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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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在新刑事诉讼法出台后,为了使得该特别程序更好的应用于实践,各地纷纷出台了相关指导文件和办案细则。本文以S市H区的刑事和解制度为例,分析刑事和解制度在公安机关的执行现状。
  关键词:刑事和解;公安;现状
  一、H区刑事和解制度适用的法律依据
  在新刑事诉讼法出台后,为了使得该特别程序更好的应用于实践,各地纷纷出台了相关指导文件和办案细则。2013年2月1日S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了《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沈阳市公安局联系会议纪要》,该纪要主要强调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和解案件要予以监督。在2015年6月S市公安局H区分局依据现行刑诉法的规定下发了《关于达成和解的轻伤案件暂不撤案的通知》使得S市公安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符合2012刑诉法的规定。
  二、H区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现状
  为了更加突出H区适用情况,笔者同时调查了S市与其相近的P区与T区公安机关适用刑事和解的情况,并以二者作为H区的参照。具体的在适用情况方面,笔者主要考察了适用案件数量、适用案件类型、适用条件、适用程序、赔偿方式、实际效果几个维度。期望借此方式能够较为明确的看到H区对有关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现状。
  (一)适用的案件数量
  H区近三年来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办理案件所占办理全部刑事案件数的比例在0.02%左右,适用率非常低。同样的,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H区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数量共有17起。而与H区相邻的P区的适用刑事和解数量仅为7起,T区适用的数量为15起。在一整年度范围内,虽然H区与P区、T区相比较,其在适用数量上是相对多些,但可以看出在H区、甚至整个S市公安机关所处理的刑事案件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案件数量非常少。
  (二)使用的案件类型
  经过走访调研H区公安机关法制大队、交警大队后发现,H区在适用案件类型上是比较谨慎且范围狭窄的,实践中H区在案件适用类型上仅限于轻伤害案件,然而这一调研考察所发现的案件适用范围情况明显窄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适用案件类型。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包括: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除渎职犯罪外可能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实践中其适用范围之所以如此之窄,经走访调研,其原因在于受限于上级机关所下发的规范性指导文件。
  (三)适用案件的运行程序
  H区在适用刑事和解制度时,其运行程序如下:轻伤害案件发生→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达到案件事实清楚标准→向当事人建议刑事和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公安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建议从宽量刑→移交检察院起诉→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不收卷(即不批捕)→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检察院公诉部门审查起诉→法院从轻判以缓刑。从H区上述程序运行过程可以看到,其基本上是符合我国新刑事诉讼法有关刑事和解制度要求的,其突出特点在于公安机关在向当事人建议采用和解方式前先要对案件的事实情况进行充分调查,在调查清楚后才选择建议双方当事人进行刑事和解。这样的方式不仅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同时也为后期建议调解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有利于和解的顺利开展并降低双方反悔的风险。
  综上所述,H区在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后不能撤案,依法处置解决轻伤害导致的犯罪行为,从刑事和解运行程序来讲H区的做法符合刑事和解制度立法本意。
  (四)适用案件的和解情况
  从和解方式方面来看,双方当事人在和解方式的选择上,只有加害人对被害人进行金钱上的赔偿一种方式,对于赔礼道歉的方式反倒适用和体现的不多,并且赔偿标准一般都根据加害人的经济收入情况“随行就市”并没有一定的数额标准。据统计,在H区的17起案件,赔偿金额共91.1万元,其中最高赔偿15万元,最低赔偿5千元,平均每起刑事和解案件赔偿金额为5.3万元,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赔偿数额参差不齐,波动巨大。
  (五)H区公安机关对适用刑事和解的总体态度
  H区公安机关在轻伤害案件符合刑事和解条件时,倾向于采取积极的态度,办案民警会主动建议当事人达成和解,并积极参与并促进当事人双方的和解协议的达成,H区将和解协议书单另附卷,并明确在起诉意见书中进行说明,提出从宽量刑的建议。然而从调查问卷和座谈反映的情况来看,对于公安机关的办案民警来说,并不愿意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其原因在于輕伤害案件走普通的刑事程序只要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就可以结案移送检察院,而刑事和解还需要民警协调和解的达成、上报请示刑事和解的适用,还存在与工作考核指标冲突、存在反悔的风险,无形中增加了更多的工作量,致使民警在心理上并不倾向主动向当事人建议刑事和解。
  (六)刑事和解案件的使用效果
  从调研的结果来看,在当事人根据“市场行情”达成经济赔偿的和解协议之后,都能积极履行赔偿,并未出现不履行赔偿或者反悔的情况。刑事和解的优点和便利性表现在:对于被害人能及时获得赔偿,避免诉讼之累的同时相较于走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能多获得一些赔偿;对于加害人,在积极赔偿之后能减轻处罚并避免监禁,确实有效的缓解了当事人双方因为轻伤害的结果导致的矛盾。实现了案结事了,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
  作者简介:
  王强(1981~),男,汉族,山西左云人,本科学士,公安边防部队高等专科学校继续教育处处长,研究方向:边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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