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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据史料记载,古罗马的“保护人”制度被认为是世界各国律师制度的起源。随着政治经济的不断发展,不断的改进和完善,并且各国的律师制度都带有自己鲜明的政治特色。现代社会的特色又使当代律师制度呈现出时代的特色。并且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与国之间的经济和政治交流日益紧密,跨国法律事务的增多,导致各国之间的司法合作和协助也越来越多,因此特许外国律师到本国执业成了解决这个冲突的一条重要的途径。但是各国的特许制度又各不相同,本文用比较的方法对世界部分国家的境外律师特许制度进行研究和比较,并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
关键词律师制度 律师执业 特许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6.5文献标识码:A
律师在许多国家被视为广义上司法体系的组成部分,被称为“在野法曹”,律师的执业活动是一个国家司法系统运行中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但司法领域涉及到一个国家的主权和尊严问题,因此是一个国家在对外开放中最为保守的领域。在许多国家,要成为一名职业律师,首先必须是该国的公民。
例如在法国,根据其法律规定,要想成一名律师必须具备的条件是:(1)年满25周岁;(2)未曾因为损害名誉、不清廉或者有损于善良风俗的行为而受到刑事处分或者行政处分;(3)具有法国国籍;(4)有法学硕士以上学位;(5)经过专门律师知识的教育,并通过两次许可资格考试。
在英国,外国律师欲进入英国执业,首先必须是其国籍国的正式合格律师。在向英国内务大臣提出进入英国执业的申请后,内务大臣将申请书交由英国事务律师协会审核批准后,提出申请的外国律师并能在英国正式执业了。英国的律师分为大律师和小律师。取得小律师资格必须具有英国国籍并且年满21周岁。但英国的大律师则不要求一定为英国公民,外国人也可成为英国大律师。在美国,各州有权力规定取得律师资格的不同条件,因此各州的条件不尽相同,但大致上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1)必须是成年的美国人,或者是具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2)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由考试机构经过品行调查证明没有劣迹;(3)必须在美国法学院毕业,具有法学学士学位;(4)通过州律师资格考试。
我国的《律师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申请律师资格首先必须首先具有中国国籍,但跟据司法考试有关报名资格的规定,司法考试的报名者首先必须是“热爱中华人名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因为申请律师资格首先必须通过司法资格考试,所以我国对于国内执业的律师,可以说是有国籍的要求。
但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与国之间的经济和政治交流日益紧密,跨国法律事务的增多,导致各国之间的司法合作和协助也越来越多,因此特许外国律师到本国执业成了解决这个冲突的一条重要的途径。但由于各国的社会制度及司法制度的差异,各国允许外国律师到本国执业的的许可条件、程序和领域都呈现各不相同的特点。但无论是实行何种社会制度和司法制度的国家,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对外国律师到本国执业都有一定的限制性规定,一般分为允许执业的范围和执业禁止的范围。
对于外国律师到本国内执业的范围,各国一般规定为:主要是从事法律顾问工作,提供与该律师所属国法律有关的咨询或者提供国家法和国际惯例方面的咨询。例如,作为英美法系待变的英国规定外国律师在其国内的业务活动仅限于向客户提供有关其所属国的法律咨询及欧共体制定的法律的咨询或者提供国际法、经济法方面的咨询,起草商业文件和财务文件。美国虽然对外国律师在美国执业的条件比较宽松,以美国纽约州为例,该州甚至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与纽约律师事务所合办律师事务所。
