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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背景2005年5月1日,洪立(化名)与某商业公司(下称商业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其担任商业公司主管一职,合同终止日期为2008年4月30日。洪立在职期间,商业公司规定“薪资构成为本薪+津贴+勤工奖+个人佣金+集体奖+月超奖+工龄工资”。2006年1OR,商业公司决定自同年10月1日起,将主管完成定额后的奖金提取办法改为现有制度的70%,并按该比例计算集体奖和店佣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