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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进行的交易其最大特点就是买卖双方订立的是一种电子合同,这种"看得见摸不着"的交易形式对于买家来说存在很大的风险。本文试图严格地从物权法的角度并以淘宝网为例,浅析网购标的物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时点、风险承担。
关键词:网上零售交易;所有权转移;风险转移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蓬勃发展,动产买卖交易出现了一种前所未有的形式,即通过网上交易平台达成电子合同。这种交易平台是指,由专业网络服务公司设立的用于综合性或某个行业交易的虚拟交易空间,平台通过会员、用户等形式为众多卖家和买家构筑一个电子或网络交易市场。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所以在网上交易平台上罕有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
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42条确定了风险转移的基本原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那么通过网上交易平台进行买卖的标的物何时视为交付,即所有权何时转移呢?风险何时转移呢?是否具有合同法第133条和第142条所说的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呢?下面就以淘宝网为例谈谈我的观点。
通过淘宝这种网易交易平台进行的交易其最大特点就是买卖双方订立的是一种电子合同,即通过交易平台上交换的数据订立的合同。虽然电子合同与书面合同不存在根本区别,但仍与传统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合同相区别。[1]这种"看得见摸不着"的交易形式对于买家来说存在很大的风险。淘宝网的交易规则也比较倾向买方,比如点击"立即购买"后买家先将款项打到淘宝的支付宝,卖家在买家点击"确认收货"之前是得不到该笔交易款项的。严格地从物权法角度来讲,交易标的所有权是在买家付款给支付宝时转移,还是在签收包裹时转移,抑或在点击"确认收货"时转移呢?这个所有权转移的时点也决定着标的物风险的转移。因此有必要先界定一下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点。
以购买某品牌香水为例,并且这瓶香水的自身条件都符合买家的要求,因为我们这里只讨论该瓶香水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问题。如果在买家付款给支付宝时就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和风险,一来对买家而言十分不公平。虽然说风险是由于非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导致标的物的毁损灭失,但此时标的物还在卖家手中,买家对标的物的保护处于被动地位,如果在这一过程中发生的风险由买家承担,则完全违背了交易的公平。二来也不符合物权理论上的任何一种交付方式。物权理论认为交付方式包括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其中观念交付又包括拟制交付、简易交付与占有改定。而我国《公司法》分别于第133、135、140条确认了现实交付、拟制交付与简易交付三种交付方式。[2]所以无论从学理或实践角度讲,买家付款给支付宝这个时点不能作为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点。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标的物所有权和风险在签收包裹时转移。同样以购买一瓶香水为例,买家在运输人员手中查验包裹后,在包裹单上签名视为同意接受包裹。这时如果香水由于运输不善造成挤压损坏而买家拒绝签收,那么标的物所有权和风险就没有转移给买家,也就是说,这时的标的物所有权还在卖家手中,风险由卖家承担。笔者认为这也不符合物权理论关于交付方式的论述。首先,这种交付不属于任何一种观念交付。拟制交付,需要买家提供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即物权凭证,包括仓单、提单等。而淘宝买家手中并没有任何类似单据,仅凭与运单相符的有效身份证件、联系方式等就可以取走包裹;在简易交付中,买卖双方在合同订立前,买家就已经通过租赁、借用、保管等合同关系实际占有标的物,标的物的交付始于合同生效的时点。而前文也提到了,淘宝交易双方一般都是身处两地的陌生人,不可能通过租赁、借用、保管等合同而由买家提前实际占有标的物;占有改定是由于某些现实中的特殊需要,买卖双方先签订协议约定由买家只对标的物间接占有,而卖家在买卖合同签订之后,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段直接占有标的物。同样的,这占有改定也不适用于淘宝买卖,而且我国合同法暂时没有对占有改定进行明确规定。再者,以签收作为确定标的物交付,即所有权转移的标准,也不属于现实交付。首先这不属于送货上门和买家自提;虽然与代办托运有相似之处,但代办托运的标的物所有权是在卖家将标的物交给承运人时即完成交付并转移。可见,将签收包裹的时点视为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不符合物权理论的表述。由于运输原因造成买卖双方的损失时,虽然在现实操作中存在踢皮球的现象,但在理论上其实很好解决。收到后的标的物不符合买卖双方约定,买家只需向承运人表示拒收,之后向卖家主张违约,要求其重新发货或者申请退款,因为买家只与卖家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而与承运人并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卖家的损失是因运输不善造成的,而且卖家与承运人本来就是运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这种关系不因买家是否签收而改变,即不论买家是否签收,该损失都由承运人向卖家赔偿。
