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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大陆法系是当今世界影响最大的法系之一。通过阅读梅利曼教授所著的《大陆法系》这本书,认为该法系的演变是动态开放的,且能在发展中进行不间断的修正和自我完善并与社会、政治、经济思想之间有着密切联系。
【关键词】:大陆法系;历史渊源;法系演变
佳作常常能启迪读者,通过阅读梅利曼教授编写的《大陆法系》,不禁引发笔者的深思。大陆法系、普通法系,虽然这两者不能完全等同,但谁又能否认法系的变迁也如国际关系那样错综复杂、难以预测呢?
法系是根据若干国家和地区基于历史传统原因在法律实践和法律意识等方面所具有的共性而进行的法律的一种分类,它是这些具有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的总称。那么大陆法系应怎样来定义呢?这个占据了世界绝大部分版图的大陆法系有怎样的状况呢?虽然,在此之前,笔者能够经常性地听到或看到各种各样试图回答这个问题的答案。但这些答案都是那么不令人满意或者陈旧的。约翰·亨利·梅利曼教授在其《大陆法系》一书中将这问题演绎出了新意,并有一种使人“豁然明悟之感”,虽然作者谦虚地写道本书仅仅针对“希望了解西欧和拉丁美洲法律制度之间联系以及他们同英美法律制度之间区别的一般读者;了解欧洲和拉丁美洲的文化中法律概况的业余法学爱好者以及对于学习……”的人士,但毫无疑问,它给出的回答是令人满意的,无论是一般读者还是专业读者。因为《大陆法系》一书以最富有可读性和最简练的语言叙述了大陆法系的起源,发展和法律原理……为不熟悉比较法的人们区分了大陆法系传统与英美国家的普遍法系传统的不同,作者认识到共同的历史渊源才是大陆法系得以形成的实质性因素,而不是那些浮于表面的特征。由此令人信服地解答了我的疑问。同时,他认识到“法律是文化的一部分,并且是历史悠久和根深蒂固的一部分”;“法律根植于文化之中,它在一定的文化范围内对特定社会的特定时间和地点所出现的特定需求做出回应,从根本上说,法律是……一定的历史方法。”正是梅利曼教授这种把一国的法律与其具体的历史时代背景相结合的方法,才使得这本经典著作呈现在我们面前。
一、内容简析
梅利曼教授写作《大陆法系》时,一开始就试图跳出长期以来给大陆法系简单粗暴地套上“成文法”、“严格的三权分立”、“禁止法官造法”等传统评价的圈子。他认识到共同的历史渊源才是大陆法系得以形成的实质性因素,而且这些特征并不完整地存在于大陆法系的每一个国家。如果不是从历史渊源,而仅是依据表象特征出发来认识和评价大陆法系里的每一个国家,就势必不能得出符合现实的结论了。于是他在书中写道,当今世界三大极富影响力的法系中,大陆法系是历史最悠久、分布最广泛、影响最深远的法系。经过一番研究后,他提出了罗马法、教会法、商法、革命对大陆法系的影响以及法学这五大因素正是前面所提到的历史起源。梅利曼教授分析了这五大因素在成文法典的编纂、公法的产生、三权分立概念的确立以及法学家的活跃等方面所产生的影响。同时,通过比较的方法,一针见血地指出了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在法理思想、法律活动、法官地位、诉讼程序上的不同之处。
在书中,作者反复强调大陆法系从来就不是僵死、凝固、一成不变的东西,而是处于不断的变革之中。他提到,罗马私法横贯了许多历史时期,从前古典法开始、经古典法,查士丁尼的《国法大全》、诠释法学派的评注、人文主义思想家的著作、法国法典编纂……这些仅是大陆法系结构中的一部分……随着宗教改革运动的结束,这个对大陆法系的发展有过相当影响的教会法也随之消失……今天,独立的商事法院正在渐渐消失,独立的商法典也以大势已去。法律活动方面,大陆法系国家正在加速摆脱法律程序革命模式的极端方面。普通法院法律解释权的扩大……尽管“遵循先例”的原则在理论商并未获得承认,但在实践中,法院实际上已在坚持同类案件同样审判的做法。这在很大程度上与普通法法院的时间已相近似……立法至上的信条早已经动摇。法院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立法机关行为的违宪性的权利以及解释法律的权利,也使得严格的分权原则受到挑战……在德国和意大利,对法律制度正在进行着根本的调整 。
作者观察到在大陆法系漫长的历史里,它从来就不是固定、静止的,而是处在不停的变动和演进中。在面对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孰优孰劣”的问题时,梅利曼教授认为法律植根于文化之中,它是在一定的文化范围内对特殊社会现象在特定时空下做出的回应。因此,用一个法系去代替另一个法系是没有价值且不可能实现的。
二、法系的演进
梅利曼教授在《大陆法系》一书中,多次强调:大陆法系的演变呈现的状态是动态开放的,且在发展中进行不间断的修正和自我完善,它与深刻的社会、政治、经济思想之间有着密切联系。法律源于其他文化,但又会给其他文化带来了新的内容,两者之间互为补充,不可分割的。作者没有单纯的将大陆法系在各国展现的不同,描述为表象的差异。而是认识到这些不同的形成是由于那5大共同的历史渊源并不完整地存在于大陆法系的每一个国家,才造成同一法系下各国具体法律制度在设置与实践上的千差万别。
