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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这本是一篇准备放在“医疗信息化”栏目的文章,在编辑的过程中我们发现,本文作者虽然以较大篇幅讨论了公共卫生信息资源所面临的“私有化”情况,但其所指出的问题已经超越了医疗卫生事业所能包容的范围,所以我们希望读者能够从更多的层面与作者一同思考:我们应该如何参与公共信息资源的共享利用?该文所提出观点并不代表本刊立场,但我们欢迎读者参与讨论。
信息化的意义对于我国来说,最重要的意义莫过于公共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共享。一般情况下,公共信息资源掌控在政府主管部门,那么“私有化”又何从谈起呢?
笔者认为公共信息资源是以两种形态存在的,即原始状态和传递状态。原始状态的公共信息,以纸张文字或电子信息方式静止地存在于政府及公共事业部门,谁也不可能把它占为私有,即使是占为私有,其效果将是秃头上的虱子,太过于明显;处于传递交换状态时的公共信息,作为一种流动的资源便大有文章可做了,其效果当然是诸葛亮的扇子,计谋多多。尤其是在信息化越来越流行的今天,在信息化技术,或者说在软件技术的支持下,公共信息资源的公有属性正在面临着极度隐蔽的挑战。
公共信息资源私有化问题正在被关注
2003年6月5日,在江苏省高招办的主持下,江苏电信、联通和移动三家电信企业参与了高考分数发布权竞标会。江苏移动公司表示,如果中标,自己愿意将短信查分获取的直接收入全部交给省招办。江苏联通出价30万元,而江苏电信公司则开出120万元的高价,一举中标。江苏电信中标后,又与江苏联通达成有偿协议,共同向社会提供高考分数查询服务。本事件引起了社会上的强烈反响。
我们回顾一下发生在过去的类似事件。据央视2001年8月9日的报道: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分行用60万元至80万元的价格向广西区招生考试院一次性"买断"了高考成绩的信息发布权,广西的高考考生要想查分就要花40元购买该分行发行的"金穗状元卡"。
高考成绩显然不是教育行政机关或其下设机构招生考试院的专有资源,它只能被解释为具有特殊性质的公共信息资源。现在我们回过头去审视这件事,也许会嘲笑当事人在操作这件事时的粗糙,如果对于信息化的理解更深一点儿,或者对于软件了解的更多一点儿,他们也许就不会用这种笨办法了。
当事人无非就是想利用查询高考成绩这个时机,大量地发行银行卡。事实上,查询考分用的声讯系统实际上是计算机语音系统软件产品,银行本身就拥有自己的声讯查询系统。技术上,只要把银行的声讯查询系统与高考成绩查询系统进行无缝联接,再在通信技术上做一些改造,使通过金穗卡查询的用户享有优先性,也完全能够达到该分行预期的目标,而且不会四面树敌。
由此,我们窥视到了信息技术为公共资源的私有化提供了更隐蔽的途径。
隐蔽的公共卫生信息资源私有化
我国有一万余家医院,平均每家医院的信息化建设软件的投资为20万元-30万元,总的市场容量约为30亿左右,巨大的市场使众厂商趋之若骛。已经在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占有了一席之地的部分厂商,利用对公共卫生信息资源传递过程的控制来强化竞争的优势,直到将这种竞争演化成为了扭曲的垄断。当然像北京市等在社会保险系统对于公共卫生信息资源的共享处理方法还是非常值得称道的,但在另一些地方,一幕幕扭曲的戏剧正在上演。
公共卫生信息资源走向人们的面前,是因为国家对社会保险事业的推动。原始状态的医疗保险公共信息资源主要存在于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内,医院与社保中心进行医疗费用结算的时候,医院必须通过软件将病人的费用信息传递给社保中心的系统,于是公共信息进入了传递状态。
医疗保险公共信息数据是医院与社保中心共认的表格,这些表格填写着病人的姓名、药品名称及报销的比例等内容。在计算机语言里,这些表格的信息都是开放的,并有明确的规定,如表的名称、字段的名字、字段的属性和字段的长度,从这个角度看,信息资源做到私有化是有难度的,毕竟它在大众的公共监督之下。
