行政部门雇员道德行为准则》规定了适用于美国行政部门全体雇员的一套统一标准,该准则中有关官员收送礼品的规定主要有如下内容。
第一,基本禁止接受外来的礼品。外来的礼品指来自政府以外的礼品,“礼品”一词几乎包括一切有价物品,指任何馈赠、照顾、折扣、娱乐、接待、贷款、延缓偿清债务或者其他有金钱价值的表示,还包括服务、纪念品、提供的交通运输工具、车船飞机票、包销费用、地方旅游、酒店住宿和餐饮等。政府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其官职直接或间接地从违禁的来源索取或接受礼物,间接索取或接受的礼物指在该政府工作人员知情并在其父母、兄弟姐妹、配偶、孩子默许的情况下馈赠的礼物;政府工作人员不得因执行公务时改变行为而收取作为报答的礼物;政府工作人员不得索取或强行索取礼物;政府工作人员不得从同一或不同的来源频繁地收取礼物而使人有理由相信该工作人员是在利用公职谋取私利;政府工作人员不得违反任何条例而接受礼物,这些条例包括禁止政府官员去寻求、接受或者同意接受任何有一定价值的物品以换取在执行公务时改变行为,禁止政府官员从美国政府以外的任何来源领取薪水或报酬,禁止采购官员在为联邦政府进行采购时寻求、接受或者同意接受承包商方面的任何金钱、馈赠或者有一定价值的物品;政府工作人员不得违反有关政府采购和服务的规定、政策或者指导原则而接受经销商提供的促销商品等。
第二,禁止接受外来礼品的例外。包括在某一场合收到并非索取的,市场价值总计不超出20美元的礼物,在一年内从某一个人那里收取的累积市场价值在50美元以下的礼物;以私人关系为基础的礼物,政府工作人员可以接受因家庭关系或私人友谊而非该人的官职而赠送的礼物,在作出这样的决定时值得考虑的因素包括这种关系的历史长短以及该礼物是否是由家人或朋友自己出资购买的;折扣和类似的优惠,如向所有政府工作人员或所有军人提供的打折扣的会员费等;因工作表现或成就而获授的奖金或荣誉学位;以政府外的业务或者就业关系为基础的礼物,例如政府工作人员因配偶的工作关系而获得的优惠或礼物,并且这些优惠或礼物和其本人在政府的职位完全无关;政治组织赠送的礼物,凡是不受有关规定约束,可以参与竞选或政治性活动的政府工作人员可以接受由某一政治组织在其组织的活动上所提供的免费食宿和交通等安排;并非由违禁来源方面发出的邀请,例如联邦政府环境保护署的领导受邀出席一部关于工业间谍的惊险电影的预映;在国外执行公务期间接受的宴请、娱乐,但是这必须是履行公务所需,邀请一方是个人而不是某个外国政府,在场出席的有非美国公民或其他国家的代表,而且其市场价值折算成美元后不得超过美国国务院为驻外人员规定的每天伙食的最高标准;赠送给总统或副总统的礼物,只要不违反美国宪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由本部门的补充条款规定可以接受的礼物等。
第三,基本禁止官员之间送受礼品。这是基于官员之间存在上下级关系而进行的规定,主要是禁止上级收受下级的礼品或下级给上级官员送礼,以防止上级官员因礼品问题而给下级官员谋取不正当利益,保持官场内部的公正与清廉。如禁止政府工作人员赠送、捐赠或募捐礼物给上级领导,以及禁止从工资比其低的其他政府工作人员那里接受礼物,具体包括政府工作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地赠送礼物或者捐款以便为其上级购买礼物;政府工作人员不得从其他政府工作人员那里募捐以便为其本人的或其他人的上级购买礼物;政府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工资比其低的另一政府工作人员的礼物,除非他们之间不存在上下级的关系并且他们之间的私人友谊使这种礼尚往来显得合情合理;尽管有一些情况可以作为例外处理,但任何上级官员都不得从属下那里强行索取礼物等。
第四,禁止官员之间送受礼品的例外。官员之间也有正常的人情往来,为此法律也将这些情形进行列举而予以例外排除。如在生日和其他有交换礼品传统的场合,允许赠送和接受以下礼品:每次价值不超过10美元而且不得是现金的礼品;在办公室共享的食品和点心;住所的私人招待;给女主人的适当的礼物;在婚庆、生病、生孩子、收养孩子等个人意义重大的不寻常场合,在退休、辞职、工作调动等上下级关系宣告结束的时候,允许当场赠送和接受适合这种场合的礼品。在上述场合下,工作人员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捐赠或收集同事的捐赠,用以购买送给上司的合适的礼物等。①
三、完善我国官员“礼上往来”的法律规制
“综观一些党员干部走向犯罪的轨迹,都有一个思想蜕变的过程,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很多人原本并非坏人一个,他们也是从收人一瓶酒、一条烟开始,进而堕入权钱交易的泥淖的。”[7]严格而细致规制官员“礼上往来”的行为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我国对于官员收受礼品的行为也有一些党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说是三令五申,除了刑法上的贿赂罪、贪污罪及每年的重大节日不断通告提示外,其他专门的正式规定也有许多。这些都相继规定了各级尤其是高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变相形式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等。但这些禁令或准则不是以国家法规的形式出台,且鲜有关于违反这些禁令或准则的处罚规定,效果显然很不明显。可以说是禁令节节出而大礼年年送,甚至收送礼品及其衍生的腐败现象愈演愈烈,不管有“理”没“理”但绝对不能没“礼”,致使人们对官员收礼见怪不怪、习以为常,反而认为没有这样行为的官员是个稀奇古怪的人,吃喝收礼、拉关系走后门成风,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官员和政府的形象,而且还带坏了社会风气。可以说,“在中国这样一个重视人情,具有熟人文化的社会,有太多腐败的起源就在于迷迷糊糊的‘人情往来’。有太多的‘人情往来’已经困扰了权力的运行,可以说,无限制的‘人情往来’,就意味着无限制的腐败可能”。[8]为此我们需要借鉴美国的经验并从几个方面予以拨乱反正和进行法律规制。
