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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湖北省恩施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作美、男、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湖北省恩施市副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曼云、女、该公司经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产权纠纷一案,不服鄂西自治州【1992】州民终字第126号民事判决,提出再审申请。申请人是1993年5月30日收到终审判决的,判决抛弃历史事实和法律,不顾最高法院的规定强行受案,将依法由申请人所有的三孔桥仓库(1367.55平方米)判给被申请人所有,实属明显不公,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目前,法院强制执行在即,特依法申请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本案调卷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