总的来说,任何法律都经历了一个长期渐进的萌芽、发展、成熟的过程。它的发展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和自然条件是不可分的,总是与一定国家-民族精神及一定时间、空间下的物质精神文明相对应。
实践证明,在世界范围内,法律并不是在各地域同时形成的;由于各个地域的文明成熟时间有早有晚,国家的建立有前有后,法律的产生和发展就存在着时间上的差别。例如,早在公元前3000年两河流域就出现了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律,在古希腊类似的法律产生于公元前7-6世纪(著名的《梭伦立法》),而直到公元前450年古罗马才出现成文的法律——《十二铜表法》。这表明,法律的形成和发展不是某种单一的模式,而是复杂多样的,呈时间递进和地域国别的差异。在世界上,根本不可能寻找到一种超越于不同民族、地域、国家和时代的完全同一的实在法演进历史。法律在演进过程中也存在着历史传统、表现形式和结构、法律渊源的性质诸方面的差异。另一方面,随着上述社会经济、政治等可变因素的发展和发达的轴心文明对边缘地区和国家间的影响,法律文化的传播也就不可避免了。这样,在若干地区或国家之间就有可能以某一轴心地区-国家(如印度、中国、古罗马)的法律传统、法律渊源为基础,生成形式特征不同、风格迥异的法系。法系的形成,包含着多方面的文化意义。轴心地区-国家对边缘地区-国家的法律思想与制度的输出和交流,既有边缘地区的主动继承(如唐,日本民间及官方的来访),也伴随有地区和国家之间在军事、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征服(如拿破仑铁蹄所到之处,都会带去法国民法典)。所以说法系的出现,决不完全是世界各国、各区域内部法律自然变迁的结果,而毋宁说是各种法律文化既相互碰撞、冲突,又相互融合的产物。
三、结语
就像书中所说的那样,我们不仅要承认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之间差异的微妙性和复杂性,而且还要认识到,误解这些差异对各种形式的国际交往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总是显得孤陋寡闻。
参考文献:
[1] 梅利曼:《大陆法系》,知识出版社,1984年版。
[2] 黄文艺:《比较法:批判与重构》,《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1期。
[3] 董茂云:《大陆法系法典法与普通法系例法的社会适应力比较》,《法学家》,1998年第4期。
[4] 罗素:《西方哲学史》,北京出版社,2007年版。
【关键词】:大陆法系;历史渊源;法系演变
佳作常常能启迪读者,通过阅读梅利曼教授编写的《大陆法系》,不禁引发笔者的深思。大陆法系、普通法系,虽然这两者不能完全等同,但谁又能否认法系的变迁也如国际关系那样错综复杂、难以预测呢?
法系是根据若干国家和地区基于历史传统原因在法律实践和法律意识等方面所具有的共性而进行的法律的一种分类,它是这些具有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的总称。那么大陆法系应怎样来定义呢?这个占据了世界绝大部分版图的大陆法系有怎样的状况呢?虽然,在此之前,笔者能够经常性地听到或看到各种各样试图回答这个问题的答案。但这些答案都是那么不令人满意或者陈旧的。约翰·亨利·梅利曼教授在其《大陆法系》一书中将这问题演绎出了新意,并有一种使人“豁然明悟之感”,虽然作者谦虚地写道本书仅仅针对“希望了解西欧和拉丁美洲法律制度之间联系以及他们同英美法律制度之间区别的一般读者;了解欧洲和拉丁美洲的文化中法律概况的业余法学爱好者以及对于学习……”的人士,但毫无疑问,它给出的回答是令人满意的,无论是一般读者还是专业读者。因为《大陆法系》一书以最富有可读性和最简练的语言叙述了大陆法系的起源,发展和法律原理……为不熟悉比较法的人们区分了大陆法系传统与英美国家的普遍法系传统的不同,作者认识到共同的历史渊源才是大陆法系得以形成的实质性因素,而不是那些浮于表面的特征。由此令人信服地解答了我的疑问。同时,他认识到“法律是文化的一部分,并且是历史悠久和根深蒂固的一部分”;“法律根植于文化之中,它在一定的文化范围内对特定社会的特定时间和地点所出现的特定需求做出回应,从根本上说,法律是……一定的历史方法。”正是梅利曼教授这种把一国的法律与其具体的历史时代背景相结合的方法,才使得这本经典著作呈现在我们面前。
一、内容简析
梅利曼教授写作《大陆法系》时,一开始就试图跳出长期以来给大陆法系简单粗暴地套上“成文法”、“严格的三权分立”、“禁止法官造法”等传统评价的圈子。他认识到共同的历史渊源才是大陆法系得以形成的实质性因素,而且这些特征并不完整地存在于大陆法系的每一个国家。如果不是从历史渊源,而仅是依据表象特征出发来认识和评价大陆法系里的每一个国家,就势必不能得出符合现实的结论了。于是他在书中写道,当今世界三大极富影响力的法系中,大陆法系是历史最悠久、分布最广泛、影响最深远的法系。经过一番研究后,他提出了罗马法、教会法、商法、革命对大陆法系的影响以及法学这五大因素正是前面所提到的历史起源。梅利曼教授分析了这五大因素在成文法典的编纂、公法的产生、三权分立概念的确立以及法学家的活跃等方面所产生的影响。同时,通过比较的方法,一针见血地指出了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在法理思想、法律活动、法官地位、诉讼程序上的不同之处。
