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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是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的公职人员与他人合谋,违反法律和社会公认的行为规范,滥用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为私人和私人小圈子谋取私利或为某一单位某一行业谋取特殊利益而损害公共利益及其他公民个人利益的行为。
随着腐败现象的蔓延,党中央对腐败的打击力度越来越强,人们对腐败的关注也越来越多,专家和学者也从不同的视角对腐败进行了大量的相对系统的分析,以期为反腐败提出有效的理论支撑。社会资本理论是一种非常具有实用性的理论工具,可以用来分析大量的社会、政治、经济现象。然而,国内学者却较少地运用社会资本来分析腐败现象,中国特有的历史和文化传统决定了中国社会资本的存量是非常丰富的。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从这一视角对腐败的成因进行分析,以新的视角认识腐败,继而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
一、信任范围狭窄
本文认为,信任范围狭窄是腐败产生的重要原因。信任范围狭窄主要表现为对圈内人的信任以及对圈外人的不信任或信任缺失。在中国,长达千年的农业文明下的社会交往和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有着直接联系,它造成了人们对家庭、亲属与老乡关系的重视程度高于其他的社会关系,血缘和地缘积淀性成为中国人的交往基础。这种千年的历史性的文化沉淀,造就了中国人家庭本位的社会心理。这不同于西方社会的个人本位的文化心理,它强调把家族的繁荣兴旺作为个人的奋斗目标,个人不仅仅是自己的个人,还是整个家族的个人,代表着整个家族。个人的成功不是最终的目的,要求一种“一人得道,鸡犬升天”的追求。个人的与他人(亲属,家族)的价值息息相关。不仅如此,在中国的传统社会,人们的社会交往主要是按照“差序格局”来展开,人际间关系的亲疏由近到远,由内圈到外圈波浪似地进行展开,这主要表现为有家庭、家族到乡里再到更远地域进行排序交往,亲疏也由此而确定。在这种传统文化延伸影响的背景下,人们首先拥有一个属于自己的圈子,这个圈子具有排他性,是一种资格,属于这个圈子内的人才有可能拥有相关的社会资本,其他人则不具有这个圈内的社会资本。所以人们的社会资本主要存在于这个圈子内,比如说家族和较小的朋友圈子,信任也只是在这些小圈子发生作用。这个圈子内的人们一般都会具有某种类别意识,人们把陌生人归为一类,以区别于其圈内的亲属、朋友,这种类别意识的效用是双面的,社会心理学家奥尔波特(Gordon Allport)指出,人类自然、正常的思维需要类别概念,“人的思维离不开类别的帮助……类别一旦形成,就会成为预先判断的基础。有序的生活离不开它”。但是,类别思维也会造成先入为主和刻板印象,妨碍有效的理性思考。而且当圈子内的某个人社会地位跃升之后,衡量其行为的标准往往会变得比较低。这样,就为腐败铺设了文化的温床:在这样的社会里,一个人只要是为了家族的利益,就会觉得有资格去行窃。按照腐败的定义,腐败者是为了个人或者他人谋利,他人可以是与腐败者相关的单个人或者多个人甚至组织。与腐败主体联系较少甚至没有联系的人或者组织则不能得到,分享腐败主体的腐败收益。例如,有些学者专家主张以“贤内助”吹枕边风来遏制腐败,或者认为“贪内助”会助推腐败,则可以从一个方面体现社会资本在某种程度上影响腐败的发生和程度。据中新网报道,2000年以来省部级高官贪腐案半数涉房地产,并且,报道指出,记者在调查中发现,“丈母娘需求”等往往能催生省部级官员的涉及房地产需求。这也体现出腐败的小圈子中的个人或多人乃至整个小圈子,都有可能是腐败收益的共享者。如果没有这个圈子内的信任,以及这个圈子内对腐败主体一种伦理上的“亲情”宽容,腐败则会有效地得到遏制。正如盖瑞·史宾斯在《正义的神话》里说的:“虽然我们贬低报复,但报复是正义的核心。宽恕是伟大的,但宽恕把人不公平地置于情绪混乱中,国家的宽厚反而变成对受害者的另一种犯罪。”