一是转变观念。我国现实生活中官员收受礼品的行为十分严重,“从最近的‘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民意调查’看,有30.9%的人认为红包、礼金问题是当前腐败现象中最突出的问题之一,排第四位;认为红包、礼金现象同前几年相比‘有所减少’或‘明显减少’的人占41.8%,其中4.3%的人认为‘明显减少’,认为‘有所增加’或‘明显增加’的占39.9%,其中11.1%的机关干部认为‘明显增加’”[9]。由于人们对于官员“礼上往来”的行为性质在理解上存在较大偏颇,加之相关法律的缺漏,导致对其是否可能形成腐败的认知存在很大偏差:一是将“礼尚往来”等同于“礼上往来”并认为皆构成腐败,如认为“官场上的‘礼尚往来’绝对是权钱交易。假如你手中无权,你看还会有门庭若市般的‘礼尚往来’吗?官场只有利益,没有交情,见利则纷纷聚集,利尽则纷纷逃散,这是官场的铁打规律。过去是如此,现在也是如此”[10]。这种观点将官员们正常民间礼品交往中的人情往来行为也纳入腐败之列,显然过于严格和不近人情。二是认为一般的“礼上往来”并不构成腐败,或者一般礼物并不纳入认定腐败的数额,只要不是现金或有价证券等,什么烟酒茶之类的礼品统统排除在受贿之外,在执法纪检部门中似乎成为了共识且付诸实施中。这种观点显然失之过宽,也为那些借口“礼尚往来”而大搞腐败之人埋下口实。三是认为这是一种区别于一般腐败的“亚腐败”行为,如官员们大操大办红白喜事借机敛财之举一直为人们所广为诟病,相对于人们所熟知的腐败行为,这种现象往往被官员们冠以“礼尚往来”的头衔,使其更加具有隐蔽性,因此有学者称之为“亚腐败”,“我国当前法律并没有对该行为予以明确的规定,这就使此种‘亚腐败’钻了法律的空子,与打击腐败打了一个‘擦边球’,也使治理此类‘亚腐败’行为困难重重”[11]。这种观点较为客观而且形象,其确实可能形成一种有别于一般腐败的“亚腐败”现象,但明显带有折中色彩。但总体而言,实践中人们经常把包含非即时性权钱交易的官员因私收礼与真正亲友间礼尚往来的收礼行为混为一谈,从而助长了复杂多样、形形色色的礼品贿赂,似乎送礼者与收礼者都出于朋友间交往的人情“善意”,这种行为是否腐败在我国一直处于“剪不断,理还乱”的境地。因此要正确理解和看待官员们“礼上往来”的行为,对收受超过一定数量的礼品的行为决不能再认为是“礼尚往来”,并在此基础上要能够严格区分“礼尚往来”与“腐败往来”的字面含义与实质内涵,不能因为对于表面上的“礼尚往来”的误读误解而为实质上的“腐败往来”留下借口。就如在美国人看来,官员收送礼品的行为绝非私事,即使是收礼者没有给送礼者谋取非法利益,其收礼行为也是关乎或玷污了廉洁从政形象和政府威信的大事,必须予以认真对待和仔细规范,故而成为其政府道德法中首先加以规范的重要事项。这种在观念上的理性认知和重视程度值得我国学习借鉴,为此转变观念势在必行。
二是完善立法。我国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是不够具体细化,显得泛泛而谈,从而给腐败分子留下模糊的认识和狡辩的空间,制度的缺漏也是致使一些官员最终走向腐败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国目前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收礼的规定有很多的漏洞,形形色色的腐败行为被‘馈赠’等多种形式掩盖起来”[12]。美国对官员的礼上往来进行了极为详细而周全的规定,在对可能形成利益冲突而产生腐败的礼品送收行为具体列入禁止情形的同时,也对属于“礼尚往来”的情形进行了例外排除规定,这样使得在收送礼品问题上如何处理一目了然,法律界碑明显,不会产生什么歧义和偏差,当事人完全能够对照法律条款来掂量预测自己的行为性质,从而真正做到了在礼品收送问题上的有法可依。如规定的在某一场合收到并非索取的市场价值总计不超出20美元的礼物,在一年内从某一个人那里收取的累积市场价值在50美元以下的礼物,但不得因执行公务时改变行为而收取作为报答的礼物,而且不能是现金、礼券等。也就是说官员一次收受并非索取的相关服务对象的礼品(或服务)价值不得超过20美元,要求之高真是难以想象,加之严格的财产申报等制度约束,官员谋取私利或利益输送等腐败的空间和可能微乎其微。再如,官员即使出于人情往来也不得每次收取下属价值超过10美元的礼品,而且不得是现金的礼品,这就使得像我国一些官员所借口的诸多收受礼品的行为只是出于“礼尚往来”的说辞无立锥之地,在我国现实条件下下属不可能只送给上司们低于几美元的礼品,上级官员们更不会看上这点区区小礼,那些借婚丧嫁娶、过年过节、生日升迁而大操大办敛财的就更不用说了。美国政府道德法将各种利益冲突行为详细列举并予以规制,禁止什么、如何处罚、怎样遵守清清楚楚,如此具体规定就使得文强等人行为的腐败性质无可辩驳,就不会纠缠于主观意图如何评价,只要其从事了这些看似“微不足道”的礼上往来行为就构成违法,这样才能行之有效地预防和惩治各种腐败现象的发生和蔓延。因此,尽快制定详细的政府或从政道德法应是我国的当务之急和重中之重,“针对我国公务员因私收受礼品的行为,既要考虑到公务员作为社会中的公民所必需的感情交流的需要,更要防止因滥收礼品所导致的腐败。因此,我国的立法有必要参考其他国家的立法,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针对公务员收礼行为制定法律法规,通过对公务员因私收礼的价值、频率加以严格的规定,保证我国公务员队伍的清廉自律”[13]。
