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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惯常看到官员拟任公示或“双开”处理通报的公众来说,官员被大幅降职的新闻更能吸引关注的目光。尤其是“连降七级”“连降四级”之类的跨度表述,更是人们热议的话题。
那么,无论降职的幅度大小,作为一种日渐经常的组织处理方式,在新常态的形成中意味着什么?
当降职作为严肃党纪政纪的相应手段成为新常态时,有舆论猜测:这种组织内部的处理,是不是以处分代替刑事责任的一种“从轻处理”?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许耀桐认为,组织处理并未“从重处分”或者“宽大处理”,而是体现当下纪委办案要根据具体事实,“为什么不直接开除或者直接降到办事员级别?就是根据违纪事实,程度不同,处分不同”。
2015年3月23日,《中国纪检监察报》刊发的一篇阐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与任务的文章提出:“管党治党靠什么?靠依规治党、严明纪律。……现在存在一种倾向,纪委只重视查办大案要案,只要领导干部不违法,违反纪律就是‘小节’,就没人管、不追究,忽视日常监督执纪。这既是错把法律当作了尺子,也是错误的政绩观,放松了对党员的要求,损害了党纪的严肃性,造成我们的干部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无数案例表明,领导干部‘破法’,无不从‘破纪’始。纪委就要用纪律衡量党员干部行为,守住纪律这条底线,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发现苗头就及时提醒、触犯纪律就及时处理,决不能养痈贻患、放任自流。”
不难看出,越来越多的官员降职事件表明,纪检部门的执纪思路已经调整为——既要做到“纪在法前”,又要坚持“纪比法严”,意在警示官员,即便不违法,但只要违反党纪、政纪,同样会受到严肃查处。
在对受到降职处理官员的通报中,也常常可以看到这样的表述:“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对问题官员的降职处理,是纪检监察部门执纪方式的一大探索创新,不仅扭转了以往对违纪者“失之于宽、失之于晚”的处置倾向,而且回归到“治病救人”的正确轨道上来。
2015年9月,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福建视察时指出,党纪处分的目的不是要打垮一个党员,而是要把他拉回到正确的轨道。此后,他多次强调要形成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是极极少数。
反腐专家李永忠认为,降职处理是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具体表现。“这些人犯了错误,但目前只需在党内处理,不需移送司法机关。对这些第三种形态的人,跟第四种形态的相比,组织上还是拉了一把。”
《中国纪检监察报》刊文指出,从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来看,这种利器之“利”在于惩戒一个、警醒一片,毕竟领导干部谁都不想“奋斗一辈子,断崖一下子”,这样就有利于营造不敢、知止的氛围,由外而内阻遏从“破纪”向“破法”的自由落体,免于沦为第四种形态的“极极少数”。
有舆论认为,“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能够将警示效果发挥到极致,也有利于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局面的形成。
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学教研部副教授张国玉认为,过去官员问责处理中有两种倾向:一种是出了问题淡化处理,不影响留在原位,甚至还能继续晋升;一种是出了问题不得不从重,因为涉嫌违法被“双开”、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降职是介于这两者之间的第三种处理方式,更具震慑力和警示作用。
李永忠认为,这表明,领导干部不是只有进了监狱才能下台,不构成犯罪但触犯了党纪,问题很严重了,也要在职务上“断崖式”地下。李永忠分析,“下一步,不只是违纪的,能力不够的、群众不拥护的也要能下,为多方面‘下’打开一个通途。”
2015年6月27日的《人民日报》刊文指出:“政治上不守规矩、廉洁上不干净、工作上不作为不担当或能力不够、作风上不实在的领导干部要小心了,只要继续‘存在问题或者相形见绌’,被‘调整下来’不可避免。”
那么,无论降职的幅度大小,作为一种日渐经常的组织处理方式,在新常态的形成中意味着什么?
当降职作为严肃党纪政纪的相应手段成为新常态时,有舆论猜测:这种组织内部的处理,是不是以处分代替刑事责任的一种“从轻处理”?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许耀桐认为,组织处理并未“从重处分”或者“宽大处理”,而是体现当下纪委办案要根据具体事实,“为什么不直接开除或者直接降到办事员级别?就是根据违纪事实,程度不同,处分不同”。
2015年3月23日,《中国纪检监察报》刊发的一篇阐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与任务的文章提出:“管党治党靠什么?靠依规治党、严明纪律。……现在存在一种倾向,纪委只重视查办大案要案,只要领导干部不违法,违反纪律就是‘小节’,就没人管、不追究,忽视日常监督执纪。这既是错把法律当作了尺子,也是错误的政绩观,放松了对党员的要求,损害了党纪的严肃性,造成我们的干部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无数案例表明,领导干部‘破法’,无不从‘破纪’始。纪委就要用纪律衡量党员干部行为,守住纪律这条底线,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发现苗头就及时提醒、触犯纪律就及时处理,决不能养痈贻患、放任自流。”
不难看出,越来越多的官员降职事件表明,纪检部门的执纪思路已经调整为——既要做到“纪在法前”,又要坚持“纪比法严”,意在警示官员,即便不违法,但只要违反党纪、政纪,同样会受到严肃查处。
在对受到降职处理官员的通报中,也常常可以看到这样的表述:“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对问题官员的降职处理,是纪检监察部门执纪方式的一大探索创新,不仅扭转了以往对违纪者“失之于宽、失之于晚”的处置倾向,而且回归到“治病救人”的正确轨道上来。
2015年9月,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福建视察时指出,党纪处分的目的不是要打垮一个党员,而是要把他拉回到正确的轨道。此后,他多次强调要形成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是极极少数。
反腐专家李永忠认为,降职处理是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具体表现。“这些人犯了错误,但目前只需在党内处理,不需移送司法机关。对这些第三种形态的人,跟第四种形态的相比,组织上还是拉了一把。”
《中国纪检监察报》刊文指出,从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来看,这种利器之“利”在于惩戒一个、警醒一片,毕竟领导干部谁都不想“奋斗一辈子,断崖一下子”,这样就有利于营造不敢、知止的氛围,由外而内阻遏从“破纪”向“破法”的自由落体,免于沦为第四种形态的“极极少数”。
有舆论认为,“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能够将警示效果发挥到极致,也有利于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局面的形成。
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学教研部副教授张国玉认为,过去官员问责处理中有两种倾向:一种是出了问题淡化处理,不影响留在原位,甚至还能继续晋升;一种是出了问题不得不从重,因为涉嫌违法被“双开”、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降职是介于这两者之间的第三种处理方式,更具震慑力和警示作用。
李永忠认为,这表明,领导干部不是只有进了监狱才能下台,不构成犯罪但触犯了党纪,问题很严重了,也要在职务上“断崖式”地下。李永忠分析,“下一步,不只是违纪的,能力不够的、群众不拥护的也要能下,为多方面‘下’打开一个通途。”
2015年6月27日的《人民日报》刊文指出:“政治上不守规矩、廉洁上不干净、工作上不作为不担当或能力不够、作风上不实在的领导干部要小心了,只要继续‘存在问题或者相形见绌’,被‘调整下来’不可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