小圈内的信任会加大反腐败的难度。由于圈内的成员能够分享到一定的腐败收益,不管是物质的还是精神性的,也不管获得的收益是多还是少,其个人总归是获得了好处,并且付出的成本是相当少的,根据经济人假设,其总是倾向于获得更大的,更长远的收益,因此他必然会维护收益的来源,也即是圈内的拥有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的人。维护这种利益“攻守同盟’,不论对于当事的个人还是这个狭小的圈子,利总是大于弊,如此这样,当有关部门打击腐败时,这个圈子必然会运作起来,隐藏证据,阻扰调查,极力地维护圈子的荣誉和利益,反腐败的开展难度也就可想而知了。当然,这种小圈子内团结也并不总是那么牢固,当圈内单个个人或者多个个人不能分享得到相关的腐败收益时,其可能会打破这种“攻守同盟”,检举腐败。这也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反腐败的开展。据网易新闻报道,小三成为反腐重要力量。官员包养情妇问题,本质上就是腐败问题,当他们刚越雷池一步之初,饮下第一杯权力与美色的调和物,彼此都尝到了甜头,但随着时间推移,双方利益分配不均,建立在腐败利益链上的共生关系无法维系,关系破裂,两败俱伤,水火不容。“情妇反腐”则正好是这个圈内某个或者某些人的利益无法得到满足而催生的。
从另一个方面看,广泛的信任则加强了圈内成员与圈外人的合作。阿罗曾经说过,没有什么东西比信任更具有价值,信任是社会系统重要的润滑剂。它非常有效,它为人们省去了许多的麻烦,因为大家都无需去揣摩他人的话的可信度。信任和类似的价值观,忠诚或说真话等都是经济学家所说的说真话的外部事物的例子,他们是产品,他们有真实也很实用的经济价值,它们能提高系统的效率,使你能够生产出更多的新产品或创造出更多你所珍视的价值。由于没有圈子的资格的限制,圈内与圈外实质上是没有区分的,所有人都必须按照相同的,大家公认的规范和准则来行事,不存在相异的行为评价标准。一个人的地缘意识和血缘意识也并不会那么强烈,因为他信赖所有其他的与其没有血缘关系和地缘距离较远的个人或者群体,所有人都似乎是亲属,腐败行为的收益本身是对他人利益的一种剥夺,且其收益不可能分配每个人,故而存在这种广泛信任的文化,人们习惯于通过大众认同的规范下的合作来增加彼此的收益,而非通过一种非法的腐败行为来增加个人或者小部分人的收益,与此同时,剥夺损害他人的利益。这种广泛信任背景下的人们也不允许腐败等不合规范的行为的存在,因为这会导致集体行动的混乱和无序状态,毕竟社会资本中的规范是旨在解决集体行动困境的一种自治的,正式的或非正式规则,设立规范的目的就是为了有序地进行合作和集体行动。 二、复杂的社会关系网络
关系包含的范围很广,广义上泛指所有的社会联系、交往、互动和社会团结等,其对应的是高等动物的合群性问题;狭义上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的联系,即所谓的社会关系或人际关系。笔者在本文中主要是考察狭义上的关系。关系可以分为家庭关系或亲情关系;帮忙关系或人情关系;经商关系人际关系与商业管理四大类。前文已经提及血缘和地缘积淀性成为中国人的交往基础,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关系,涵盖的内涵及其复杂,运行也极为发达,其中既包括了关系强度、网络、信任、互惠与回报等,也包含了诸多其他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关系也是一种社会资本。