三是强化执法。在我国诸多腐败案中,许多落网贪官总喜欢拿“礼尚往来”说事,想方设法将“腐败往来”说成是“礼尚往来”,以期混淆视听或逃避惩罚。如文强在对其受指控受贿的部分事实和性质持有异议时认为,其下属给其送礼多是逢年过节过生日的礼节性人情往来,“都是礼尚往来,不是受贿”,“有些钱是收了,但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原沈阳市市长慕绥新也交代:“我在沈阳市任职的4年中,有180余人,每逢年节,大事小情,以各种名义给我送钱送物多达几百万元。但是,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我一直把这种送礼行为看做‘人情往来’而坦然待之”。由于缺乏对“礼尚往来”概念的正确认知,加之我国法律方面的宽泛甚至空白,使得这样的说辞比比皆是,人们的看法甚至在司法实践中也是似是而非、莫衷一是,执法标准模糊混乱,惩罚力度失之过宽。其实,不管这些人的说法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管这些人当初收受这些所谓礼物时的动机和目的是什么,但一个基本事实是,官员们即使真的有往有来,那也是人家“来”的多,自家“往”的少或“往”的公家之礼,绝不会出现“逆流”现象,更绝非是基于平视态度并付出对价礼物的“礼尚往来”。而由于这种所谓“礼尚往来”的行为比比皆是,近乎到了“法不责众”状态,纪检、执法和司法部门在很多情况下对官员所收礼品也并不纳入案值之中处理。所以,要减少官员不正当收送礼品现象发生和蔓延,就必须加大执法的力度,严格依法办事,正确区分“礼尚往来”还是“腐败往来”。我们可以研究和借鉴美国的政府道德法中利益冲突理论来指导司法实践,就是将官员收送礼品的行为推定为可能形成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利益冲突,只要是客观上收送了一定数额的礼物的行为,构成违法就无须以给送礼者谋取非法利益为认定前提,除非符合法律上例外的规定,不管其主观上出于什么目的,都可以认定为违法行为而加以惩治,这样就避免了法律实践中的模糊认识与做法,从而使那些高喊“礼尚往来”的腐败分子失去掩人耳目的借口。而且要有一个强有力且直接隶属于高层的执法机构予以实施,美国对于政府道德法及其礼品规制的实施有一套严密的执法机构予以操作,即各类道德委员会或道德办公室进行专门执法,负责对政府道德法进行宣传教育、调查取证,甚至把该法律的要求张贴在每个办公室的墙上,以时刻提醒每个官员注意自己的言行。我国法律规定的一定级别官员礼品申报、财产申报等制度,由于执法不严而处于形式主义的状态,所以强化执法就显得尤为重要,是预防和惩治官员从“礼上往来”走向“腐败往来”的关键所在。
总之,尽管我国的人情文化有特殊性,但在现代社会人们关于人情与腐败的界线还是有基本判断和共同认知的,我们绝不能用所谓人情文化的特殊性来否定腐败的共同性,而且,“关于文化因素在研究腐败中的作用存在一些问题。从文化中得出的论证常常是不对称的,它们强调那些在特定文化中可能得到宽容或赞扬的行为而不是那些受到禁止的行为”[14](P200)。所以,厘清人情与腐败的界限、竖立人情与腐败之间的法律界碑对我国现在和未来更为有效治理腐败意义重大。诚如美国学者艾克曼所总结的那样,“一个人拿来行贿的东西,在别的社会可能只被看做一件礼物。一位政治领袖或政府官员帮助朋友、家人和支持者,在某些社会受到人们的赞扬,在其他社会却可能会被视为腐败。……文化和历史虽然能够解释腐败现象的存在,但是却不能成为腐败存在的一种借口”[15](P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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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宏弢]
Putting a Legal Dividing Line between
Human Relationship and Corruption
——On “Reciprocity” between officials and Its Regulation
CAI Bao-gang
(School of Law, Yangzhou University, Yangzhou, Jiangsu 225009, China)
Abstract: “Reciprocity” is one of China’s folk cultures and good traditions, while many corrupted officials in China are often misleading the public by doing “corrupting dealings” in the name of “reciprocity”.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introduce the concept of “reciprocity”, making it discriminated and corrected. Then based on the clarification of the characteristics of reciprocity, it is necessary to sort out and learn from the U.S. experiences of legal regulation on “reciprocity” of officials, and put a legal dividing line between human relationship and corruption so as to deal with corruption efficiently.