法国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外国律师在法国只能从事法律顾问的工作,并且要具备:(1)正规法学院毕业;(2)具有三年以上实际执业经验,其中必须至少有18个月是在有法律顾问指导下在法国从事法律实际业务;(3)提供道德品质和业务水平的证明。由法国司法部审核认可后,就可以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了,但范围仅限于提供其所属国法律及国际法的法律咨询。亚洲国家新加坡目前限制性的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在本国设立办事机构,在国际经济合作和贸易领域内就外国律师事务所机构的所属国法和国际公法、私法向客户提供法律咨询。
除了执业范围的积极性规定外,各国对外国律师在本国执业更侧重的是对其执业禁止的规定。这些执业禁止的规定因国情而异,各国不尽一致,但大致上都有的禁止规定主要主要包括在执业国出庭辩护以及解释执业国的法律或者提供与执业国法律有关的咨询;代理涉及执业国不动产、遗产及婚姻等人身行较强的事务。例如英国对外国律师执业禁止规定为:(1)在英国法院出庭辩护;(2)为客户提供对英国法律的咨询,解释英国法律;(3)代理涉及房地产买卖、遗产纠纷、财产转移等法律问题;(4)同英国律师合伙开设律师事务所。美国对外国律师职业的禁止规定较松,但仍然有一定得限制。以纽约州为例,外国律师在该州执业,不得从事下列业务:(1)在法院出庭或者起草诉状和答辩书;起草涉及房地产所有权的文件、遗嘱或信托文件、有关美国居民的婚姻文件;(2)提供有关纽约州或者美国法律的咨询;(3)自称为美国律师协会的成(下转第132页)(上接第118页)员;(4)使用法律顾问以外的任何职称。
亚洲国家新加坡禁止外国律师在该国从事以下业务:(1)从事民事代理、刑事辩护、出庭诉讼、承办破产案件、买卖房地产和进行民事纠纷的私下和解;(2)就新加坡法律提供咨询服务;(3)同新加坡律师“合伙”开业;(4)作广告宣传以及自称是新加坡律师。
外国律师在中国境内执业以前一直是一个敏感和被禁止的话题,但随着改革开放和中国经济的发展,尤其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和世界经济的联系更加直接和紧密,各种涉外法律事务也越来越多。在认清着个趋势后,为了进一步扩大和深化改革开放,改善投资环境和吸引利用外资,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和法律事务交流,1992年6月司法部颁布了《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据此规定,从1993年7月1日起,根据对等和互惠原则,所属国允许中国律师事务所在其境内设立办事机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可以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机构,从事一定范围内的法律业务。
根据该《暂行规定》,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及其成员可以在中国境内从事下列法律事务:(1)向当事人提供该律师事务所律师已获准从事律师事务的国家的法律和有关国际条约、国际商事法律和国际惯例的法律咨询;(2)接受当事人或者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办理该律师事务所律师已获准从事律师事务的国家的法律事务;(3)代理外国当事人委托中国律师事务所办理在中国境内的法律事务;同时,该《暂行规定》还规定了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的机构不得从事的法律业务:(1)不得代理中国法律事务;(2)不得向当事人解释中国法律;(3)中国法律不允许外国人从事的其他业务活动;另外,不得聘用中国律师。
从二十世纪下半叶开始,各国出于经济交流和司法便利的需要,从以前的绝对禁止外国律师在本国执业,渐渐发展到采取开明的态度,有限制性的特许外国律师到本国执业。各国对外国律师到本国执业的条件和程序以及执业范围的规定虽然不尽相同,但无一例外的是对外国律师到本国执业,各国除了对其职业范围做了积极性规定之外,更多的是对其职业范围做了禁止性规定。纵观这些禁止性规定,可以看出,各国之所以做出如此规定,主要是出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1)司法领域是国家主权和独立的表现,不亦过度开放;(2)司法领域很容易涉及到国家机密和商业机密,不亦向外国律师过分开放:(3)涉及不动产、婚姻等人身性较强的法律事务,各国法律对此有不同的强制性规定,不亦外国律师代理;因此可以预见,各国对外国律师到本国内执业,虽然会采取越来越开放的态度,但对于设计到国家主权、民族尊严、国家机密和国家利益的领域,对外国律师来说仍然会是一个执业禁区。
参考文献
[1]陶髦等. 律师制度比较研究[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12.
