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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教师是幼儿园开展教育教学的主力军,幼儿教师的素质影响着幼儿园的教育水平和质量。绝大多数幼儿教师用心施教,关爱幼儿,受到了幼儿和家长的尊敬和爱戴。但也有极个别幼儿教师素质低下,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既不利于幼儿的健康成长,又影响了幼儿园的生存和发展。
案例一
星星幼儿园是A市一家民办幼儿园,张某是该园的幼儿教师。2020年6月25日,张某在教学中发现幼儿滑滑与其他幼儿说话,口头制止无效后她就用小木棍拍打滑滑的手背,致使滑滑手背处被打青、打肿。滑滑在当地医院治疗,花了医疗费173.5元。
滑滑家长向星星幼儿园索赔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万元。在A市教育部门调解下,星星幼儿园向滑滑的家长道歉,赔偿了滑滑3600元。星星幼儿园因张某体罚滑滑而将她辞退,并起诉张某,要求她承担幼儿园赔偿给滑滑的损失。但张某辩称自己并没有体罚滑滑,只是用小木棍敲打了他几下,而且自己从事的是职务行为,后果理应由星星幼儿园承担。
1.星星幼儿园应否承当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也就是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受到人身损害,幼儿园若不能举证证明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则应承担责任。
张某系星星幼儿园聘用的教师,其从事的教学、管理活动是为了完成星星幼儿园安排的工作。本案中张某体罚滑滑的行为说明星星幼儿园对教师存在管理不善的问题,而滑滑被张某体罚受伤则与星星幼儿园对教师管理不善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星星幼儿园存在过错,应承担法律责任,向滑滑进行赔偿。
2.星星幼儿园能否向张某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此条并未规定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能否向其工作人员追偿。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的规定可知,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对于应由其工作人员负担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工作人员追偿,人民法院则依照其过错程度,认定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份额。
本案中张某系星星幼儿园雇用的幼儿教师,其在幼儿园工作期间体罚幼儿滑滑,损害了滑滑的身心健康,根据幼儿园其他老师的证明、监控录像视频等证据足以证明张某体罚了滑滑,故张某称没有体罚滑滑的理由不被支持。由于张某系故意体罚滑滑致其损害,具有重大过错,因此可承担50%或以上的赔偿责任。而星星幼儿园对教师管理不善,自身也有一定过错,则可承担剩余的赔偿份额。
案例二
石某在B市开办了小月亮幼儿园,但未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李某受雇于小月亮幼儿园当教师,他在2020年5月24日组织活动时,因东东不遵守活动秩序而用小木棒将其打伤。经石某与东东父母协商后,小月亮幼儿园支付东东父母5000元,并约定东东父母自收到此款之日起不再追究幼儿园的责任。石某要求李某赔偿经济损失35000元,其中5000元系赔偿给东东的经济损失,30000元系因李某的行为导致12名幼儿转园,每名幼儿每月按照学费500元计算,12名幼儿每月合计6000元,按5个月计算,共计30000元。石某与李某就赔偿协商未成,石某遂起诉李某要求其进行赔偿。
李某辯称,石某无创办幼儿园资质,无教育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自己按照石某的统一管理要求,认真开展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工作,对东东的伤害,无主观上的恶意,且自己从事的是职务行为,不应承担对东东的赔偿责任。而石某要求赔偿12名幼儿转园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则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自己不应赔偿。
1.石某能否向李某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这是指单位应当承担其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造成侵权的法律责任。李某在小月亮幼儿园的教育和管理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由小月亮幼儿园承担民事责任。但由于小月亮幼儿园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因此李某系向小月亮幼儿园的开办者石某提供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可知:“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故对李某造成东东的损害,应由小月亮幼儿园的开办者石某承担赔偿责任。但李某的行为存在过错,石某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李某追偿,追偿数额可根据李某的过错程度认定。本案中,李某在组织活动中用小木棒将东东打伤虽系其为之,但其主观上是为了维护活动秩序,可认定其应承担5000元赔偿款中50%或以下的份额。
2.小月亮幼儿园的其他损失应否支持?
