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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JNCR-2015-0120010济人社发[2015]112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乡建设局(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会,高新区社会保障局、建设局、投资服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各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