[2]李桂英. 律师执业理论与实践[M]. 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
[3]刘金华. 公证与律师制度[M]. 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5.
[4]司法部法规司组织翻译. 外国律师法规选编[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2.
[5][法]皮埃尔.拉格特,[英]帕特里克.拉登著. 西欧国家的律师制度[M]. 司法部法规司组织翻译. 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6.
[6]陈宝权. 中外律师制度比较研究[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4.
关键词律师制度 律师执业 特许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6.5文献标识码:A
律师在许多国家被视为广义上司法体系的组成部分,被称为“在野法曹”,律师的执业活动是一个国家司法系统运行中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但司法领域涉及到一个国家的主权和尊严问题,因此是一个国家在对外开放中最为保守的领域。在许多国家,要成为一名职业律师,首先必须是该国的公民。
例如在法国,根据其法律规定,要想成一名律师必须具备的条件是:(1)年满25周岁;(2)未曾因为损害名誉、不清廉或者有损于善良风俗的行为而受到刑事处分或者行政处分;(3)具有法国国籍;(4)有法学硕士以上学位;(5)经过专门律师知识的教育,并通过两次许可资格考试。
在英国,外国律师欲进入英国执业,首先必须是其国籍国的正式合格律师。在向英国内务大臣提出进入英国执业的申请后,内务大臣将申请书交由英国事务律师协会审核批准后,提出申请的外国律师并能在英国正式执业了。英国的律师分为大律师和小律师。取得小律师资格必须具有英国国籍并且年满21周岁。但英国的大律师则不要求一定为英国公民,外国人也可成为英国大律师。在美国,各州有权力规定取得律师资格的不同条件,因此各州的条件不尽相同,但大致上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1)必须是成年的美国人,或者是具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2)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由考试机构经过品行调查证明没有劣迹;(3)必须在美国法学院毕业,具有法学学士学位;(4)通过州律师资格考试。
我国的《律师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申请律师资格首先必须首先具有中国国籍,但跟据司法考试有关报名资格的规定,司法考试的报名者首先必须是“热爱中华人名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因为申请律师资格首先必须通过司法资格考试,所以我国对于国内执业的律师,可以说是有国籍的要求。
但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与国之间的经济和政治交流日益紧密,跨国法律事务的增多,导致各国之间的司法合作和协助也越来越多,因此特许外国律师到本国执业成了解决这个冲突的一条重要的途径。但由于各国的社会制度及司法制度的差异,各国允许外国律师到本国执业的的许可条件、程序和领域都呈现各不相同的特点。但无论是实行何种社会制度和司法制度的国家,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对外国律师到本国执业都有一定的限制性规定,一般分为允许执业的范围和执业禁止的范围。
对于外国律师到本国内执业的范围,各国一般规定为:主要是从事法律顾问工作,提供与该律师所属国法律有关的咨询或者提供国家法和国际惯例方面的咨询。例如,作为英美法系待变的英国规定外国律师在其国内的业务活动仅限于向客户提供有关其所属国的法律咨询及欧共体制定的法律的咨询或者提供国际法、经济法方面的咨询,起草商业文件和财务文件。美国虽然对外国律师在美国执业的条件比较宽松,以美国纽约州为例,该州甚至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与纽约律师事务所合办律师事务所。
法国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外国律师在法国只能从事法律顾问的工作,并且要具备:(1)正规法学院毕业;(2)具有三年以上实际执业经验,其中必须至少有18个月是在有法律顾问指导下在法国从事法律实际业务;(3)提供道德品质和业务水平的证明。由法国司法部审核认可后,就可以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了,但范围仅限于提供其所属国法律及国际法的法律咨询。亚洲国家新加坡目前限制性的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在本国设立办事机构,在国际经济合作和贸易领域内就外国律师事务所机构的所属国法和国际公法、私法向客户提供法律咨询。
