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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4月8日国务院证监委正式决定在我国进行可转换债券发行试点、1997年3月25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又颁布了<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这对我国开辟新的融资渠道、建立我国自己的转债市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从我国公司转债发行两种途径的情况比较可发现,境外发行与境内发行在融资规模、转换价格、债券利率和顾及投资者利益等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异.这就给我们提出了这样的问题:为什么转债发行存在"双重标准",产生"双重标准"的原因是什么,它对我国转债市场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