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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系同事关系,1999年6月24日,原告借用被告手机,以电话委托方式进行股票买卖,手机上便留下了原告的证券交易账号及交易密码,为被告获知。1999年7月1日起,被告擅自使用原告的证券交易账号及账号上资金,以电话委托方式进行股票交易,到1999年7月20日被原告发现时止,已累计造成原告亏损11367.14元。原告与被告交涉,被告承认上述事实,表示愿意赔偿损失。后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由被告继续使用原告证券交易账号及账号上资金进行股票交易,以期用盈利来弥补先前给原告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