中国是一个关系社会,关于这一点,许多学者也进行了论证,并达成了一些共识。梁漱溟认为,与西方社会相比,中国社会既不是个人本位,也不是社会本位,而是一个关系本位的社会。“不把重点固定放在任何一方,而从乎其关系,彼此相交换;其重点实放在关系上了。伦理本位者,关系本位也。”费孝通认为,中国社会是“差序格局”的社会,社会结构是按亲属关系的远近扩展的亲属关系网,社会关系是家庭关系的泛化。在西方团体格局里人们争的是权利,在中国的差序格局里人们却是攀关系、讲交情。因此,中国的“关系”这种特殊的社会资本,从积极的角度讲,它有助于增强团体内部的认同感和凝聚力,在短期内降低个人或组织的社会交易成本。但从大量的事例和调查情况来看,“关系”运作对社会良性运行产生的负面和阻碍作用更大。在中国,由儒家文化和社会等级观念支配的家庭制度,是中国社会的根基,维持着中国的社会秩序。这种家庭制度造成了裙带关系和腐败的盛行,“缺乏社会纪律的家庭制度使所有社会组织形式都归于失败,比如它通过裙带关系使国家的行政机构失去功能”,而政治上的腐败,又会“促使着个人为生计不得不拼死争夺”而不具备社会意识。中国现在正处于社会利益大调整的社会转型期,努力创建和利用自己的关系网络,成为人们获取社会资源的捷径。“关系”化运作的动因是利益驱动和制度的缺失。当社会缺乏制度化的正规路径,人们难以通过正常的方式参与市场竞争获取机会和资源时,就只能借助于“关系”途径来获取;或者即使有相关的制度与规则,但并没有得到严格的遵守与执行,而是通过非正式的关系运作或“潜规则”加以变通,使得即使如司法也要借助于“关系”而执行。这样便极易造成腐败的后果,一切通过关系走后门。从某种方面来讲,主动索贿与行贿都首先需要建立某种关系,这种关系或者一开始就存在,或者通过已有的某种关系再建立起来的。总之,腐败主体和客体之间首先得想方设法建立最起码的关系,然后才可能在关系的基础上,进行一些见不得人的勾当。腐败主客体之间的关系还会产生一定程度的信任,这种信任会促进彼此间的合作,然而这种和合作如果是在一致同意的规范之下进行,那么它是生产性的;如果这种合作是为了某些不合规范的“见不得光的”交易,那么它会加剧这种交易的负的效应,并阻挡法律的行使。中国的关系网络的密集存在,使人们习惯于处于这样的一种巨大的关系网络中,使得人们认为“关系”是中国社会的常态,如不努力编制关系网络,便难以有在社会中有立足之地或出头之日。裙带关系、腐败关系网也由此被视为中国本土特色而得以合理化的存在。中国当下社会资本的发展,则是在裙带关系和义理人情的氛围中,为了一己的私利私情,不顾公共利益和公共规范,“开后门”,“走关系”和“特殊照顾”等等,会得到“够朋友”,“讲义气”,“办实事”等赞誉。随着中国经济快速增长和中国对世界影响的扩大,国外对于中国社会各方面研究的兴趣与日俱增,以便更方便地和中国打交道,从而获得中国市场的青睐,与此相关的有关华人社会行为的研究也逐渐受到国际社会科学界的注意,“关系”一词更成为了解中国人社会行为的核心概念。关于中国社会“关系”研究的成果,成为西方人认识中国社会的有效途径之一,对中国社会的“关系”印象,也成为社会交往中“情境定义”的基础。因此,外国人为了获取预期的利益,或者为了提高效率,也对中国拥有资源的个体或组织的进行“洋贿赂”,并且这种趋势越来越明显,这由近年来的一些曝光案件中可见一斑。因为中国的决策更多是非正式的、不受规则约束的决策,建立在关系基础上的交易在中国非常盛行。近期爆出的国际药业巨头葛兰素史克为达到打开药品销售渠道、提高药品售价等目的,利用旅行社等渠道,采取直接行贿或赞助项目等形式,向个别政府部门官员、少数医药行业协会和基金会、医院、医生等大肆行贿—案,正是“洋腐败”在华通过关系网盛行的典型案例。
三、互惠性的规范维系了腐败