Key words: official; human contacts; corrupted transactions; legal regulation
关键词:官员;人情往来;腐败交易;法律规制
作者简介:蔡宝刚,男,法学博士,扬州大学法学院教授,从事法理学研究。
基金项目:江苏省高校“211工程”三期项目“反腐败法治文化的传承与发展”
中图分类号:D924.3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7504(2011)04-0104-06收稿日期:2011-01-22
在讲究礼尚往来的中国,由于一直没能竖立人情交往与腐败交易之间的鲜明法律界碑,致使一些官员对礼品收受问题产生模糊甚至错误认识而走向腐败,弥久而泛滥的人情因素一直成为中国滋生和蔓延腐败的重要土壤。为此有必要对究竟是人情还是腐败的界限进行严格而明确的学理界定和法律规制,竖立人情与腐败之间的法律界碑,使之成为官员辨明权力行使方向和国家预防惩治腐败的标尺和灯塔。
一、官员“礼上往来”释义及走向性质解说
许多贪官假人情之名而行腐败之实的一个重要借口就是对于我国传统文化中“礼尚往来”内涵的有意或无意的错误认知,即辩解说收受礼品属于正常甚至是正当的礼尚往来行为而非腐败,所以要厘清人情与腐败的界限首先必须排除腐败行为与“礼尚往来”应有含义性质间的殊异。中国人情交往的主要方式和途径是收送礼品,过年过节、婚丧嫁娶、升迁、乔迁等时常为之且习以为常,中国自古有“礼尚往来”之说,指的是在礼节上注重有来有往,借指用对方对待自己的态度和方式去对待对方,所谓礼尚往来,“往而不来,非礼也;来而不往,亦非礼也”。讲究礼尚往来是我国的民间习俗和传统美德,正常适度的礼尚往来非但无可非议,而且是亲朋好友融洽关系、交流感情、和睦共处的有效渠道。因此,在中国人的固有思想意识中“礼尚往来”是一个约定俗成的褒义词,甚或可以提升为文明礼貌的重要表征,其本质在于平等基础上的崇尚人情交往。在“礼多人不怪”的中国,这种对于“礼尚往来”惯常认知和践行对于一般民众来说确实没有歧义和问题,礼上如何往来也只是一种纯粹的私人活动,他人尤其是国家法律无权也无需干涉。但人们也常将官员收送礼品的行为说成是“礼尚往来”,而对于手中握有国家权力和公共资源的国家工作人员来说,他们说的所谓“礼尚往来”就可能逾越本意而出现偏差,而差之毫厘就可能谬以千里。因为尽管官员与百姓所收之礼在形式上没有区别,都是一定的以礼物形态表现的有价物,但两者“往来”的情形和性质可能大相径庭。对于官员们礼物上的交往来说,其行为走向有两种可能,即可能“来”的是他人的私人利益“往”的是自己的私人利益,也可能“来”的是他人的私人利益而“往”的却是国家的公共利益。前者确属一般的“礼尚往来”,后者则早已偏离“礼尚往来”的应有含义而属于一种带有腐败性质的往来,笔者称之为“腐败往来”,因为其行为符合腐败的实质要件,即“腐败的实质是不顾公共利益而追逐自我利益”[1](P301)。因此,对于官员礼物交往的行为应该引入一个更为准确的中性词,即“礼上往来”进行表述,就是指官员通过礼物或礼品为媒介的交往活动。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官员们礼品往来行为的走向和性质进行甄别与界分,官员“礼上往来”的性质有可能是“礼尚往来”,也有可能是“腐败往来”。为此本文提出“礼上往来”的概念并作出与以上两个概念的界分绝不是出于饶舌的语言游戏,而是要厘清官员收送礼物行为的走向和性质,根本上是出于防止因对“礼尚往来”歧义解读而产生的将官员正常的人情交往与腐败的违法受贿混为一谈的认识与做法,结论是对于官员礼上往来中的“礼尚往来”国家无须管制,而对于“腐败往来”则须通过法律予以严格规制,而二者之间的界碑是需要通过法律加以界定的。
礼尚往来是我国的民间习俗和传统美德,而在我国诸多腐败案中的落网贪官总喜欢拿礼尚往来说事,以期混淆视听并博取人们同情。而其实他们的诸多收礼行为与礼尚往来的人情本意相去甚远,为此有必要引入“礼上往来”的概念予以矫正,厘清人情与腐败的界线,从而助益于我国对一些官员在礼品收送问题上名为“礼尚往来”实为“腐败往来”行为的防范与惩治。在对待这一问题上,正确的态度和做法是在确定官员礼品收送行为是否构成违法犯罪的腐败行为之前,应该以没有褒贬含义的“礼上往来”这个中性词来称谓,待到相关机关认定以后才能得出某官员的礼上往来是“礼尚往来”还是“腐败往来”。既不能把官员“礼上往来”统统看成“礼尚往来”或“腐败往来”,更不能如现在诸多人所说的对官员“礼尚往来”一概进行法律规制,因为既然是“礼尚往来”就无需予以限制,因为中国文化中的“礼尚往来”是约定俗成了的褒义内涵,无端限制有违人情和常理,故而只能是对其“礼上往来”中构成“腐败往来”的行为进行规制或制裁。因此,我们必须首先从概念与内涵上予以澄清,才能正本清源而厘清正常的“礼尚往来”还是违法的“腐败往来”,最终不为那些声称“礼尚往来”而大搞腐败的官员留下任何可乘借口。“虽然‘关系’与‘腐败’、‘贪污’在观念上是不同的,但在实践中它们却可能发生重合:‘关系’可能成为腐败的前奏,腐败可能被伪装成纯粹的‘关系’”[2],而官员“礼上往来”是否导致腐败要看其行为走向和性质,为此必须树立规范官员礼上往来行为的法律界碑,对于正常的“礼尚往来”法律应予保护,对于“腐败往来”法律应予惩治。因此,为了预防和惩治官员因收送礼品而导致的腐败,“只有对官员收受礼品的行为作出更明确、更严格的具体界定,不姑息迁就,才能制止这种官场不良习气的蔓延”[3]。