另有观点认为买家"确认收货"时标的物所有权和风险转移。这同样不符合物权交付理论。由于买家在打款至支付宝后手中还掌握着一个主动权,就是决定是否点击"确认收货"从而将支付宝中冻结的款项转移给卖家。众所周知淘宝网的交易规则是倾向于在交易中容易成为弱势的买家的,所以即使标的物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买家,卖家也不一定在第一时间得到交易款项。这都是出于保障买家合法权益的考量。因为注册淘宝用户并通过淘宝交易的用户都有义务了解自己应用的平台交易规则、交易习惯,既然选择了该平台,就表示接受平台制定的"游戏规则",并且在注册时已经有系统提示阅读约束自身的协议。卖家点击"发货"并填写有效运单号后,买家有15天的时间用来决定是否"确认收货",因为一般国内物流运输时间跨度都在15天之内,除去货物在途时间,买家可以用剩余时间决定确认与否。如果收到标的物后发现确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出现,依保辜习惯,买方可以向卖方主张退换货而暂时不付款;或者自系统显示"卖家已发货"之日起,也即卖家点击"发货"并填写有效运单号之日起,买家在15天内不确认收货,也不发起任何投诉、申请的情况下,支付宝中冻结的该笔交易款项就会由系统自动打入卖家账户。而且,买家可以要求卖家点击"延长收货时间"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应借海上货物运输的风险转移理论来解决这个问题,即在卖家将标的物交付承运人时标的物所有权和风险一并转移。[3]虽然不像海上货物运输那样严格,要求承运人对于接收的货物要依据买卖合同进行清点、签发提单,但是卖家既然从承运人取得有效单号,就说明卖家已经将标的物交付承运人,之后包裹发生的风险就由买家承担。如果买家收到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等仍由卖家承担违约责任,这与风险承担是不矛盾的。而且自标的物交承运人时起所有权和风险转移给买家,也符合物权交付理论。
参考文献:
[1]高富平.网络对社会的挑战与立法政策选择--电子商务立法研究报告[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卢国志.新编电子商务与物流[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3][美]克里斯特曼著,张绍宗译.[M].广西: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
作者简介:姚迪迪,女,广东省肇庆市人,贵州大学法学院2009级民商法专业研究生。
关键词:网上零售交易;所有权转移;风险转移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蓬勃发展,动产买卖交易出现了一种前所未有的形式,即通过网上交易平台达成电子合同。这种交易平台是指,由专业网络服务公司设立的用于综合性或某个行业交易的虚拟交易空间,平台通过会员、用户等形式为众多卖家和买家构筑一个电子或网络交易市场。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所以在网上交易平台上罕有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
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42条确定了风险转移的基本原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那么通过网上交易平台进行买卖的标的物何时视为交付,即所有权何时转移呢?风险何时转移呢?是否具有合同法第133条和第142条所说的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呢?下面就以淘宝网为例谈谈我的观点。
通过淘宝这种网易交易平台进行的交易其最大特点就是买卖双方订立的是一种电子合同,即通过交易平台上交换的数据订立的合同。虽然电子合同与书面合同不存在根本区别,但仍与传统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合同相区别。[1]这种"看得见摸不着"的交易形式对于买家来说存在很大的风险。淘宝网的交易规则也比较倾向买方,比如点击"立即购买"后买家先将款项打到淘宝的支付宝,卖家在买家点击"确认收货"之前是得不到该笔交易款项的。严格地从物权法角度来讲,交易标的所有权是在买家付款给支付宝时转移,还是在签收包裹时转移,抑或在点击"确认收货"时转移呢?这个所有权转移的时点也决定着标的物风险的转移。因此有必要先界定一下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点。
