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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晚,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与顺帆路交叉路口发生一起命案,一辆宝马车驶入非机动车道险些与一辆自行车剐蹭,宝马车驾驶人刘海龙持刀追砍骑车男子于海明,之后刘海龙反被砍身亡。
此案发生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9月1日,昆山市公安机关认为,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此案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对于此案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业内有关专家。
正当防卫要更多保护防卫人利益
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的主要理由包括:
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判断“行凶”的核心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
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纵观本案,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对方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打电话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通报结论是正当防卫,事实清楚,理由充足得体。之前对正当防卫起到重要意义的案件是于欢案,如果没有于欢案在先,这个案子的结果还真不好说。有了于欢案在前,大家就注意到适用正当防卫时要更多保护防卫人利益,对防卫人做出更有利的判断。这样的观念和判断尺度,与人民群众对于公平正义的直观感受一致,因而得到了社会一致好评。本案是继于欢案之后的又一标杆案件,将会对正当防卫的适用产生重大意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说。
反追砍行为不影响适用正当防卫
此案经过比较曲折,经媒体曝光后,社会各界对案件经过也同样十分关注。
根据昆山警方在通报中对案件经过的详细描述,业内专家在对案件细节进行深入分析后,完全支持昆山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骑车男子于海明夺刀在手后有反追砍的行为,这并不影响适用正当防卫。当防卫人和不法侵害人进行夺刀这样的殊死搏斗时,他很难冷静把控自己行为。在紧急之下做出反追砍行为,应该认为是在激烈搏斗下连贯、本能的反击,而不应割裂开。问题的实质在于侵害危险是否真正消除。在这起案件中,对方人数占优势,对方暴力攻击意志坚定、暴力程度高,不仅要拳击,还要拿刀来砍。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夺刀在手,对方反扑的可能性还是存在的。此时,于海明认为不法侵害没有消除,仍然防卫自身安全,这是可以理解的。”阮齐林说。
阮齐林认为,从上述两个角度看,于海明的行为符合防卫的实际条件,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反击,并且没有超过反击的限度。
“无法证明宝马车驾驶人刘海龙丧失了反抗能力,他并没有跪地求饶或放弃对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说,在当时的情况下,如果刘海龙想放弃打斗,完全可以通过言语屈服、动作求饶直接表现,跑向车并不能表达出任何放弃意愿和逃跑的目的。
暴力攻击者应该承担一定后果
一直以来,实践中关于正当防卫的适用都存在一些争议。
“过去对于正当防卫的适用确实比较保守。正因为如此,刑法的规定相对激进一些。修改刑法时,规定明显超过正当防卫必要性、造成重大伤亡的防卫才构成防卫过当,另外还加了一个特殊防卫的规定,对行凶等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防卫,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认为过当。增加这两条对防卫人有利的规定,体现出立法机关想要改善正当防卫适用过于保守的做法。”阮齐林说。
在阮齐林看来,本案带给人们关于正当防卫的思考是全方位的。谁在日常生活中率先违反规则对他人进行暴力攻击,由此遭致他人暴力反击的,暴力攻击者应该承担一定的后果,作为反击者应该得到法律一定程度上的保护和宽容。
本案的最终结果无疑将会发挥风向标作用,那么对于普通人来说,又该如何把握好正当防卫的限度?
“普通群众应该树立大胆自卫的观念。不过,当对方在用语言、行为准确地表达出求饶、認错并停止侵害后,那就没有自卫的前提条件了。这就是普通人应该把握的限度:对方不停止侵害,我就不停止防卫。不过也需要依照当时具体情形进行判断。”洪道德说。
(摘自《法制日报》9.2)
此案发生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9月1日,昆山市公安机关认为,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此案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对于此案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业内有关专家。
正当防卫要更多保护防卫人利益
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的主要理由包括:
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判断“行凶”的核心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
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纵观本案,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对方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打电话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通报结论是正当防卫,事实清楚,理由充足得体。之前对正当防卫起到重要意义的案件是于欢案,如果没有于欢案在先,这个案子的结果还真不好说。有了于欢案在前,大家就注意到适用正当防卫时要更多保护防卫人利益,对防卫人做出更有利的判断。这样的观念和判断尺度,与人民群众对于公平正义的直观感受一致,因而得到了社会一致好评。本案是继于欢案之后的又一标杆案件,将会对正当防卫的适用产生重大意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说。
反追砍行为不影响适用正当防卫
此案经过比较曲折,经媒体曝光后,社会各界对案件经过也同样十分关注。
根据昆山警方在通报中对案件经过的详细描述,业内专家在对案件细节进行深入分析后,完全支持昆山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骑车男子于海明夺刀在手后有反追砍的行为,这并不影响适用正当防卫。当防卫人和不法侵害人进行夺刀这样的殊死搏斗时,他很难冷静把控自己行为。在紧急之下做出反追砍行为,应该认为是在激烈搏斗下连贯、本能的反击,而不应割裂开。问题的实质在于侵害危险是否真正消除。在这起案件中,对方人数占优势,对方暴力攻击意志坚定、暴力程度高,不仅要拳击,还要拿刀来砍。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夺刀在手,对方反扑的可能性还是存在的。此时,于海明认为不法侵害没有消除,仍然防卫自身安全,这是可以理解的。”阮齐林说。
阮齐林认为,从上述两个角度看,于海明的行为符合防卫的实际条件,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反击,并且没有超过反击的限度。
“无法证明宝马车驾驶人刘海龙丧失了反抗能力,他并没有跪地求饶或放弃对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说,在当时的情况下,如果刘海龙想放弃打斗,完全可以通过言语屈服、动作求饶直接表现,跑向车并不能表达出任何放弃意愿和逃跑的目的。
暴力攻击者应该承担一定后果
一直以来,实践中关于正当防卫的适用都存在一些争议。
“过去对于正当防卫的适用确实比较保守。正因为如此,刑法的规定相对激进一些。修改刑法时,规定明显超过正当防卫必要性、造成重大伤亡的防卫才构成防卫过当,另外还加了一个特殊防卫的规定,对行凶等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防卫,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认为过当。增加这两条对防卫人有利的规定,体现出立法机关想要改善正当防卫适用过于保守的做法。”阮齐林说。
在阮齐林看来,本案带给人们关于正当防卫的思考是全方位的。谁在日常生活中率先违反规则对他人进行暴力攻击,由此遭致他人暴力反击的,暴力攻击者应该承担一定的后果,作为反击者应该得到法律一定程度上的保护和宽容。
本案的最终结果无疑将会发挥风向标作用,那么对于普通人来说,又该如何把握好正当防卫的限度?
“普通群众应该树立大胆自卫的观念。不过,当对方在用语言、行为准确地表达出求饶、認错并停止侵害后,那就没有自卫的前提条件了。这就是普通人应该把握的限度:对方不停止侵害,我就不停止防卫。不过也需要依照当时具体情形进行判断。”洪道德说。
(摘自《法制日报》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