石某主张李某赔偿因12名幼儿转园所带来的预期经济损失30000元,应举证证实该损失与李某伤害幼儿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否则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具体到本案,其一,小月亮幼儿园部分幼儿转园虽与李某伤害幼儿造成的负面影响有关,但也与该园管理不善相关,李某从事的是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工作,故幼儿园的预期损失不应全部由李某承担;其二,小月亮幼儿园未有办园资质,在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石某开办小月亮幼儿园并招生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故石某主张小月亮幼儿园所受损失,不予支持。
安全提示
学前教育是一个需要耐心和爱心的事业,幼儿教师是幼儿人生的“领路人”,更是幼儿身心发展过程中的“良师益友”。而幼儿教师对幼儿的体罚或变相体罚,不仅会危害幼儿的身心健康,而且会严重损害幼师队伍的集体形象。幼儿园及其教职工必须高度重视“虐童”问题,并加强安全风险防范。具体措施有三:
一是优化师幼关系。幼儿顽皮是其天性,幼儿教师要理解和读懂幼儿的顽皮行为,有的放矢地对幼儿进行科学有效的教育。“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每一名幼儿教师都要心存博爱、包容之心,做幼儿的“朋友和亲人”。唯有如此,良好的师幼关系才能“水到渠成”。
二是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幼儿园应加强幼儿教师管理,科学制订规范幼儿教师行为的各项制度,比如,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者,视情节轻重予以降级、辞退;关爱幼儿给幼儿园带来荣誉者,可酌情增加奖金、升职等。一降一升之间,体现的是制度对幼儿教师行为的规范和引导。
三是加强幼师情绪管理。幼儿教师往往面临着工作、家庭等各方面的压力,以至于面对不听话的幼儿时情绪有时会“失控”。因此,幼儿园应注重幼儿教师的情绪管理,学会识别、接受、分析、调整幼儿教师的情绪,帮助幼儿教师解决或释放压力,引导幼儿教师的情绪健康向上,带着积极、愉快的情绪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幼儿教师若处于“阳光”情绪之中,则幼儿也会受其普照,如沐春光,健康成长。
案例一
星星幼儿园是A市一家民办幼儿园,张某是该园的幼儿教师。2020年6月25日,张某在教学中发现幼儿滑滑与其他幼儿说话,口头制止无效后她就用小木棍拍打滑滑的手背,致使滑滑手背处被打青、打肿。滑滑在当地医院治疗,花了医疗费173.5元。
滑滑家长向星星幼儿园索赔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万元。在A市教育部门调解下,星星幼儿园向滑滑的家长道歉,赔偿了滑滑3600元。星星幼儿园因张某体罚滑滑而将她辞退,并起诉张某,要求她承担幼儿园赔偿给滑滑的损失。但张某辩称自己并没有体罚滑滑,只是用小木棍敲打了他几下,而且自己从事的是职务行为,后果理应由星星幼儿园承担。
1.星星幼儿园应否承当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也就是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受到人身损害,幼儿园若不能举证证明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则应承担责任。
张某系星星幼儿园聘用的教师,其从事的教学、管理活动是为了完成星星幼儿园安排的工作。本案中张某体罚滑滑的行为说明星星幼儿园对教师存在管理不善的问题,而滑滑被张某体罚受伤则与星星幼儿园对教师管理不善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星星幼儿园存在过错,应承担法律责任,向滑滑进行赔偿。
2.星星幼儿园能否向张某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此条并未规定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能否向其工作人员追偿。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的规定可知,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对于应由其工作人员负担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工作人员追偿,人民法院则依照其过错程度,认定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份额。
本案中张某系星星幼儿园雇用的幼儿教师,其在幼儿园工作期间体罚幼儿滑滑,损害了滑滑的身心健康,根据幼儿园其他老师的证明、监控录像视频等证据足以证明张某体罚了滑滑,故张某称没有体罚滑滑的理由不被支持。由于张某系故意体罚滑滑致其损害,具有重大过错,因此可承担50%或以上的赔偿责任。而星星幼儿园对教师管理不善,自身也有一定过错,则可承担剩余的赔偿份额。
案例二