社会资本中的规范是互惠性的,是一种旨在解决集体行动困境的一种正式的或者非正式的规范。规范是组织重要的特征,它的存在规定了组织运行的轨道,设定组织成员行为标准,是维持组织存在和有效行动的手段。笔者认为,在存在着信任的特殊的关系网络中,互惠性的规范会强化组织的团结与合作,会使组织成员采取步调更加一致的行动来维持共同的利益关系,这其中既包括正当的利益关系,也包括非正当性的利益关系。当目标是积极的,这种规范会产生巨大的效益,反之,则会导致小团体的得利或者社会的失序。基于关系的圈子内的规范也因为圈子有排他性的一面而具有排他性。这样的排他性规范使得圈子内的合作更加紧密,而对于进行腐败这种行为而言,规范则让腐败更加隐蔽和长久。腐败类型中的“串案”、“窝案”是属于利用“法不责众”的一种侥幸心理而进行的群体性腐败,这种为了腐败而结成的群体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种组织,从社会学来看,群体性腐败的实质就是“一群由掌了权的腐败分子组成的团伙”,就是“一个依靠权力非法获得利益的‘利益共同体’”。这种团伙或者组织内部也有其正式的或非正式的规范来约束群体内部成员的行动,统—行动的步伐,谋求长久的利益。它以“腐败利益”为枢纽,结成具有紧密人身依附关系的“关系网”,形成—种“利益共同体”,为了自己不受圈子内他人的“栽倒”的牵连而受到惩罚,进监狱甚至掉脑袋,他们在“共同命运的主导下”,对反腐败的抵制也就相当具有自觉,借助一种正式的或者非正式的规范,协调统一反抗反腐败。厦门特大远华走私案,就以其庞大的腐败规模之大,涉及金额之巨而成为震惊全国第一大腐败案件。维持如此巨大的腐败网络,没有一定的规范是不可想象的。沈阳“慕、马”大案,也牵扯出了—个巨大的腐败网络,同样不可想象没有一定规范是如何运转的。这两起典型的群体性腐败案件,笔者认为,社会资本中的规范对于腐败组织维护及其从事腐败活动的持续起了重要的作用。
四、结语
虽然本文力图指出社会资本对腐败的消极作用,但笔者并非要全部否定社会资本正的效用。本文只是运用新的视角对腐败的成因进行简单的分析,以期寻找一种新的方法,即纠正社会资本的不利方面来预防腐败。当然,腐败的原因是多样的,其中最重要的是公共制度设计。因此,反腐败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各方面协调发挥作用,形成合力,尤其是从制度层面来预防,才能更好地遏制腐败。
(责任编辑 周巍)
随着腐败现象的蔓延,党中央对腐败的打击力度越来越强,人们对腐败的关注也越来越多,专家和学者也从不同的视角对腐败进行了大量的相对系统的分析,以期为反腐败提出有效的理论支撑。社会资本理论是一种非常具有实用性的理论工具,可以用来分析大量的社会、政治、经济现象。然而,国内学者却较少地运用社会资本来分析腐败现象,中国特有的历史和文化传统决定了中国社会资本的存量是非常丰富的。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从这一视角对腐败的成因进行分析,以新的视角认识腐败,继而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
一、信任范围狭窄
本文认为,信任范围狭窄是腐败产生的重要原因。信任范围狭窄主要表现为对圈内人的信任以及对圈外人的不信任或信任缺失。在中国,长达千年的农业文明下的社会交往和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有着直接联系,它造成了人们对家庭、亲属与老乡关系的重视程度高于其他的社会关系,血缘和地缘积淀性成为中国人的交往基础。这种千年的历史性的文化沉淀,造就了中国人家庭本位的社会心理。这不同于西方社会的个人本位的文化心理,它强调把家族的繁荣兴旺作为个人的奋斗目标,个人不仅仅是自己的个人,还是整个家族的个人,代表着整个家族。个人的成功不是最终的目的,要求一种“一人得道,鸡犬升天”的追求。个人的与他人(亲属,家族)的价值息息相关。