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模式”破解“校闹”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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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年来,“校闹”现象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更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如何破解“校闹”困局,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的颁布施行,为江西省各地各校在预防与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治保障,对全面推进依法治教和依法治校工作,建设和谐平安校园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的地方性法规属性,为预防和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提供了“江西模式”,为破解“校闹”贡献了“江西智慧”。
  【关键词】“校闹”;学生人身伤害;预防;处理
  “校闹”,是由学生人身伤害事件引发的家长在校园内聚众闹事问题。“校闹”多采取堵校门口、拉横幅、哭闹等形式,以非法行为实现不正当诉求,“校闹”现象严重地影响了学校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近年来,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引发的“校闹”事件屡屡发生,成为了学校和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隐患,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如何破解“校闹”困局备受社会各界期待。2015年11月20日,江西省人大常务委员会正式通过了《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施行,为江西省各地各校预防与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治保障,《条例》的颁布施行对厘清各方责任边界,建立健全学校风险防范和风险分担机制,推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条例》具有地方性法规属性的“江西模式”,成为江西省学校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形势根本好转的分水岭。《条例》施行前案例:2014年6月24日,江西某大学附属中学曾发生过一起高一学生跳楼自杀事件。学生跳楼自杀的第二天,家属纠集多人,在学校门口摆花圈、拉横幅、在校园内烧纸钱和放鞭炮。家属提出抚慰金150万元的要求,在谈判无果情况下,多次围攻学校领导。经过近2个月的艰苦协商,临近开学,在有关机关强力介入下,双方终于就解决此事达成协议。学校出于人道关怀一次性给予家属救助金29.9万元。整个处理过程较为混乱。《条例》施行后案例:2016年1月1日,条例实施当天,江西某师范大学一名大四男生在校外高坠死亡。学校在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公安厅等部门指导和帮助下,依据条例的有关内容,顺利、妥善处理了这起意外事件。整个处理过程有条不紊。
  一、依法治理“校闹”的必要性
  “校闹”影响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造成了家校对立,更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鉴于此,依法治理“校闹”非常必要。
  (一)法律层面。对法律制度而言,如果“校闹”不能治理,直接挑战的是法律的权威性,对依法治国理念在教育领域的实现形成阻碍。
  (二)社会层面。对社会而言,如果“校闹”行为得不到治理,必然导致其他家长的效仿,形成“破窗效应”,进一步破坏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三)学校层面。对学校而言,“校闹”得不到有效治理,将更多消耗学校管理者的精力,直接影响到对学校的管理,不利于正常教学活动的开展,有的学校为了避免“出事”,减少课外活动时间,取消组织校外活动,把学生“圈养”起来。
  (四)学生层面。对学生而言,“校闹”得不到有效治理,直接影响到正常的上课活动。
  (五)“校闹”层面。对“校闹”者子女而言,其行为也不利于其健康成长;对“校闹”者而言,以一种不合法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诉求,往往意味着不利法律责任的承担,尤其在一些校园伤害事故中,“校闹”行为将受害者变为了加害者。
  二、“校闹”为何久治而不绝
  (一)法律制度缺失。一些地方“校闹”频发,一个重要原因是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管理体制存在缺陷。由于我国没有《学校安全法》,对于学校与学生之间、学校与教师之间以及学校与政府主管部门之间的责任界限划分不明确,导致在校园安全事故处理中学校处于被动状态。
  (二)法律意识淡薄。家长的法律意识不强也是重要原因。部分学生家长法律意识淡薄或存在法律认识偏差,认为只要是孩子在学校发生事故就是学校的错,这些家长觉得事情一旦闹起来社会就会关注,想以此给学校施压,而对自己行为是否犯法不管不顾。
  (三)管理部门缺位。由于法律和政策对各部门的职责没有明确的界定,导致一些地方和部门对“校闹”现象不愿管、不敢管,有关部门担心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会激化矛盾、影响稳定,往往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客观上纵容了“校闹”。
  (四)社会舆论纵容。社会舆论一般倾向于同情“校闹”的学生家长。一旦出事,无论大小,必然来闹,这样就助长了“校闹”的行为,也间接导致了“校闹”现象久治无效的结果。
  (五)保险政策缺陷。我国对学生的社会保险政策的制度设计还有不少缺陷,按照现行的社保政策,学生一旦发生意外伤害,所获得的保险理赔金过低,当事家长进行“校闹”有时也是无奈之举。在现有渠道得不到有效救济时,家长往往诉诸“校闹”。