以购买某品牌香水为例,并且这瓶香水的自身条件都符合买家的要求,因为我们这里只讨论该瓶香水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问题。如果在买家付款给支付宝时就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和风险,一来对买家而言十分不公平。虽然说风险是由于非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导致标的物的毁损灭失,但此时标的物还在卖家手中,买家对标的物的保护处于被动地位,如果在这一过程中发生的风险由买家承担,则完全违背了交易的公平。二来也不符合物权理论上的任何一种交付方式。物权理论认为交付方式包括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其中观念交付又包括拟制交付、简易交付与占有改定。而我国《公司法》分别于第133、135、140条确认了现实交付、拟制交付与简易交付三种交付方式。[2]所以无论从学理或实践角度讲,买家付款给支付宝这个时点不能作为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点。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标的物所有权和风险在签收包裹时转移。同样以购买一瓶香水为例,买家在运输人员手中查验包裹后,在包裹单上签名视为同意接受包裹。这时如果香水由于运输不善造成挤压损坏而买家拒绝签收,那么标的物所有权和风险就没有转移给买家,也就是说,这时的标的物所有权还在卖家手中,风险由卖家承担。笔者认为这也不符合物权理论关于交付方式的论述。首先,这种交付不属于任何一种观念交付。拟制交付,需要买家提供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即物权凭证,包括仓单、提单等。而淘宝买家手中并没有任何类似单据,仅凭与运单相符的有效身份证件、联系方式等就可以取走包裹;在简易交付中,买卖双方在合同订立前,买家就已经通过租赁、借用、保管等合同关系实际占有标的物,标的物的交付始于合同生效的时点。而前文也提到了,淘宝交易双方一般都是身处两地的陌生人,不可能通过租赁、借用、保管等合同而由买家提前实际占有标的物;占有改定是由于某些现实中的特殊需要,买卖双方先签订协议约定由买家只对标的物间接占有,而卖家在买卖合同签订之后,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段直接占有标的物。同样的,这占有改定也不适用于淘宝买卖,而且我国合同法暂时没有对占有改定进行明确规定。再者,以签收作为确定标的物交付,即所有权转移的标准,也不属于现实交付。首先这不属于送货上门和买家自提;虽然与代办托运有相似之处,但代办托运的标的物所有权是在卖家将标的物交给承运人时即完成交付并转移。可见,将签收包裹的时点视为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不符合物权理论的表述。由于运输原因造成买卖双方的损失时,虽然在现实操作中存在踢皮球的现象,但在理论上其实很好解决。收到后的标的物不符合买卖双方约定,买家只需向承运人表示拒收,之后向卖家主张违约,要求其重新发货或者申请退款,因为买家只与卖家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而与承运人并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卖家的损失是因运输不善造成的,而且卖家与承运人本来就是运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这种关系不因买家是否签收而改变,即不论买家是否签收,该损失都由承运人向卖家赔偿。
另有观点认为买家"确认收货"时标的物所有权和风险转移。这同样不符合物权交付理论。由于买家在打款至支付宝后手中还掌握着一个主动权,就是决定是否点击"确认收货"从而将支付宝中冻结的款项转移给卖家。众所周知淘宝网的交易规则是倾向于在交易中容易成为弱势的买家的,所以即使标的物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买家,卖家也不一定在第一时间得到交易款项。这都是出于保障买家合法权益的考量。因为注册淘宝用户并通过淘宝交易的用户都有义务了解自己应用的平台交易规则、交易习惯,既然选择了该平台,就表示接受平台制定的"游戏规则",并且在注册时已经有系统提示阅读约束自身的协议。卖家点击"发货"并填写有效运单号后,买家有15天的时间用来决定是否"确认收货",因为一般国内物流运输时间跨度都在15天之内,除去货物在途时间,买家可以用剩余时间决定确认与否。如果收到标的物后发现确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出现,依保辜习惯,买方可以向卖方主张退换货而暂时不付款;或者自系统显示"卖家已发货"之日起,也即卖家点击"发货"并填写有效运单号之日起,买家在15天内不确认收货,也不发起任何投诉、申请的情况下,支付宝中冻结的该笔交易款项就会由系统自动打入卖家账户。而且,买家可以要求卖家点击"延长收货时间"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应借海上货物运输的风险转移理论来解决这个问题,即在卖家将标的物交付承运人时标的物所有权和风险一并转移。[3]虽然不像海上货物运输那样严格,要求承运人对于接收的货物要依据买卖合同进行清点、签发提单,但是卖家既然从承运人取得有效单号,就说明卖家已经将标的物交付承运人,之后包裹发生的风险就由买家承担。如果买家收到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等仍由卖家承担违约责任,这与风险承担是不矛盾的。而且自标的物交承运人时起所有权和风险转移给买家,也符合物权交付理论。
参考文献:
[1]高富平.网络对社会的挑战与立法政策选择--电子商务立法研究报告[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卢国志.新编电子商务与物流[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3][美]克里斯特曼著,张绍宗译.[M].广西: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
作者简介:姚迪迪,女,广东省肇庆市人,贵州大学法学院2009级民商法专业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