在书中,作者反复强调大陆法系从来就不是僵死、凝固、一成不变的东西,而是处于不断的变革之中。他提到,罗马私法横贯了许多历史时期,从前古典法开始、经古典法,查士丁尼的《国法大全》、诠释法学派的评注、人文主义思想家的著作、法国法典编纂……这些仅是大陆法系结构中的一部分……随着宗教改革运动的结束,这个对大陆法系的发展有过相当影响的教会法也随之消失……今天,独立的商事法院正在渐渐消失,独立的商法典也以大势已去。法律活动方面,大陆法系国家正在加速摆脱法律程序革命模式的极端方面。普通法院法律解释权的扩大……尽管“遵循先例”的原则在理论商并未获得承认,但在实践中,法院实际上已在坚持同类案件同样审判的做法。这在很大程度上与普通法法院的时间已相近似……立法至上的信条早已经动摇。法院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立法机关行为的违宪性的权利以及解释法律的权利,也使得严格的分权原则受到挑战……在德国和意大利,对法律制度正在进行着根本的调整 。
作者观察到在大陆法系漫长的历史里,它从来就不是固定、静止的,而是处在不停的变动和演进中。在面对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孰优孰劣”的问题时,梅利曼教授认为法律植根于文化之中,它是在一定的文化范围内对特殊社会现象在特定时空下做出的回应。因此,用一个法系去代替另一个法系是没有价值且不可能实现的。
二、法系的演进
梅利曼教授在《大陆法系》一书中,多次强调:大陆法系的演变呈现的状态是动态开放的,且在发展中进行不间断的修正和自我完善,它与深刻的社会、政治、经济思想之间有着密切联系。法律源于其他文化,但又会给其他文化带来了新的内容,两者之间互为补充,不可分割的。作者没有单纯的将大陆法系在各国展现的不同,描述为表象的差异。而是认识到这些不同的形成是由于那5大共同的历史渊源并不完整地存在于大陆法系的每一个国家,才造成同一法系下各国具体法律制度在设置与实践上的千差万别。
总的来说,任何法律都经历了一个长期渐进的萌芽、发展、成熟的过程。它的发展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和自然条件是不可分的,总是与一定国家-民族精神及一定时间、空间下的物质精神文明相对应。
实践证明,在世界范围内,法律并不是在各地域同时形成的;由于各个地域的文明成熟时间有早有晚,国家的建立有前有后,法律的产生和发展就存在着时间上的差别。例如,早在公元前3000年两河流域就出现了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律,在古希腊类似的法律产生于公元前7-6世纪(著名的《梭伦立法》),而直到公元前450年古罗马才出现成文的法律——《十二铜表法》。这表明,法律的形成和发展不是某种单一的模式,而是复杂多样的,呈时间递进和地域国别的差异。在世界上,根本不可能寻找到一种超越于不同民族、地域、国家和时代的完全同一的实在法演进历史。法律在演进过程中也存在着历史传统、表现形式和结构、法律渊源的性质诸方面的差异。另一方面,随着上述社会经济、政治等可变因素的发展和发达的轴心文明对边缘地区和国家间的影响,法律文化的传播也就不可避免了。这样,在若干地区或国家之间就有可能以某一轴心地区-国家(如印度、中国、古罗马)的法律传统、法律渊源为基础,生成形式特征不同、风格迥异的法系。法系的形成,包含着多方面的文化意义。轴心地区-国家对边缘地区-国家的法律思想与制度的输出和交流,既有边缘地区的主动继承(如唐,日本民间及官方的来访),也伴随有地区和国家之间在军事、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征服(如拿破仑铁蹄所到之处,都会带去法国民法典)。所以说法系的出现,决不完全是世界各国、各区域内部法律自然变迁的结果,而毋宁说是各种法律文化既相互碰撞、冲突,又相互融合的产物。
三、结语
就像书中所说的那样,我们不仅要承认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之间差异的微妙性和复杂性,而且还要认识到,误解这些差异对各种形式的国际交往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总是显得孤陋寡闻。
参考文献:
[1] 梅利曼:《大陆法系》,知识出版社,1984年版。
[2] 黄文艺:《比较法:批判与重构》,《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1期。
[3] 董茂云:《大陆法系法典法与普通法系例法的社会适应力比较》,《法学家》,1998年第4期。
[4] 罗素:《西方哲学史》,北京出版社,200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