二、美国规制官员“礼上往来”的法律经验
收送礼物是人类共有的表达感情的一种重要方式,可谓是人之常情,美国也不例外。美国送礼文明风气的形成很大程度上归功于美国的清明吏治,美国通过法律约束官场收送礼品的行为,官员的一举一动时刻受到司法、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由于美国法律对政府官员送礼和收礼行为进行了严格限制,净化了官场风气,从而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培育了良好健康的送礼文化,杜绝了变相送礼行为,使毒化社会文明的奢靡送礼风气和由此导致的畸形不良商业行为没有了市场”[4]。事实也确实如此,美国官员收送礼品的行为能够基本做到公开透明和有法可依,如美国国务院每年都会公布上一年官员、议员等收到外国政府礼物的清单,清单上列出收礼人的姓名和头衔、礼品内容、收礼日期、礼品估价、礼品处理方式或礼品存放地点、馈赠者名字以及收礼原因等,在每项礼品登记的“收礼原因”一栏中都写着同样的文字:“不收可能会使馈赠者和美国政府尴尬”[5]。美国法律对于官员收送礼品的行为有明确而具体的法律规定,可以作为他山之石予以吸收和借鉴。
美国对于数额较大而构成受贿的行为同样是通过刑事法规制的,而作为“礼上往来”的一般收送礼品行为则主要是通过政府道德法来调控的。该法是美国从微观领域治理腐败的最重要的法律措施,能够起到防微杜渐的良好效果,“二战以后至今,美国联邦政府逐步建立起了一套反腐败机制,它是由关于政府道德的规章和法律以及执行这些规制和法律的机构所构成的”[6]。该法调整的理论基础是利益冲突理论,利益冲突是美国反腐败及廉政研究中的一个专有名词,特指公职人员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其自身所具有的私人利益之间的抵触、冲突与侵害,官员如果在某项政策或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方面与己有利害关系,那么他们就可能自觉或不自觉地从自己的利益,而不是从公共利益出发来作出决策。[6](P314)为了防治腐败首先要避免利益冲突,大凡政府工作人员的个人利益特别是个人的经济利益,同他们的公共职责所代表的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美国联邦政府的法规便称这种情况为利益冲突。美国政府道德法第一条就规定了利益冲突的基本原则,即执行公务是受公众的委托,所以政府工作人员都对美国政府和公民负有责任,要忠于宪法、法律和道德原则并将其置于个人利益之上。而官员收受他人的礼品在自身获得一定利益的同时还可能为他人谋取私利,从而损害公共利益,不仅可能产生利益冲突,还会损害政府的形象,“接受礼物的官员可能不是基于公正而是基于对利益的回报来作出有利于送礼者的决定,即使收礼者没有受到礼物的影响,公众也会认为送礼者享受了不公正的利益,会降低公众对政府及其官员的信任度,最终损害民主政治的形象”①。为此,美国的做法是,一方面对官员的“礼上往来”行为进行明确而严格的法律规制,基本禁止官员收受他人的礼品,另一方面又给予官员适度的收受礼品的空间以应对人情往来。因考虑到亲情关系、社交礼仪以及某些特殊场合的惯例或需要,法律规定了允许接受价值不大的象征性的物品及招待作为禁止例外,从而竖立起人情与腐败之间鲜明的法律界碑。美国自1978年颁布政府道德法以来不断对该法进行修改补充,每次修改都对官员收送礼品的行为进行更为详细的法律规制,其中主要的有《政府的道德法》、《众议院议员和雇员的伦理细则》、《参议院公务行为伦理规范》。②特别是1993年生效的《美国行政部门雇员道德行为准则》规定了适用于美国行政部门全体雇员的一套统一标准,该准则中有关官员收送礼品的规定主要有如下内容。
第一,基本禁止接受外来的礼品。外来的礼品指来自政府以外的礼品,“礼品”一词几乎包括一切有价物品,指任何馈赠、照顾、折扣、娱乐、接待、贷款、延缓偿清债务或者其他有金钱价值的表示,还包括服务、纪念品、提供的交通运输工具、车船飞机票、包销费用、地方旅游、酒店住宿和餐饮等。政府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其官职直接或间接地从违禁的来源索取或接受礼物,间接索取或接受的礼物指在该政府工作人员知情并在其父母、兄弟姐妹、配偶、孩子默许的情况下馈赠的礼物;政府工作人员不得因执行公务时改变行为而收取作为报答的礼物;政府工作人员不得索取或强行索取礼物;政府工作人员不得从同一或不同的来源频繁地收取礼物而使人有理由相信该工作人员是在利用公职谋取私利;政府工作人员不得违反任何条例而接受礼物,这些条例包括禁止政府官员去寻求、接受或者同意接受任何有一定价值的物品以换取在执行公务时改变行为,禁止政府官员从美国政府以外的任何来源领取薪水或报酬,禁止采购官员在为联邦政府进行采购时寻求、接受或者同意接受承包商方面的任何金钱、馈赠或者有一定价值的物品;政府工作人员不得违反有关政府采购和服务的规定、政策或者指导原则而接受经销商提供的促销商品等。