然而,医院的信息管理软件要将数据传递到社保中心的系统中,在软件程序上必然要与社保系统接入,否则即使数据是正确也无法完成这个传递过程,医院的费用于是不能得到审核和确认。因此,联接系统要求表的信息是开放的,接入的函数和命令也应该是开放的,二者合起来,被开发软件的人员通俗地称为接口。
采用什么样的接入函数和命令是医疗保险系统决定的,也就是由此软件的开发商决定的。
公共卫生信息资源是如何私有化的(之一)
在山东某地区,医疗保险系统是由某公司设计完成的,该公司同时也在开发医院信息管理系统,他们的理想是整个地区的医院都使用他们设计的医院信息管理软件。为了达到目的,他们没有将接入的函数和命令开放,而是进行加密处理,并以此为技术核心开发出了一个小小的程序。医院的收费窗口如果想与社保中心传输数据的话,每个收费窗口的软件必须安装此套程序,否则社保中心的软件系统将不接收传递来的信息。此程序的价格是每套3000元,不同级别医院的收费窗口在5个至10个左右,但医院若购买此公司的整套医院信息管理系统,这个程序则是可以赠送的。在其它信息化不发达地区,人们对于医疗卫生信息化的认识程度较低,还认为软件是很神秘的技术,据说这套小软件能卖到15000元左右,不过赠送条件也是同样的。
公共卫生信息资源是如何私有化的(之二)
在山西某地区,社会保险系统也是由一个大家熟知的公司设计开发的。在公共卫生信息资源的传递方面,他们采用了另外一种处理方法:以其所能控制的传递函数和命令为核心,开发了一套瘦身版的医院费用管理系统,通过这个小软件可以将医院病人的费用情况传递到社保中心的软件系统里,但传递数据的表结构基本信息不开放,第三方无法了解所传数据的信息,第三方软件也无法与这个系统进行信息交换。于是,医院要完成数据传递,必须将病人的费用情况以手工的方式录入到这个系统里来,然后再传递到社保中心。
在当地有一家职工医院,从软件的整体性能考虑,选用了另外一家公司开发的医院信息管理系统。该医院“擅自做主”的行为让当地社保中心的工作人员很不满意,并亲自出马,劝告医院不要采用其他公司的管理软件。可是医院已经与第三方公司签订了合同,并且付了款。社保中心的工作人员于是亮出了“铩手锏”――不向该医院提供信息接口,不过该工作人员也特别说明,如果医院购买他们指定公司开发的软件,那么接口将免费提供。此时医院方面才意识到自己“犯了的错误”,补救办法就是,认错并花高价购买了一套他们指定的软件。于是,这家规模不大的医院,拥有了两家公司开发的医院信息管理系统。
公共信息资源共享:任重而道远
财务软件最早走进中国企业信息化建设,随时企业信息化由以财务为中心向以管理为中心的转变,企业内部各软件系统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传递与共享成为了棘手的问题。1998年5月中国软件协会公布了《中国软件行业协会财务及企业管理软件分会财务软件接口标准(试行)》,这个标准也只是对接口的数据格式做了一些简单的规定。
银行卡进入我国至少有十几年的历史,从1993年起人民银行就在酝酿组建银行卡交换中心,以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但直到2002年初,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才浮出水面,各个银行之间的银行卡信息才开始走向共享。这个过程是如此的漫长,当然,协调各个银行之间的利益关系是这个漫长过程中最重要的工作。目前,中国银行业又面临着全民信用体系的建立这件大事。对于各个银行来说,每个持卡人的消费信息即是公共信息资源又是私有信息资源,因此信息资源的共享必定是艰巨而复杂的工作。
公共信息资源是搭建整个信息社会的基础,只有保证它在传递过程的畅通无阻,并且毫无附加条件,它的公有属性才能得到捍卫。信息化建设依赖于新技术,但再新再高超的技术最终是为人服务的,只要人没有杂念,技术也才不会失去公正的方向。
更多的人主张公共信息资源法治化。但是目前的法律法规也许只能做出一些框架的规定,对于某个行业更为细节的限定则很难做到。制定尽可能完善的立法,应该是一个长期而艰难的工作。因此,实现公共信息资源的共享,除了依靠法律以外,更多的要依靠社会的力量,如行业协会、企业等,而政府需要在这个运行体系之中扮演总协调的角色。
信息化的意义对于我国来说,最重要的意义莫过于公共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共享。一般情况下,公共信息资源掌控在政府主管部门,那么“私有化”又何从谈起呢?
