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的超验之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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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教信仰与人类社会种种制度的生成与变迁的关系,无论是在国外还是在国内,都还是个有待进一步开发的研究领域。因为,一个显见的事实是,在古代、近现代乃至当代的许多国家和社会中,宗教信仰以及与之相连的一些文化信念在种种政治、法律、经济等社会制度的形成与变迁中均起着一些深层次的作用和影响。就此而论,若忽视人类社会制度形成与变迁中的宗教信仰与文化信念维度,就很难对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和制度变迁过程有较为清楚的认识和较为确当的理解。
  近代以来,在西欧和北美诸国渐次出现了一种法治化的市场经济秩序,伴随着这一社会体制的生成,十八世纪之后在西欧和北美相继发生了工业革命和快速的经济增长。近代以来在西欧和北美社会中由科技革命和工业革命所推动的近现代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又常常被人们简称为“西方世界的兴起”。近代以来西方世界的兴起的原因到底是什么?这一直是个经久不衰且到目前仍难说已有确切答案的重大问题。正是因为这一点,历史学家、经济学家、社会学家、法学家,乃至政治学家和科学史家等都曾付出过巨大的努力,试图回答这个问题,由此产生了各种各样的解释与学说。近些年来,又有一些学者深入探讨基督教信仰、宗教活动以及教会制度在欧洲中世纪乃至欧美近现代社会中对政治、法律、经济乃至科技制度的形成与历史变迁过程的作用与影响,产生了一些令人振奋且有说服力的研究成果。
  从思想史上来看,从宗教信仰的角度研究现代资本主义兴起的文化原因,自十九世纪末以来在西方社会中一直并不缺乏。一些人类思想史上的大师级学者——如维尔纳·桑巴特和马克斯·韦伯——都曾做过这方面的努力。但是,就笔者管窥所及,过去这方面的研究中所真正缺乏的,是对宗教(基督教信仰、活动和教会制度)在近现代欧洲和北美社会制度生成与变迁过程中的作用及其影响的较为深入的理论探讨和史实的考察。对于桑巴特尤其是韦伯的观点,国内学界多年来已经比较熟悉了。笔者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起几经研读韦伯和桑巴特的观点,并一度深受他们的影响。然而,笔者一直觉得,韦伯和桑巴特二人对宗教与欧美资本主义兴起之间关系的论断,虽各有其理,却只是各讲出了极其复杂的社会历史现象的某一方面。
  为什么这样说?首先,从历史上看,天主教尤其是基督新教信仰在欧洲中世纪和近代早期欧洲各国以及北美社会的制度形成与变迁中,以及表现为“现代资本主义”的法治化的现代市场经济秩序中均起到至深至远的作用和影响,这一点似乎是无可置疑的。但问题是,这种作用和影响如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所断言的那样,现代资本主义是从清教徒的建立在他们的天职(the calling)信念基础上的禁欲主义中衍生出来的,从桑巴特的《现代资本主义》中,我们会注意到,韦伯的这种对新教伦理与现代资本主义精神关系的解说,早就为桑巴特本人所摒弃和拒斥过。桑巴特曾认为,清教教义一直是资本主义的对立物,尤其是资本主义经济观的对立物。桑巴特甚至“考证”道:“清教教义的鼓吹者们完全反对所有发财致富的行为”;“清教教义极度谴责自由竞争”;“清教教义几乎不鼓励人们从事有长远打算的具有冒险性的事业”;“在加尔文教控制的地区,教会是明确敌视资本主义的……”(见桑巴特的《资本主义范型》一书第十九章,伦敦T. F. Unwin 一九三○年英文版)。如果我们相信桑巴特这些断言是真的,即新教伦理与现代资本主义精神并不如韦伯所断言的那样有某种直接的关联——或者某种“选择性的亲和”(selective affinity),那么,难道桑巴特的近代资本主义企业家精神与犹太教教义以及犹太教宗教领袖的商业精神有关的断言就能说明整个西欧和北美近代市场经济兴起的文化原因?显然也不能,或至多也只是一种牵强附会的解释。因为,无论在西欧中世纪和近代历史上,还是在北美社会中,犹太人和犹太教只是各社会的一个极小组成部分。因而,如果把犹太教的理性主义、条文主义以及犹太人的经商精神视为整个西方世界近现代市场经济兴起的根本文化原因,显然也有失偏颇。另外,在对资本主义兴起的直接原因的认识和解说上,在韦伯与桑巴特之间存在着尖锐的对立。众所周知,尽管桑巴特和韦伯均重视企业家精神在西欧和北美近代市场经济兴起中的重要作用,但韦伯认为,清教徒的节俭、禁欲主义以及作为上帝的管家而积累财富的天职观念是近代资本主义兴起的文化原因,而桑巴特则反过来却认为,是奢侈导致了现代资本主义的产生。到底孰是孰非?
