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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以及存续期间,要求投保人以最大诚信为原则,履行如实告知、及时通知等义务;而保险人在单方制定合同条款时,却有时违背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在车险条款中,承保旧车按照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收取保费,发生全损时则按车辆实际价值赔付,利用格式条款凭借合同制定者的优势不承担相应义务却多享受权利,损害投保人利益,体现了车险经营中保险人的不诚信和经营中的不公平问题。为此,改革与调整保险金额确定方式,合理处理保险赔偿,使权利与义务对等,还利于投保人,以彰显保险尤其车险中的公平与诚信是本文探索和研究的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