石某在B市开办了小月亮幼儿园,但未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李某受雇于小月亮幼儿园当教师,他在2020年5月24日组织活动时,因东东不遵守活动秩序而用小木棒将其打伤。经石某与东东父母协商后,小月亮幼儿园支付东东父母5000元,并约定东东父母自收到此款之日起不再追究幼儿园的责任。石某要求李某赔偿经济损失35000元,其中5000元系赔偿给东东的经济损失,30000元系因李某的行为导致12名幼儿转园,每名幼儿每月按照学费500元计算,12名幼儿每月合计6000元,按5个月计算,共计30000元。石某与李某就赔偿协商未成,石某遂起诉李某要求其进行赔偿。
李某辯称,石某无创办幼儿园资质,无教育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自己按照石某的统一管理要求,认真开展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工作,对东东的伤害,无主观上的恶意,且自己从事的是职务行为,不应承担对东东的赔偿责任。而石某要求赔偿12名幼儿转园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则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自己不应赔偿。
1.石某能否向李某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这是指单位应当承担其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造成侵权的法律责任。李某在小月亮幼儿园的教育和管理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由小月亮幼儿园承担民事责任。但由于小月亮幼儿园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因此李某系向小月亮幼儿园的开办者石某提供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可知:“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故对李某造成东东的损害,应由小月亮幼儿园的开办者石某承担赔偿责任。但李某的行为存在过错,石某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李某追偿,追偿数额可根据李某的过错程度认定。本案中,李某在组织活动中用小木棒将东东打伤虽系其为之,但其主观上是为了维护活动秩序,可认定其应承担5000元赔偿款中50%或以下的份额。
2.小月亮幼儿园的其他损失应否支持?
石某主张李某赔偿因12名幼儿转园所带来的预期经济损失30000元,应举证证实该损失与李某伤害幼儿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否则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具体到本案,其一,小月亮幼儿园部分幼儿转园虽与李某伤害幼儿造成的负面影响有关,但也与该园管理不善相关,李某从事的是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工作,故幼儿园的预期损失不应全部由李某承担;其二,小月亮幼儿园未有办园资质,在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石某开办小月亮幼儿园并招生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故石某主张小月亮幼儿园所受损失,不予支持。
安全提示
学前教育是一个需要耐心和爱心的事业,幼儿教师是幼儿人生的“领路人”,更是幼儿身心发展过程中的“良师益友”。而幼儿教师对幼儿的体罚或变相体罚,不仅会危害幼儿的身心健康,而且会严重损害幼师队伍的集体形象。幼儿园及其教职工必须高度重视“虐童”问题,并加强安全风险防范。具体措施有三:
一是优化师幼关系。幼儿顽皮是其天性,幼儿教师要理解和读懂幼儿的顽皮行为,有的放矢地对幼儿进行科学有效的教育。“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每一名幼儿教师都要心存博爱、包容之心,做幼儿的“朋友和亲人”。唯有如此,良好的师幼关系才能“水到渠成”。
二是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幼儿园应加强幼儿教师管理,科学制订规范幼儿教师行为的各项制度,比如,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者,视情节轻重予以降级、辞退;关爱幼儿给幼儿园带来荣誉者,可酌情增加奖金、升职等。一降一升之间,体现的是制度对幼儿教师行为的规范和引导。
三是加强幼师情绪管理。幼儿教师往往面临着工作、家庭等各方面的压力,以至于面对不听话的幼儿时情绪有时会“失控”。因此,幼儿园应注重幼儿教师的情绪管理,学会识别、接受、分析、调整幼儿教师的情绪,帮助幼儿教师解决或释放压力,引导幼儿教师的情绪健康向上,带着积极、愉快的情绪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幼儿教师若处于“阳光”情绪之中,则幼儿也会受其普照,如沐春光,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