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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举证责任是法律假定的一种后果,即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出自己的主张、证明自己的主张。我国民事医疗诉讼在归责原则上经历了由过错责任到过错推定责任、再到过错责任的发展过程,在举证责任上经历了由“过失行为证明责任”向“举证责任倒置”、再到“过错举证责任”的转变过程。然而,立法总是滞后于社会实践的发展,尽管在医疗诉讼举证责任分配方面做了多次修改,但每一次的修改似乎是有进亦有退,并不与医疗诉讼的现状完全相适应,在实践中也会暴露出许多问题。
关键词 民事医疗诉讼 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一、我国医疗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发展脉络
我国医疗纠纷中的证明责任,最早规定出自于 1987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该办法第 4 条规定:“医疗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事件,必须及时、认真地做好调查研究和分析、鉴定工作。”第 18 条“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长期以来,我国在处理医疗诉讼案件时,均依据以上规定采取过失认定,仅要求医疗单位举证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失,而其他举证责任则由患方承担。
为解决医患双方在诉讼中地位不平等问题,保护患方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日颁布实施《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其中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 由医院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由此确立了我国医疗诉讼过程中的“举证责任倒置”的制度,依据此规定医疗机构将在医疗诉讼过程中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
综上,我国民事医疗诉讼在归责原则上经历了由过错责任到过错推定责任、再到过错责任的发展过程,在举证责任上经历了由“过失行为证明责任”向“举证责任倒置”、再到“过错举证责任”的转变过程。
二、我国医疗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发展的评析
我国民事医疗诉讼举证责任分配,是随着医疗实践的深入、医疗环境的改变而作出调整的。然而,立法总是滞后于社会实践的发展,尽管在医疗诉讼举证责任分配方面做了多次修改,但每一次的修改似乎是有进亦有退,并不与医疗诉讼的现状完全相适应,在实践中也会暴露出许多问题。
一方面,《处理办法》规定了医疗机构应举证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失,《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承担举证责任。然而,这些规定说明医疗机构在过失或者具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应主动承担举证责任,其他情况是否承担举证责任,则比较模糊。医疗行为是复杂而专业性强的社会实践活动,相对于具有丰富的医疗专业知识的医务人员而言,患者是一个弱势群体,况且整个医疗活动的主要资料都是由医疗机构掌控,如果要患者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这是无疑相当困难的。
另一方面,“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将主要的举证责任划分给医院一方,这虽然改变了患者在医疗诉讼中的传统弱势地位,在一定程度上也起到了保护患者利益的作用,但是却加重了医方的举证责任,同时还诱发了许多社会问题。由于举证责任的减轻,促使患者将医疗纠纷动辄就诉诸法院,使医疗诉讼案件激增;而医疗机构方面为了减轻自己的举证责任,避免诉讼而进行防御性医疗,从而导致过度医疗,增加了患者的就医负担,对医疗资源造成了很大的浪费;部分当事人错误理解该制度,以为举证责任应全盘由医疗机构承担,常常怠于举证,给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带来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三、衡平我国民事医疗诉讼双方当事人举证责任分配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也就是说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应该在一定的范围内各自承担举证责任,而不应将举证责任偏向分配于任何一方。从的立法在民事医疗诉讼方面来看,举证责任就像跷跷板一样在医患双方之间来回转换。为构建和谐的医疗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我们有必要适度衡平分配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
(一)从立法上规范医患双方举证责任的分配
目前我国关于民事医疗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主要散见于《民事诉讼法》、《侵权责任法》和《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条文。然而,这些的规定大多比较抽象,在实践中缺乏操作性。因此我国应完善相关立法,从立法上合理地分配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法律作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衡平器,从立法上衡平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缓减医患矛盾,构建和谐的医疗环境。
(二)从维护患者利益出发,必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不由其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是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2]在医疗诉讼过程中,由于患者的主要治疗过程是在医院进行,进行的治疗方案也是由医院的相关科室和医生制定,因此患者的病历资料、对患者采取的具体治疗措施都由医院掌握;对于患者而言,在治疗过程中只有被动接受,也无法全面了解院方控制领域内所发生的事件经过,也难以了解医疗行为所导致的侵权事实的真相。
(三)从有利于实现司法目的出发,患方亦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患方在医疗法律关系中的弱势地位决定了其无法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但不能全部免除其承担举证的责任。首先患者要提供证据证明其受到了医疗侵权的事实,该被侵权与相关的医疗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其次尽管医疗机构承担着大部分的举证责任,但依据我国民事诉讼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患者要对其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只有原被告双方提供足够的证据,法院才能综合分析判断,最后依法做出公正合理合法的判决,达到辨别是非、定纷止争、维护社会稳定的效果。
四、结语
尽管《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机构在民事医疗侵权中承担过错举证责任,但介于我国医疗纠纷频发,医患矛盾尖锐的实际情况,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医疗诉讼案件的时候应该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求医患双方承担各自相应的举证责任。
参考文献:
[1]巩旭芬.论医疗纠纷中的证明责任[J].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3.
