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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读者刘女士来电问:我家于2000年秋获得县里颁发的荒山使用权证,证上约定:承包方要按政府要求绿化,若违约不绿化,村委会有权收回荒山。2013年秋,村委会以我家承包的荒山绿化效果差,构成违约,经村民代表会超过半数同意,要收回我家承包的荒山,另行发包给一名村干部的亲属。村委会的做法有法律依据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