第二,禁止接受外来礼品的例外。包括在某一场合收到并非索取的,市场价值总计不超出20美元的礼物,在一年内从某一个人那里收取的累积市场价值在50美元以下的礼物;以私人关系为基础的礼物,政府工作人员可以接受因家庭关系或私人友谊而非该人的官职而赠送的礼物,在作出这样的决定时值得考虑的因素包括这种关系的历史长短以及该礼物是否是由家人或朋友自己出资购买的;折扣和类似的优惠,如向所有政府工作人员或所有军人提供的打折扣的会员费等;因工作表现或成就而获授的奖金或荣誉学位;以政府外的业务或者就业关系为基础的礼物,例如政府工作人员因配偶的工作关系而获得的优惠或礼物,并且这些优惠或礼物和其本人在政府的职位完全无关;政治组织赠送的礼物,凡是不受有关规定约束,可以参与竞选或政治性活动的政府工作人员可以接受由某一政治组织在其组织的活动上所提供的免费食宿和交通等安排;并非由违禁来源方面发出的邀请,例如联邦政府环境保护署的领导受邀出席一部关于工业间谍的惊险电影的预映;在国外执行公务期间接受的宴请、娱乐,但是这必须是履行公务所需,邀请一方是个人而不是某个外国政府,在场出席的有非美国公民或其他国家的代表,而且其市场价值折算成美元后不得超过美国国务院为驻外人员规定的每天伙食的最高标准;赠送给总统或副总统的礼物,只要不违反美国宪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由本部门的补充条款规定可以接受的礼物等。
第三,基本禁止官员之间送受礼品。这是基于官员之间存在上下级关系而进行的规定,主要是禁止上级收受下级的礼品或下级给上级官员送礼,以防止上级官员因礼品问题而给下级官员谋取不正当利益,保持官场内部的公正与清廉。如禁止政府工作人员赠送、捐赠或募捐礼物给上级领导,以及禁止从工资比其低的其他政府工作人员那里接受礼物,具体包括政府工作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地赠送礼物或者捐款以便为其上级购买礼物;政府工作人员不得从其他政府工作人员那里募捐以便为其本人的或其他人的上级购买礼物;政府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工资比其低的另一政府工作人员的礼物,除非他们之间不存在上下级的关系并且他们之间的私人友谊使这种礼尚往来显得合情合理;尽管有一些情况可以作为例外处理,但任何上级官员都不得从属下那里强行索取礼物等。
第四,禁止官员之间送受礼品的例外。官员之间也有正常的人情往来,为此法律也将这些情形进行列举而予以例外排除。如在生日和其他有交换礼品传统的场合,允许赠送和接受以下礼品:每次价值不超过10美元而且不得是现金的礼品;在办公室共享的食品和点心;住所的私人招待;给女主人的适当的礼物;在婚庆、生病、生孩子、收养孩子等个人意义重大的不寻常场合,在退休、辞职、工作调动等上下级关系宣告结束的时候,允许当场赠送和接受适合这种场合的礼品。在上述场合下,工作人员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捐赠或收集同事的捐赠,用以购买送给上司的合适的礼物等。①
三、完善我国官员“礼上往来”的法律规制
“综观一些党员干部走向犯罪的轨迹,都有一个思想蜕变的过程,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很多人原本并非坏人一个,他们也是从收人一瓶酒、一条烟开始,进而堕入权钱交易的泥淖的。”[7]严格而细致规制官员“礼上往来”的行为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我国对于官员收受礼品的行为也有一些党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说是三令五申,除了刑法上的贿赂罪、贪污罪及每年的重大节日不断通告提示外,其他专门的正式规定也有许多。这些都相继规定了各级尤其是高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变相形式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等。但这些禁令或准则不是以国家法规的形式出台,且鲜有关于违反这些禁令或准则的处罚规定,效果显然很不明显。可以说是禁令节节出而大礼年年送,甚至收送礼品及其衍生的腐败现象愈演愈烈,不管有“理”没“理”但绝对不能没“礼”,致使人们对官员收礼见怪不怪、习以为常,反而认为没有这样行为的官员是个稀奇古怪的人,吃喝收礼、拉关系走后门成风,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官员和政府的形象,而且还带坏了社会风气。可以说,“在中国这样一个重视人情,具有熟人文化的社会,有太多腐败的起源就在于迷迷糊糊的‘人情往来’。有太多的‘人情往来’已经困扰了权力的运行,可以说,无限制的‘人情往来’,就意味着无限制的腐败可能”。[8]为此我们需要借鉴美国的经验并从几个方面予以拨乱反正和进行法律规制。
