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们对法官职业伦理的关注的不是规范,而是规范的理由。法官德性是保持法官诚信与司法清廉的品性。司法倘若没有伦理标准,司法的任何活动都不会存立。法官道德律具有独一无二的内在性和无条件的价值,且仅以法官为体现。法官令人敬畏的身份和地位就是保持清廉与诚信的品性。因为正义的理念促使法官自己觉得有义务根据清廉与诚信的要求行事。司法廉洁是决定法官道德建设成效的关键因素,是从司法整体秩序出发对法官素质与内在修养的考量。我们的司法需要一个崭新的法官道德秩序。遵循法官道德法则的意向是出自于法官的司法义务而不是出自法官的自愿与好感,而法官能够处于其中的那种道德状况,其实就是法官德性,也就是法官司法中的道德意向。法官德性的真正力量就是法官道德法则的强制。既然法官道德制度建设的目的是孕育正义美德,并由此遏制与正义美德不相容的愿望与抱负,那么我国法官德性建设的理想正义观就能进一步地完善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