不仅如此,在中国的传统社会,人们的社会交往主要是按照“差序格局”来展开,人际间关系的亲疏由近到远,由内圈到外圈波浪似地进行展开,这主要表现为有家庭、家族到乡里再到更远地域进行排序交往,亲疏也由此而确定。在这种传统文化延伸影响的背景下,人们首先拥有一个属于自己的圈子,这个圈子具有排他性,是一种资格,属于这个圈子内的人才有可能拥有相关的社会资本,其他人则不具有这个圈内的社会资本。所以人们的社会资本主要存在于这个圈子内,比如说家族和较小的朋友圈子,信任也只是在这些小圈子发生作用。这个圈子内的人们一般都会具有某种类别意识,人们把陌生人归为一类,以区别于其圈内的亲属、朋友,这种类别意识的效用是双面的,社会心理学家奥尔波特(Gordon Allport)指出,人类自然、正常的思维需要类别概念,“人的思维离不开类别的帮助……类别一旦形成,就会成为预先判断的基础。有序的生活离不开它”。但是,类别思维也会造成先入为主和刻板印象,妨碍有效的理性思考。而且当圈子内的某个人社会地位跃升之后,衡量其行为的标准往往会变得比较低。这样,就为腐败铺设了文化的温床:在这样的社会里,一个人只要是为了家族的利益,就会觉得有资格去行窃。按照腐败的定义,腐败者是为了个人或者他人谋利,他人可以是与腐败者相关的单个人或者多个人甚至组织。与腐败主体联系较少甚至没有联系的人或者组织则不能得到,分享腐败主体的腐败收益。例如,有些学者专家主张以“贤内助”吹枕边风来遏制腐败,或者认为“贪内助”会助推腐败,则可以从一个方面体现社会资本在某种程度上影响腐败的发生和程度。据中新网报道,2000年以来省部级高官贪腐案半数涉房地产,并且,报道指出,记者在调查中发现,“丈母娘需求”等往往能催生省部级官员的涉及房地产需求。这也体现出腐败的小圈子中的个人或多人乃至整个小圈子,都有可能是腐败收益的共享者。如果没有这个圈子内的信任,以及这个圈子内对腐败主体一种伦理上的“亲情”宽容,腐败则会有效地得到遏制。正如盖瑞·史宾斯在《正义的神话》里说的:“虽然我们贬低报复,但报复是正义的核心。宽恕是伟大的,但宽恕把人不公平地置于情绪混乱中,国家的宽厚反而变成对受害者的另一种犯罪。”
小圈内的信任会加大反腐败的难度。由于圈内的成员能够分享到一定的腐败收益,不管是物质的还是精神性的,也不管获得的收益是多还是少,其个人总归是获得了好处,并且付出的成本是相当少的,根据经济人假设,其总是倾向于获得更大的,更长远的收益,因此他必然会维护收益的来源,也即是圈内的拥有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的人。维护这种利益“攻守同盟’,不论对于当事的个人还是这个狭小的圈子,利总是大于弊,如此这样,当有关部门打击腐败时,这个圈子必然会运作起来,隐藏证据,阻扰调查,极力地维护圈子的荣誉和利益,反腐败的开展难度也就可想而知了。当然,这种小圈子内团结也并不总是那么牢固,当圈内单个个人或者多个个人不能分享得到相关的腐败收益时,其可能会打破这种“攻守同盟”,检举腐败。这也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反腐败的开展。据网易新闻报道,小三成为反腐重要力量。官员包养情妇问题,本质上就是腐败问题,当他们刚越雷池一步之初,饮下第一杯权力与美色的调和物,彼此都尝到了甜头,但随着时间推移,双方利益分配不均,建立在腐败利益链上的共生关系无法维系,关系破裂,两败俱伤,水火不容。“情妇反腐”则正好是这个圈内某个或者某些人的利益无法得到满足而催生的。