一是转变观念。我国现实生活中官员收受礼品的行为十分严重,“从最近的‘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民意调查’看,有30.9%的人认为红包、礼金问题是当前腐败现象中最突出的问题之一,排第四位;认为红包、礼金现象同前几年相比‘有所减少’或‘明显减少’的人占41.8%,其中4.3%的人认为‘明显减少’,认为‘有所增加’或‘明显增加’的占39.9%,其中11.1%的机关干部认为‘明显增加’”[9]。由于人们对于官员“礼上往来”的行为性质在理解上存在较大偏颇,加之相关法律的缺漏,导致对其是否可能形成腐败的认知存在很大偏差:一是将“礼尚往来”等同于“礼上往来”并认为皆构成腐败,如认为“官场上的‘礼尚往来’绝对是权钱交易。假如你手中无权,你看还会有门庭若市般的‘礼尚往来’吗?官场只有利益,没有交情,见利则纷纷聚集,利尽则纷纷逃散,这是官场的铁打规律。过去是如此,现在也是如此”[10]。这种观点将官员们正常民间礼品交往中的人情往来行为也纳入腐败之列,显然过于严格和不近人情。二是认为一般的“礼上往来”并不构成腐败,或者一般礼物并不纳入认定腐败的数额,只要不是现金或有价证券等,什么烟酒茶之类的礼品统统排除在受贿之外,在执法纪检部门中似乎成为了共识且付诸实施中。这种观点显然失之过宽,也为那些借口“礼尚往来”而大搞腐败之人埋下口实。三是认为这是一种区别于一般腐败的“亚腐败”行为,如官员们大操大办红白喜事借机敛财之举一直为人们所广为诟病,相对于人们所熟知的腐败行为,这种现象往往被官员们冠以“礼尚往来”的头衔,使其更加具有隐蔽性,因此有学者称之为“亚腐败”,“我国当前法律并没有对该行为予以明确的规定,这就使此种‘亚腐败’钻了法律的空子,与打击腐败打了一个‘擦边球’,也使治理此类‘亚腐败’行为困难重重”[11]。这种观点较为客观而且形象,其确实可能形成一种有别于一般腐败的“亚腐败”现象,但明显带有折中色彩。但总体而言,实践中人们经常把包含非即时性权钱交易的官员因私收礼与真正亲友间礼尚往来的收礼行为混为一谈,从而助长了复杂多样、形形色色的礼品贿赂,似乎送礼者与收礼者都出于朋友间交往的人情“善意”,这种行为是否腐败在我国一直处于“剪不断,理还乱”的境地。因此要正确理解和看待官员们“礼上往来”的行为,对收受超过一定数量的礼品的行为决不能再认为是“礼尚往来”,并在此基础上要能够严格区分“礼尚往来”与“腐败往来”的字面含义与实质内涵,不能因为对于表面上的“礼尚往来”的误读误解而为实质上的“腐败往来”留下借口。就如在美国人看来,官员收送礼品的行为绝非私事,即使是收礼者没有给送礼者谋取非法利益,其收礼行为也是关乎或玷污了廉洁从政形象和政府威信的大事,必须予以认真对待和仔细规范,故而成为其政府道德法中首先加以规范的重要事项。这种在观念上的理性认知和重视程度值得我国学习借鉴,为此转变观念势在必行。
二是完善立法。我国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是不够具体细化,显得泛泛而谈,从而给腐败分子留下模糊的认识和狡辩的空间,制度的缺漏也是致使一些官员最终走向腐败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国目前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收礼的规定有很多的漏洞,形形色色的腐败行为被‘馈赠’等多种形式掩盖起来”[12]。美国对官员的礼上往来进行了极为详细而周全的规定,在对可能形成利益冲突而产生腐败的礼品送收行为具体列入禁止情形的同时,也对属于“礼尚往来”的情形进行了例外排除规定,这样使得在收送礼品问题上如何处理一目了然,法律界碑明显,不会产生什么歧义和偏差,当事人完全能够对照法律条款来掂量预测自己的行为性质,从而真正做到了在礼品收送问题上的有法可依。如规定的在某一场合收到并非索取的市场价值总计不超出20美元的礼物,在一年内从某一个人那里收取的累积市场价值在50美元以下的礼物,但不得因执行公务时改变行为而收取作为报答的礼物,而且不能是现金、礼券等。也就是说官员一次收受并非索取的相关服务对象的礼品(或服务)价值不得超过20美元,要求之高真是难以想象,加之严格的财产申报等制度约束,官员谋取私利或利益输送等腐败的空间和可能微乎其微。再如,官员即使出于人情往来也不得每次收取下属价值超过10美元的礼品,而且不得是现金的礼品,这就使得像我国一些官员所借口的诸多收受礼品的行为只是出于“礼尚往来”的说辞无立锥之地,在我国现实条件下下属不可能只送给上司们低于几美元的礼品,上级官员们更不会看上这点区区小礼,那些借婚丧嫁娶、过年过节、生日升迁而大操大办敛财的就更不用说了。美国政府道德法将各种利益冲突行为详细列举并予以规制,禁止什么、如何处罚、怎样遵守清清楚楚,如此具体规定就使得文强等人行为的腐败性质无可辩驳,就不会纠缠于主观意图如何评价,只要其从事了这些看似“微不足道”的礼上往来行为就构成违法,这样才能行之有效地预防和惩治各种腐败现象的发生和蔓延。因此,尽快制定详细的政府或从政道德法应是我国的当务之急和重中之重,“针对我国公务员因私收受礼品的行为,既要考虑到公务员作为社会中的公民所必需的感情交流的需要,更要防止因滥收礼品所导致的腐败。因此,我国的立法有必要参考其他国家的立法,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针对公务员收礼行为制定法律法规,通过对公务员因私收礼的价值、频率加以严格的规定,保证我国公务员队伍的清廉自律”[13]。