[2]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培训班.民事诉讼法讲座[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114.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民事医疗诉讼 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一、我国医疗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发展脉络
我国医疗纠纷中的证明责任,最早规定出自于 1987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该办法第 4 条规定:“医疗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事件,必须及时、认真地做好调查研究和分析、鉴定工作。”第 18 条“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长期以来,我国在处理医疗诉讼案件时,均依据以上规定采取过失认定,仅要求医疗单位举证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失,而其他举证责任则由患方承担。
为解决医患双方在诉讼中地位不平等问题,保护患方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日颁布实施《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其中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 由医院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由此确立了我国医疗诉讼过程中的“举证责任倒置”的制度,依据此规定医疗机构将在医疗诉讼过程中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
综上,我国民事医疗诉讼在归责原则上经历了由过错责任到过错推定责任、再到过错责任的发展过程,在举证责任上经历了由“过失行为证明责任”向“举证责任倒置”、再到“过错举证责任”的转变过程。
二、我国医疗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发展的评析
我国民事医疗诉讼举证责任分配,是随着医疗实践的深入、医疗环境的改变而作出调整的。然而,立法总是滞后于社会实践的发展,尽管在医疗诉讼举证责任分配方面做了多次修改,但每一次的修改似乎是有进亦有退,并不与医疗诉讼的现状完全相适应,在实践中也会暴露出许多问题。
一方面,《处理办法》规定了医疗机构应举证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失,《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承担举证责任。然而,这些规定说明医疗机构在过失或者具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应主动承担举证责任,其他情况是否承担举证责任,则比较模糊。医疗行为是复杂而专业性强的社会实践活动,相对于具有丰富的医疗专业知识的医务人员而言,患者是一个弱势群体,况且整个医疗活动的主要资料都是由医疗机构掌控,如果要患者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这是无疑相当困难的。
另一方面,“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将主要的举证责任划分给医院一方,这虽然改变了患者在医疗诉讼中的传统弱势地位,在一定程度上也起到了保护患者利益的作用,但是却加重了医方的举证责任,同时还诱发了许多社会问题。由于举证责任的减轻,促使患者将医疗纠纷动辄就诉诸法院,使医疗诉讼案件激增;而医疗机构方面为了减轻自己的举证责任,避免诉讼而进行防御性医疗,从而导致过度医疗,增加了患者的就医负担,对医疗资源造成了很大的浪费;部分当事人错误理解该制度,以为举证责任应全盘由医疗机构承担,常常怠于举证,给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带来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三、衡平我国民事医疗诉讼双方当事人举证责任分配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也就是说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应该在一定的范围内各自承担举证责任,而不应将举证责任偏向分配于任何一方。从的立法在民事医疗诉讼方面来看,举证责任就像跷跷板一样在医患双方之间来回转换。为构建和谐的医疗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我们有必要适度衡平分配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
(一)从立法上规范医患双方举证责任的分配
目前我国关于民事医疗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主要散见于《民事诉讼法》、《侵权责任法》和《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条文。然而,这些的规定大多比较抽象,在实践中缺乏操作性。因此我国应完善相关立法,从立法上合理地分配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法律作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衡平器,从立法上衡平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缓减医患矛盾,构建和谐的医疗环境。
(二)从维护患者利益出发,必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不由其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是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2]在医疗诉讼过程中,由于患者的主要治疗过程是在医院进行,进行的治疗方案也是由医院的相关科室和医生制定,因此患者的病历资料、对患者采取的具体治疗措施都由医院掌握;对于患者而言,在治疗过程中只有被动接受,也无法全面了解院方控制领域内所发生的事件经过,也难以了解医疗行为所导致的侵权事实的真相。
(三)从有利于实现司法目的出发,患方亦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患方在医疗法律关系中的弱势地位决定了其无法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但不能全部免除其承担举证的责任。首先患者要提供证据证明其受到了医疗侵权的事实,该被侵权与相关的医疗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其次尽管医疗机构承担着大部分的举证责任,但依据我国民事诉讼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患者要对其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只有原被告双方提供足够的证据,法院才能综合分析判断,最后依法做出公正合理合法的判决,达到辨别是非、定纷止争、维护社会稳定的效果。
四、结语
尽管《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机构在民事医疗侵权中承担过错举证责任,但介于我国医疗纠纷频发,医患矛盾尖锐的实际情况,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医疗诉讼案件的时候应该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求医患双方承担各自相应的举证责任。
参考文献:
[1]巩旭芬.论医疗纠纷中的证明责任[J].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3.
[2]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培训班.民事诉讼法讲座[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114.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