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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案件的证据,是指由税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用于确定被查对象是否有税务违法违章行为,区分责任轻重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文字,影像资料。《行政诉讼法》第31条规定了税务稽查案件证据的几种形式,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新的《税收征管法》第58条对证据的收集手段也作了规定: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