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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卖文等于妓女卖笑,必须取悦于顾客,否则就赚不到稿费”,这是香港著名作家刘以鬯在他的代表作《酒徒》中的经典告白。我不知道别人怎样理解这句话,我自己是不太欣赏这个说法的,虽然这是真话也是实话。我想,这关乎一个文学作家的人生观和创作态度。如果你看重的是稿费,你自然会把自己降格为一个“文妓”以求取报酬,而如果你坚守的是一种文学的理想和追求,自然不会有这种“卖身”主义的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