从另一个方面看,广泛的信任则加强了圈内成员与圈外人的合作。阿罗曾经说过,没有什么东西比信任更具有价值,信任是社会系统重要的润滑剂。它非常有效,它为人们省去了许多的麻烦,因为大家都无需去揣摩他人的话的可信度。信任和类似的价值观,忠诚或说真话等都是经济学家所说的说真话的外部事物的例子,他们是产品,他们有真实也很实用的经济价值,它们能提高系统的效率,使你能够生产出更多的新产品或创造出更多你所珍视的价值。由于没有圈子的资格的限制,圈内与圈外实质上是没有区分的,所有人都必须按照相同的,大家公认的规范和准则来行事,不存在相异的行为评价标准。一个人的地缘意识和血缘意识也并不会那么强烈,因为他信赖所有其他的与其没有血缘关系和地缘距离较远的个人或者群体,所有人都似乎是亲属,腐败行为的收益本身是对他人利益的一种剥夺,且其收益不可能分配每个人,故而存在这种广泛信任的文化,人们习惯于通过大众认同的规范下的合作来增加彼此的收益,而非通过一种非法的腐败行为来增加个人或者小部分人的收益,与此同时,剥夺损害他人的利益。这种广泛信任背景下的人们也不允许腐败等不合规范的行为的存在,因为这会导致集体行动的混乱和无序状态,毕竟社会资本中的规范是旨在解决集体行动困境的一种自治的,正式的或非正式规则,设立规范的目的就是为了有序地进行合作和集体行动。 二、复杂的社会关系网络
关系包含的范围很广,广义上泛指所有的社会联系、交往、互动和社会团结等,其对应的是高等动物的合群性问题;狭义上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的联系,即所谓的社会关系或人际关系。笔者在本文中主要是考察狭义上的关系。关系可以分为家庭关系或亲情关系;帮忙关系或人情关系;经商关系人际关系与商业管理四大类。前文已经提及血缘和地缘积淀性成为中国人的交往基础,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关系,涵盖的内涵及其复杂,运行也极为发达,其中既包括了关系强度、网络、信任、互惠与回报等,也包含了诸多其他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关系也是一种社会资本。中国是一个关系社会,关于这一点,许多学者也进行了论证,并达成了一些共识。梁漱溟认为,与西方社会相比,中国社会既不是个人本位,也不是社会本位,而是一个关系本位的社会。“不把重点固定放在任何一方,而从乎其关系,彼此相交换;其重点实放在关系上了。伦理本位者,关系本位也。”费孝通认为,中国社会是“差序格局”的社会,社会结构是按亲属关系的远近扩展的亲属关系网,社会关系是家庭关系的泛化。在西方团体格局里人们争的是权利,在中国的差序格局里人们却是攀关系、讲交情。因此,中国的“关系”这种特殊的社会资本,从积极的角度讲,它有助于增强团体内部的认同感和凝聚力,在短期内降低个人或组织的社会交易成本。但从大量的事例和调查情况来看,“关系”运作对社会良性运行产生的负面和阻碍作用更大。在中国,由儒家文化和社会等级观念支配的家庭制度,是中国社会的根基,维持着中国的社会秩序。这种家庭制度造成了裙带关系和腐败的盛行,“缺乏社会纪律的家庭制度使所有社会组织形式都归于失败,比如它通过裙带关系使国家的行政机构失去功能”,而政治上的腐败,又会“促使着个人为生计不得不拼死争夺”而不具备社会意识。中国现在正处于社会利益大调整的社会转型期,努力创建和利用自己的关系网络,成为人们获取社会资源的捷径。“关系”化运作的动因是利益驱动和制度的缺失。当社会缺乏制度化的正规路径,人们难以通过正常的方式参与市场竞争获取机会和资源时,就只能借助于“关系”途径来获取;或者即使有相关的制度与规则,但并没有得到严格的遵守与执行,而是通过非正式的关系运作或“潜规则”加以变通,使得即使如司法也要借助于“关系”而执行。这样便极易造成腐败的后果,一切通过关系走后门。从某种方面来讲,主动索贿与行贿都首先需要建立某种关系,这种关系或者一开始就存在,或者通过已有的某种关系再建立起来的。总之,腐败主体和客体之间首先得想方设法建立最起码的关系,然后才可能在关系的基础上,进行一些见不得人的勾当。腐败主客体之间的关系还会产生一定程度的信任,这种信任会促进彼此间的合作,然而这种和合作如果是在一致同意的规范之下进行,那么它是生产性的;如果这种合作是为了某些不合规范的“见不得光的”交易,那么它会加剧这种交易的负的效应,并阻挡法律的行使。