笔者认为公共信息资源是以两种形态存在的,即原始状态和传递状态。原始状态的公共信息,以纸张文字或电子信息方式静止地存在于政府及公共事业部门,谁也不可能把它占为私有,即使是占为私有,其效果将是秃头上的虱子,太过于明显;处于传递交换状态时的公共信息,作为一种流动的资源便大有文章可做了,其效果当然是诸葛亮的扇子,计谋多多。尤其是在信息化越来越流行的今天,在信息化技术,或者说在软件技术的支持下,公共信息资源的公有属性正在面临着极度隐蔽的挑战。
公共信息资源私有化问题正在被关注
2003年6月5日,在江苏省高招办的主持下,江苏电信、联通和移动三家电信企业参与了高考分数发布权竞标会。江苏移动公司表示,如果中标,自己愿意将短信查分获取的直接收入全部交给省招办。江苏联通出价30万元,而江苏电信公司则开出120万元的高价,一举中标。江苏电信中标后,又与江苏联通达成有偿协议,共同向社会提供高考分数查询服务。本事件引起了社会上的强烈反响。
我们回顾一下发生在过去的类似事件。据央视2001年8月9日的报道: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分行用60万元至80万元的价格向广西区招生考试院一次性"买断"了高考成绩的信息发布权,广西的高考考生要想查分就要花40元购买该分行发行的"金穗状元卡"。
高考成绩显然不是教育行政机关或其下设机构招生考试院的专有资源,它只能被解释为具有特殊性质的公共信息资源。现在我们回过头去审视这件事,也许会嘲笑当事人在操作这件事时的粗糙,如果对于信息化的理解更深一点儿,或者对于软件了解的更多一点儿,他们也许就不会用这种笨办法了。
当事人无非就是想利用查询高考成绩这个时机,大量地发行银行卡。事实上,查询考分用的声讯系统实际上是计算机语音系统软件产品,银行本身就拥有自己的声讯查询系统。技术上,只要把银行的声讯查询系统与高考成绩查询系统进行无缝联接,再在通信技术上做一些改造,使通过金穗卡查询的用户享有优先性,也完全能够达到该分行预期的目标,而且不会四面树敌。
由此,我们窥视到了信息技术为公共资源的私有化提供了更隐蔽的途径。
隐蔽的公共卫生信息资源私有化
我国有一万余家医院,平均每家医院的信息化建设软件的投资为20万元-30万元,总的市场容量约为30亿左右,巨大的市场使众厂商趋之若骛。已经在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占有了一席之地的部分厂商,利用对公共卫生信息资源传递过程的控制来强化竞争的优势,直到将这种竞争演化成为了扭曲的垄断。当然像北京市等在社会保险系统对于公共卫生信息资源的共享处理方法还是非常值得称道的,但在另一些地方,一幕幕扭曲的戏剧正在上演。
公共卫生信息资源走向人们的面前,是因为国家对社会保险事业的推动。原始状态的医疗保险公共信息资源主要存在于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内,医院与社保中心进行医疗费用结算的时候,医院必须通过软件将病人的费用信息传递给社保中心的系统,于是公共信息进入了传递状态。
医疗保险公共信息数据是医院与社保中心共认的表格,这些表格填写着病人的姓名、药品名称及报销的比例等内容。在计算机语言里,这些表格的信息都是开放的,并有明确的规定,如表的名称、字段的名字、字段的属性和字段的长度,从这个角度看,信息资源做到私有化是有难度的,毕竟它在大众的公共监督之下。
然而,医院的信息管理软件要将数据传递到社保中心的系统中,在软件程序上必然要与社保系统接入,否则即使数据是正确也无法完成这个传递过程,医院的费用于是不能得到审核和确认。因此,联接系统要求表的信息是开放的,接入的函数和命令也应该是开放的,二者合起来,被开发软件的人员通俗地称为接口。
采用什么样的接入函数和命令是医疗保险系统决定的,也就是由此软件的开发商决定的。
公共卫生信息资源是如何私有化的(之一)
