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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于不当得利制度的规定过于简略,难以有效指导司法实践。《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对不当得利中得利进行了类型化的界定;并且依据得利是否可转移的性质,确立了不同形式的得利返还规则,应当为我国立法所借鉴。我国不当得利制度在得利的界定上应当在原有抽象概念的基础上作类型化的划分,拓宽不当得利制度调整的范围;在得利标准的认定上应当采纳客观主义标准;在得利返还制度上,应当依照得利性质的不同,确立起原物返还、价额返还以及替代物返还的多种模式;在返还得利的范围上,应当区分得利人得利时的主观心理,分别确定不同的得利返还标准;在价额返还的计算上,应当以不当得利请求权产生时得利的客观价值为计算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