中国的关系网络的密集存在,使人们习惯于处于这样的一种巨大的关系网络中,使得人们认为“关系”是中国社会的常态,如不努力编制关系网络,便难以有在社会中有立足之地或出头之日。裙带关系、腐败关系网也由此被视为中国本土特色而得以合理化的存在。中国当下社会资本的发展,则是在裙带关系和义理人情的氛围中,为了一己的私利私情,不顾公共利益和公共规范,“开后门”,“走关系”和“特殊照顾”等等,会得到“够朋友”,“讲义气”,“办实事”等赞誉。随着中国经济快速增长和中国对世界影响的扩大,国外对于中国社会各方面研究的兴趣与日俱增,以便更方便地和中国打交道,从而获得中国市场的青睐,与此相关的有关华人社会行为的研究也逐渐受到国际社会科学界的注意,“关系”一词更成为了解中国人社会行为的核心概念。关于中国社会“关系”研究的成果,成为西方人认识中国社会的有效途径之一,对中国社会的“关系”印象,也成为社会交往中“情境定义”的基础。因此,外国人为了获取预期的利益,或者为了提高效率,也对中国拥有资源的个体或组织的进行“洋贿赂”,并且这种趋势越来越明显,这由近年来的一些曝光案件中可见一斑。因为中国的决策更多是非正式的、不受规则约束的决策,建立在关系基础上的交易在中国非常盛行。近期爆出的国际药业巨头葛兰素史克为达到打开药品销售渠道、提高药品售价等目的,利用旅行社等渠道,采取直接行贿或赞助项目等形式,向个别政府部门官员、少数医药行业协会和基金会、医院、医生等大肆行贿—案,正是“洋腐败”在华通过关系网盛行的典型案例。
三、互惠性的规范维系了腐败
社会资本中的规范是互惠性的,是一种旨在解决集体行动困境的一种正式的或者非正式的规范。规范是组织重要的特征,它的存在规定了组织运行的轨道,设定组织成员行为标准,是维持组织存在和有效行动的手段。笔者认为,在存在着信任的特殊的关系网络中,互惠性的规范会强化组织的团结与合作,会使组织成员采取步调更加一致的行动来维持共同的利益关系,这其中既包括正当的利益关系,也包括非正当性的利益关系。当目标是积极的,这种规范会产生巨大的效益,反之,则会导致小团体的得利或者社会的失序。基于关系的圈子内的规范也因为圈子有排他性的一面而具有排他性。这样的排他性规范使得圈子内的合作更加紧密,而对于进行腐败这种行为而言,规范则让腐败更加隐蔽和长久。腐败类型中的“串案”、“窝案”是属于利用“法不责众”的一种侥幸心理而进行的群体性腐败,这种为了腐败而结成的群体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种组织,从社会学来看,群体性腐败的实质就是“一群由掌了权的腐败分子组成的团伙”,就是“一个依靠权力非法获得利益的‘利益共同体’”。这种团伙或者组织内部也有其正式的或非正式的规范来约束群体内部成员的行动,统—行动的步伐,谋求长久的利益。它以“腐败利益”为枢纽,结成具有紧密人身依附关系的“关系网”,形成—种“利益共同体”,为了自己不受圈子内他人的“栽倒”的牵连而受到惩罚,进监狱甚至掉脑袋,他们在“共同命运的主导下”,对反腐败的抵制也就相当具有自觉,借助一种正式的或者非正式的规范,协调统一反抗反腐败。厦门特大远华走私案,就以其庞大的腐败规模之大,涉及金额之巨而成为震惊全国第一大腐败案件。维持如此巨大的腐败网络,没有一定的规范是不可想象的。沈阳“慕、马”大案,也牵扯出了—个巨大的腐败网络,同样不可想象没有一定规范是如何运转的。这两起典型的群体性腐败案件,笔者认为,社会资本中的规范对于腐败组织维护及其从事腐败活动的持续起了重要的作用。
四、结语
虽然本文力图指出社会资本对腐败的消极作用,但笔者并非要全部否定社会资本正的效用。本文只是运用新的视角对腐败的成因进行简单的分析,以期寻找一种新的方法,即纠正社会资本的不利方面来预防腐败。当然,腐败的原因是多样的,其中最重要的是公共制度设计。因此,反腐败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各方面协调发挥作用,形成合力,尤其是从制度层面来预防,才能更好地遏制腐败。
(责任编辑 周巍)