  现在看来,无论韦伯所言的是清教徒的节俭和禁欲主义导致了现代资本主义的产生,还是桑巴特所认为的奢侈是资本主义产生的重要原因,甚至怀特海(Alfred N. Whitehead, 1861—1947)所提出的近代科学革命之所以在欧美社会中发生的文化原因在于基督教信仰的断言,都是这些思想大家们根据自己当时所处环境和自己的观察和体悟所做的一些具有个性化的理论推断,从世界近现代历史来看,是在有着基督新教信仰背景的西欧和北美社会中渐次产生了法治化的现代市场经济秩序,同时发生了由三次科技革命所推动的快速经济起飞和长期的社会发展,而在世界其他地方,包括在有着天主教信仰传统的西班牙、葡萄牙以及它们在拉丁美洲的殖民地中,却在西欧和北美经济起飞的同时而相对落后了,因而在人类近现代历史上就出现了加州学派的历史学家彭慕兰(Kenneth Pomeranz)等所言的“大分流”现象。这一世界历史事实无疑向世人昭示着这样一种研究线索:在基督新教信仰与近现代法治化的市场经济兴起之间可能存在着某些内在联系,且这种内在联系可能不尽是某种“选择性的亲和”那样的简单关系,而似乎有着内在的、复杂的和深层次的根本性关联。这种关联到底是什么?读过伯尔曼(Harold J. Berman)的《法律与革命》第一卷,我们已知道,在十一世纪末由教皇格里高利七世(Pope Gregory VII)对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亨利四世(Henry IV)所发动的授权之争(Investiture Contest)以及由此在欧洲中世纪历史上所引发的全面政教冲突,曾引发了欧洲中世纪各种法律体系(诸如教会法、城市法、王室法、商事法、封建法和庄园法)的蓬勃发展,从而为西欧的近现代社会中确保市场交易中私有产权的法律制度的产生拉开了序幕。最近通过读一些早期苏格兰基督教宪政主义的历史文献,我们又发现,正是由于加尔文、苏格兰伟大的清教徒宗教改革家和思想家约翰·诺克斯(John Knox,约1505—1572)和萨缪尔·拉瑟福德(Samuel Rutherford,1600?—1661)等其他清教徒思想家以及英国国教(安立甘宗)的最重要思想家和创始人之一的理查德·胡克(Richard Hooker,1553—1600)等的宪政民主和法律思想的影响,君主永远在上帝的律法和人民的契约双重约束之下,以及政府权力有限这些近现代宪政民主政治的理念才在法国、荷兰、苏格兰、英格兰等西欧诸国广泛传播并深入人心,继而才在近代西欧各国和北美社会的宪政民主政制的基本框架下生成并演变出了确保近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近现代法律制度。只有认识到了这一点,我们今天方能理解西方法治化市场经济生成和西方世界近代兴起的真正文化原因。现在看来,新教改革中萌生的基督教宪政思想,是西欧和北美近现代法律制度生成和现代市场经济兴起的最根本的“文化基因”,而这一最根本的文化基因,却是韦伯、桑巴特乃至怀特海这些人类思想史上的巨擘先前所没有注意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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