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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客理财”案件,在民法上不符合有关“职务代理”职权范围、利益归属的要求,不属于民法上“职务代理”的范畴,但具有适用“表见代理”的可能性。是否适用“表见代理”应结合有关合同约定、期货公司回访内容及投资者个人情况来判断。在刑法上,“代客理财”案件不符合“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构成要件,如违反其他罪名则以其他罪名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