在山东某地区,医疗保险系统是由某公司设计完成的,该公司同时也在开发医院信息管理系统,他们的理想是整个地区的医院都使用他们设计的医院信息管理软件。为了达到目的,他们没有将接入的函数和命令开放,而是进行加密处理,并以此为技术核心开发出了一个小小的程序。医院的收费窗口如果想与社保中心传输数据的话,每个收费窗口的软件必须安装此套程序,否则社保中心的软件系统将不接收传递来的信息。此程序的价格是每套3000元,不同级别医院的收费窗口在5个至10个左右,但医院若购买此公司的整套医院信息管理系统,这个程序则是可以赠送的。在其它信息化不发达地区,人们对于医疗卫生信息化的认识程度较低,还认为软件是很神秘的技术,据说这套小软件能卖到15000元左右,不过赠送条件也是同样的。
公共卫生信息资源是如何私有化的(之二)
在山西某地区,社会保险系统也是由一个大家熟知的公司设计开发的。在公共卫生信息资源的传递方面,他们采用了另外一种处理方法:以其所能控制的传递函数和命令为核心,开发了一套瘦身版的医院费用管理系统,通过这个小软件可以将医院病人的费用情况传递到社保中心的软件系统里,但传递数据的表结构基本信息不开放,第三方无法了解所传数据的信息,第三方软件也无法与这个系统进行信息交换。于是,医院要完成数据传递,必须将病人的费用情况以手工的方式录入到这个系统里来,然后再传递到社保中心。
在当地有一家职工医院,从软件的整体性能考虑,选用了另外一家公司开发的医院信息管理系统。该医院“擅自做主”的行为让当地社保中心的工作人员很不满意,并亲自出马,劝告医院不要采用其他公司的管理软件。可是医院已经与第三方公司签订了合同,并且付了款。社保中心的工作人员于是亮出了“铩手锏”――不向该医院提供信息接口,不过该工作人员也特别说明,如果医院购买他们指定公司开发的软件,那么接口将免费提供。此时医院方面才意识到自己“犯了的错误”,补救办法就是,认错并花高价购买了一套他们指定的软件。于是,这家规模不大的医院,拥有了两家公司开发的医院信息管理系统。
公共信息资源共享:任重而道远
财务软件最早走进中国企业信息化建设,随时企业信息化由以财务为中心向以管理为中心的转变,企业内部各软件系统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传递与共享成为了棘手的问题。1998年5月中国软件协会公布了《中国软件行业协会财务及企业管理软件分会财务软件接口标准(试行)》,这个标准也只是对接口的数据格式做了一些简单的规定。
银行卡进入我国至少有十几年的历史,从1993年起人民银行就在酝酿组建银行卡交换中心,以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但直到2002年初,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才浮出水面,各个银行之间的银行卡信息才开始走向共享。这个过程是如此的漫长,当然,协调各个银行之间的利益关系是这个漫长过程中最重要的工作。目前,中国银行业又面临着全民信用体系的建立这件大事。对于各个银行来说,每个持卡人的消费信息即是公共信息资源又是私有信息资源,因此信息资源的共享必定是艰巨而复杂的工作。
公共信息资源是搭建整个信息社会的基础,只有保证它在传递过程的畅通无阻,并且毫无附加条件,它的公有属性才能得到捍卫。信息化建设依赖于新技术,但再新再高超的技术最终是为人服务的,只要人没有杂念,技术也才不会失去公正的方向。
更多的人主张公共信息资源法治化。但是目前的法律法规也许只能做出一些框架的规定,对于某个行业更为细节的限定则很难做到。制定尽可能完善的立法,应该是一个长期而艰难的工作。因此,实现公共信息资源的共享,除了依靠法律以外,更多的要依靠社会的力量,如行业协会、企业等,而政府需要在这个运行体系之中扮演总协调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