三是强化执法。在我国诸多腐败案中,许多落网贪官总喜欢拿“礼尚往来”说事,想方设法将“腐败往来”说成是“礼尚往来”,以期混淆视听或逃避惩罚。如文强在对其受指控受贿的部分事实和性质持有异议时认为,其下属给其送礼多是逢年过节过生日的礼节性人情往来,“都是礼尚往来,不是受贿”,“有些钱是收了,但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原沈阳市市长慕绥新也交代:“我在沈阳市任职的4年中,有180余人,每逢年节,大事小情,以各种名义给我送钱送物多达几百万元。但是,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我一直把这种送礼行为看做‘人情往来’而坦然待之”。由于缺乏对“礼尚往来”概念的正确认知,加之我国法律方面的宽泛甚至空白,使得这样的说辞比比皆是,人们的看法甚至在司法实践中也是似是而非、莫衷一是,执法标准模糊混乱,惩罚力度失之过宽。其实,不管这些人的说法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管这些人当初收受这些所谓礼物时的动机和目的是什么,但一个基本事实是,官员们即使真的有往有来,那也是人家“来”的多,自家“往”的少或“往”的公家之礼,绝不会出现“逆流”现象,更绝非是基于平视态度并付出对价礼物的“礼尚往来”。而由于这种所谓“礼尚往来”的行为比比皆是,近乎到了“法不责众”状态,纪检、执法和司法部门在很多情况下对官员所收礼品也并不纳入案值之中处理。所以,要减少官员不正当收送礼品现象发生和蔓延,就必须加大执法的力度,严格依法办事,正确区分“礼尚往来”还是“腐败往来”。我们可以研究和借鉴美国的政府道德法中利益冲突理论来指导司法实践,就是将官员收送礼品的行为推定为可能形成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利益冲突,只要是客观上收送了一定数额的礼物的行为,构成违法就无须以给送礼者谋取非法利益为认定前提,除非符合法律上例外的规定,不管其主观上出于什么目的,都可以认定为违法行为而加以惩治,这样就避免了法律实践中的模糊认识与做法,从而使那些高喊“礼尚往来”的腐败分子失去掩人耳目的借口。而且要有一个强有力且直接隶属于高层的执法机构予以实施,美国对于政府道德法及其礼品规制的实施有一套严密的执法机构予以操作,即各类道德委员会或道德办公室进行专门执法,负责对政府道德法进行宣传教育、调查取证,甚至把该法律的要求张贴在每个办公室的墙上,以时刻提醒每个官员注意自己的言行。我国法律规定的一定级别官员礼品申报、财产申报等制度,由于执法不严而处于形式主义的状态,所以强化执法就显得尤为重要,是预防和惩治官员从“礼上往来”走向“腐败往来”的关键所在。
总之,尽管我国的人情文化有特殊性,但在现代社会人们关于人情与腐败的界线还是有基本判断和共同认知的,我们绝不能用所谓人情文化的特殊性来否定腐败的共同性,而且,“关于文化因素在研究腐败中的作用存在一些问题。从文化中得出的论证常常是不对称的,它们强调那些在特定文化中可能得到宽容或赞扬的行为而不是那些受到禁止的行为”[14](P200)。所以,厘清人情与腐败的界限、竖立人情与腐败之间的法律界碑对我国现在和未来更为有效治理腐败意义重大。诚如美国学者艾克曼所总结的那样,“一个人拿来行贿的东西,在别的社会可能只被看做一件礼物。一位政治领袖或政府官员帮助朋友、家人和支持者,在某些社会受到人们的赞扬,在其他社会却可能会被视为腐败。……文化和历史虽然能够解释腐败现象的存在,但是却不能成为腐败存在的一种借口”[15](P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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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宏弢]
Putting a Legal Dividing Line between
Human Relationship and Corruption
——On “Reciprocity” between officials and Its Regulation
CAI Bao-gang
(School of Law, Yangzhou University, Yangzhou, Jiangsu 225009, China)
Abstract: “Reciprocity” is one of China’s folk cultures and good traditions, while many corrupted officials in China are often misleading the public by doing “corrupting dealings” in the name of “reciprocity”.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introduce the concept of “reciprocity”, making it discriminated and corrected. Then based on the clarification of the characteristics of reciprocity, it is necessary to sort out and learn from the U.S. experiences of legal regulation on “reciprocity” of officials, and put a legal dividing line between human relationship and corruption so as to deal with corruption efficiently.
Key words: official; human contacts; corrupted transactions; legal regul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