除了执业范围的积极性规定外,各国对外国律师在本国执业更侧重的是对其执业禁止的规定。这些执业禁止的规定因国情而异,各国不尽一致,但大致上都有的禁止规定主要主要包括在执业国出庭辩护以及解释执业国的法律或者提供与执业国法律有关的咨询;代理涉及执业国不动产、遗产及婚姻等人身行较强的事务。例如英国对外国律师执业禁止规定为:(1)在英国法院出庭辩护;(2)为客户提供对英国法律的咨询,解释英国法律;(3)代理涉及房地产买卖、遗产纠纷、财产转移等法律问题;(4)同英国律师合伙开设律师事务所。美国对外国律师职业的禁止规定较松,但仍然有一定得限制。以纽约州为例,外国律师在该州执业,不得从事下列业务:(1)在法院出庭或者起草诉状和答辩书;起草涉及房地产所有权的文件、遗嘱或信托文件、有关美国居民的婚姻文件;(2)提供有关纽约州或者美国法律的咨询;(3)自称为美国律师协会的成(下转第132页)(上接第118页)员;(4)使用法律顾问以外的任何职称。
亚洲国家新加坡禁止外国律师在该国从事以下业务:(1)从事民事代理、刑事辩护、出庭诉讼、承办破产案件、买卖房地产和进行民事纠纷的私下和解;(2)就新加坡法律提供咨询服务;(3)同新加坡律师“合伙”开业;(4)作广告宣传以及自称是新加坡律师。
外国律师在中国境内执业以前一直是一个敏感和被禁止的话题,但随着改革开放和中国经济的发展,尤其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和世界经济的联系更加直接和紧密,各种涉外法律事务也越来越多。在认清着个趋势后,为了进一步扩大和深化改革开放,改善投资环境和吸引利用外资,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和法律事务交流,1992年6月司法部颁布了《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据此规定,从1993年7月1日起,根据对等和互惠原则,所属国允许中国律师事务所在其境内设立办事机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可以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机构,从事一定范围内的法律业务。
根据该《暂行规定》,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及其成员可以在中国境内从事下列法律事务:(1)向当事人提供该律师事务所律师已获准从事律师事务的国家的法律和有关国际条约、国际商事法律和国际惯例的法律咨询;(2)接受当事人或者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办理该律师事务所律师已获准从事律师事务的国家的法律事务;(3)代理外国当事人委托中国律师事务所办理在中国境内的法律事务;同时,该《暂行规定》还规定了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的机构不得从事的法律业务:(1)不得代理中国法律事务;(2)不得向当事人解释中国法律;(3)中国法律不允许外国人从事的其他业务活动;另外,不得聘用中国律师。
从二十世纪下半叶开始,各国出于经济交流和司法便利的需要,从以前的绝对禁止外国律师在本国执业,渐渐发展到采取开明的态度,有限制性的特许外国律师到本国执业。各国对外国律师到本国执业的条件和程序以及执业范围的规定虽然不尽相同,但无一例外的是对外国律师到本国执业,各国除了对其职业范围做了积极性规定之外,更多的是对其职业范围做了禁止性规定。纵观这些禁止性规定,可以看出,各国之所以做出如此规定,主要是出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1)司法领域是国家主权和独立的表现,不亦过度开放;(2)司法领域很容易涉及到国家机密和商业机密,不亦向外国律师过分开放:(3)涉及不动产、婚姻等人身性较强的法律事务,各国法律对此有不同的强制性规定,不亦外国律师代理;因此可以预见,各国对外国律师到本国内执业,虽然会采取越来越开放的态度,但对于设计到国家主权、民族尊严、国家机密和国家利益的领域,对外国律师来说仍然会是一个执业禁区。
参考文献
[1]陶髦等. 律师制度比较研究[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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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司法部法规司组织翻译. 外国律师法规选编[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2.
[5][法]皮埃尔.拉格特,[英]帕特里克.拉登著. 西欧国家的律师制度[M]. 司法部法规司组织翻译. 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6.
[6]陈宝权. 中外律师制度比较研究[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