  三、“江西模式”的“校闹”治理之道
  (一)坚持风险主体责任分散的原则,解决责任主体缺位的问题。1.责任划分。界定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划分,明确合法且有利预防。事故责任的划分,是学生家长和学校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也是防止产生和妥善解决事故纠纷的关键。各方的责任越清晰具体,越有利于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调解和处理,也越有利于事故的预防。《条例》规定了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11种情形,能够倒逼学校落实在安全教育、管理方面应尽的职责和义务。《条例》对学校免除责任5种情形的设置,既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又考虑到了一些学校为不承担事故责任,尽量少上体育课、不开运动会、不组织社会实践活动等现象的发生,有利于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条例》同时还对学生及其监护人,以及第三方应当承担的责任作了明确规定。2.赔偿机制。完善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机制,赔偿依法且理赔有据。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赔偿是一个焦点问题。受伤害学生或其监护人得到依法、及時的赔偿,能够较好地安抚受伤的心灵,解决事故纠纷。为此,《条例》建立健全了学校风险防范和风险分担机制,把学校的办学风险纳入保险责任范围。这有助于受伤害学生及其监护人或抚养人及时得到赔付,也减轻了学校的办学负担和风险,有利于维护校园的和谐稳定。《条例》明确保险人应当将其所参与签订的自行和解协议书、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主管部门行政调解协议书以及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等作为保险理赔的依据,这有助于赔偿的及时到位。   《条例》还进一步完善了事故的赔偿责任制度。
  (二)坚持风险控制措施靠前的原则,解决预防措施缺位的问题。强调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工作,覆盖面广且主体突出。《条例》将事故的预防放在重要位置,总则第二条就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适用本条例。事故预防的时空设置得非常广,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条例》强调了事故的预防是社会各方的共同责任,既详细规定了学校、政府及相关部门、学生及学生监护人或抚养人等责任主体的责任,也兼顾了保险机构、新闻媒体以及为学校、学生提供设备、场地、服务等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内容设置尽可能做到全覆盖。《条例》尤其突出了学校、政府及相关部门、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责任。比如,学校作为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中的重要一环,《条例》花了大量篇幅,对学校在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安全职责等方面进行了详细明确的规定。并針对各级各类学校的不同特点,分别对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在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上的职责作了特别规定。《条例》同时还针对我省留守儿童较多、中小学生溺亡事故易发等实际情况,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三)坚持风险化解成本最低的原则,解决处理措施缺位的问题。规范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工作,范围明确且程序清晰。为使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得到依法、公正、合理、及时的处理,《条例》界定了处理的适用范围,只限于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明确了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医疗机构、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各方面应该采取的行动或措施;规定了事故纠纷可以选择自行协商、申请行政调解、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多元解决途径。《条例》设计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处理的第三方调解制度,对调解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人民调解员的聘任、事故纠纷调解的方式方法、经费保障等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条例》还明确规定了危害公共利益的6种禁止行为,并对6种行为的依法处置进行了规定,对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将会起到重要作用。《条例》坚持了事故的预防与事故的处理两者并重的原则,既明确规定了各方的预防职责,又合理界定了事故责任的区分,规定了事故处理的途径、程序及赔偿办法等内容,突出了“预防和依法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的立法目的,为预防和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提供了“江西模式”,为破解“校闹”贡献了“江西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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